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概述,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概述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菏澤市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容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違法行為是指各類企業、單位或個人違反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條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違法行為舉報適用本辦法,環保、城管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各類工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渣土運輸揚塵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擾民和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等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
第五條
環境違法有獎舉報的獎勵資金由財政安排,環境違法行為罰沒收入全額繳入國庫。
第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適用於有獎舉報:
(一)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小火電、小煉油、小水泥、小煤礦、小鋼鐵、小玻璃、小造紙、小製革、小染料、小電鍍、小漂染、小農藥、土煉焦、土煉硫、土法選金、土法煉油、土法煉鉛鋅、土法鍊汞、土法煉砷、土法生產石棉製品、土法生產放射性製品等小型企業或被取締後仍擅自恢復生產的。
(二) 擅自拆除、停運、閒置污染防治設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三)已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但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的。
(四) 未採取措施擅自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致使周圍居民區受到大氣污染的。
(五)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罐車、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非法傾倒、焚燒、填埋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處置的。
(七)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八)使用高壓設備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業廢水的。
(九)城區內企業或個人不採取防護措施,造成揚塵污染、噪音污染、油煙污染或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較大影響的。
(十)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環境違法行為。
(一)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小火電、小煉油、小水泥、小煤礦、小鋼鐵、小玻璃、小造紙、小製革、小染料、小電鍍、小漂染、小農藥、土煉焦、土煉硫、土法選金、土法煉油、土法煉鉛鋅、土法鍊汞、土法煉砷、土法生產石棉製品、土法生產放射性製品等小型企業或被取締後仍擅自恢復生產的。
(二) 擅自拆除、停運、閒置污染防治設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三)已安裝自動監控設備但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的。
(四) 未採取措施擅自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致使周圍居民區受到大氣污染的。
(五)利用暗管、滲井、滲坑、罐車、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業廢水、廢液,以及利用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非法傾倒、焚燒、填埋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處置的。
(七)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八)使用高壓設備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業廢水的。
(九)城區內企業或個人不採取防護措施,造成揚塵污染、噪音污染、油煙污染或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較大影響的。
(十)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七條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舉報人應當提供環境違法企業或個人的名稱、詳細地址以及基本違法事實等信息,儘量提供影像資料,並表明是否有獎舉報。
第八條
有獎舉報為實名舉報,要求提供有效聯繫方式。兩人(含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只登記聯名舉報中的第一人。
第九條
環保、城管部門根據舉報應及時到被舉報現場進行核查,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舉報人提供資料不實或無法聯繫的,按無效舉報處理。
舉報人提供資料不實或無法聯繫的,按無效舉報處理。
第十條
舉報受理部門接到舉報後,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查處工作。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完成現場查處的,應當及時向舉報人說明。
案件調查處理終結後, 舉報受理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舉報人的舉報是否屬實。
案件調查處理終結後, 舉報受理部門要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舉報人的舉報是否屬實。
第十一條
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經舉報受理部門調查屬實並作出行政處罰的,給予以下獎勵:
(一)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元。
(二)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500元。
(三)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1000元。
(四)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1000元;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10000元。
(五)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使用高壓設備向地下灌注工業廢水、廢液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00元。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元;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0元。
(六)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可視情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一)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元。
(二)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500元。
(三)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1000元。
(四)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1000元;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10000元。
(五)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八)項使用高壓設備向地下灌注工業廢水、廢液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00元。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元;環境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一經查實,獎勵舉報人2000元。
(六)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十)項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一經查實,可視情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認定為無效舉報: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環境污染問題的。
(二)調查後無法查清或沒有獲得有效證據,舉報人又無法提供確鑿事實的。
(三)環保、城管部門正在調查處理中的環境違法行為。
(四)其他不屬舉報獎勵範圍的。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環境污染問題的。
(二)調查後無法查清或沒有獲得有效證據,舉報人又無法提供確鑿事實的。
(三)環保、城管部門正在調查處理中的環境違法行為。
(四)其他不屬舉報獎勵範圍的。
第十三條
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同一舉報內容只獎勵一次。
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舉報受理部門領取獎金,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60日內,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舉報受理部門領取獎金,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部門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舉報人的姓名及個人資料。
舉報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舉報受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來訪等方式,向舉報受理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