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南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5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5日
  • 發布單位: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防災減災救災新理念,做好南通市洪澇乾旱災害的預防和處置工作,保證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規範、有序進行,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加強地方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修訂的指導意見》《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檔案精神,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南通市境內發生的(以及鄰市發生但對南通產生較大以上影響的)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雨澇、風暴潮、乾旱和堤防決口、閘(涵)站出險等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災害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1.4.2 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各級黨委、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工作的責任主體,實行防汛抗旱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結合,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強化預防和應急處置的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統籌兼顧,服從全局。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流域區域兼顧,突出重點,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堅持第一時間回響,實行上下聯動、部門協同、軍民結合、公眾參與,及時高效開展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由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指揮及成員單位組成。日常辦事機構為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局長兼任市防辦主任。
2.1.1 市防指機構
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常務副市長和分管水利副市長任常務副總指揮,聯繫海事副市長、分管城建副市長、南通軍分區副司令員任副總指揮,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水利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農業農村局局長、南通海事局局長任指揮,南通軍分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市政和園林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氣象局、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南通分局、國家海洋局南通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南通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武警南通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供銷合作總社、南通海事局、南通供電公司、中石化南通石油分公司、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南通港(港口)集團有限公司、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2.1.2 市防指職責
市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規程、制度,啟動、變更、結束防汛抗旱應急回響,組織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協調災後處置。
2.1.3 市防辦職責
承擔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防禦水旱災害應急準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各地和相關部門的水旱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1.4 應急處置工作組
應急回響啟動後,市防指設立辦公室、綜合組、工作指導組、搶險救援組、轉移安置組、宣傳報導組、安全警戒組、專家技術組、後勤保障組、督查組等10個應急處置工作組。啟動Ⅲ級及以上回響後,市有關部門到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中心聯合值守,集中辦公。
2.2 縣(市、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設立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在本級黨委、政府和市防指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各地要對應上級組織指揮體系和預案框架內容進一步細化具體措施,根據轄區內洪澇乾旱颱風災害特點,合理確定回響啟動條件,落實責任和措施,重點明確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隱患排查、會商研判、應急處置、搶險救援、人員轉移、巡查防守、隊伍物資調度、信息報送等環節,針對極端暴雨、超標準洪水、超強颱風或罕見乾旱等情況,進一步細化應急處置流程,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3 基層防汛抗旱(防禦颱風)組織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和鄉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地區和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要針對當地特點,把洪澇乾旱颱風防禦工作納入基層格線化管理,充分發揮格線化管理作用,確保防災減災救災在基層無盲區。嚴格落實省應急管理廳等八部門《關於加強城鄉社區綜合減災能力的通知》(蘇應急〔2020〕15號)提出的“八有”目標要求,制定簡便易行、實用管用、面向實戰需求的方案預案,可採用圖表等簡易明了的形式,重點在責任人落實、預警信息接收反饋、風險隱患排查、聯防聯控、轉移避險、力量組織、應急處置、現場管控、自救互救、信息報送等方面作出具體安排。尤其是針對民眾轉移避險明晰責任、明確轉移對象、轉移時機、轉移路線、避險安置地點、轉移人員管理等。壓實鄉鎮(街道)、村(社區)幹部和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的防災減災救災責任。
3 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
3.1 預防
各級各部門應按照職責要求做好各項預防工作,組織各單位與公民積極開展自我防範。
3.1.1 預防準備
(1)組織準備:構建水旱災害易發重點區域防禦機制和監測網路,落實責任人、搶險隊伍和應對措施,加強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服務組織的建設。
(2)工程準備:對可能出險的江海堤防、里下河圩堤、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實度汛措施。
(3)預案準備: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要及時修訂本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各類專項預案,市防指各成員單位要及時修訂本行業領域防汛抗旱專項預(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並組織實施。
(4)物資準備: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及有關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區域儲備必需的搶險救災物資和設備,在重點防禦部位,現場前置一定數量的搶險及救災物資和設備。
(5)通信準備: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網路,確保通信專用網、水旱災害易發區的報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和信息共享網路,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6)轉移安置準備。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區域人員轉移工作。組織落實應急避難場所並及時向社會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轉移安置的各項準備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各地做好船隻回港避風和水上作業人員、危險地區人員、外來旅遊人員、建築工棚及低洼地段所在人員的轉移避險工作。
3.1.2 檢查巡查
(1)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應定期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工作檢查,對發現問題及隱患,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整改。
(2)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應提前分析行業(系統)的隱患風險,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交通道路、園林綠化、通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設施的檢查和巡查,有針對性地採取預控措施,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等各項準備工作,實現風險閉環管理。
3.2 監測預報
各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加強暴雨、洪水、風暴潮、旱情的監測和預報,將結果及時報告有關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並按許可權向社會發布有關預警信息。遭遇重大災害性天氣時,應加強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並對未來可能發展趨勢及影響作出評估,將評估結果報告有關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
3.3 預警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報送、發布制度。
3.3.1 各級氣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依法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與同級防汛、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實時共享衛星圖像數據、氣象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3.3.2 各級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情汛情旱情監測預報,依法及時發布水情汛情旱情預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險情信息;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報告水情汛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和調度信息。
3.3.3 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指導開展與防汛有關的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監測預警工作,依法及時發布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信息;與同級防汛、應急管理等部門實時共享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3.3.4 預警信息發布、調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網站、廣播、電視(含移動電視)、報刊、簡訊、微信、微博或警報器、宣傳車等,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逐戶通知。
3.4 主要防禦方案
3.4.1 長江洪潮
(1)當長江幹流大通流量達5.5萬立方米每秒時,沿江各地及相關單位嚴密注意洪潮相遇形成的高潮增水,及時加強堤防巡查防守工作,特別是歷史險工險段、病險涵閘等,要明確專人防守監視,加密巡查頻次。
(2)出現長江洪峰持續過境,沿江市(區)必須加強對沿江重點險段及節點工程部位的水下河勢監測,掌握深泓演變情況,必要時組織工程搶險。
(3)當沿江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後,沿江各地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依法行使相關權利、採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3.4.2 暴雨內澇
(1)梅雨期和颱風影響期,可能出現影響時,水利部門應科學調度水利工程,提前預降水位,騰出庫容,接納降雨;當出現突發性大暴雨,水利部門應及時調度水利工程,儘快排出澇水,降低河道水位。
(2)降雨過程中,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等部門加大重要路段、重點區域、隧道、地下空間等重點部位的巡查力度,一旦發現積淹水情況,立即採取措施搶排。消防等專業搶險隊伍要積極配合。
(3)市防辦協調區域內的應急排澇設施,做好應急排澇準備,必要時請求省防辦支援。
(4)出現險情時,由各縣(市、區)立即組織人員轉移。
3.4.3 風暴潮
(1)相關地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應密切監視風暴潮動態,各類防汛責任人按預案進崗到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時發布預警,立即報同級政府及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
(2)農業農村、海事部門按職責組織海上船隻回港避險,落實無動力船隻安全監管措施;文化與旅遊部門關閉沿海旅遊景區,組織遊客安全轉移。
(3)當啟東市大洋港潮位臨近或出現6.0米高潮(吳淞高程)、如東縣小洋口閘站潮位出現5.0米(廢黃河基面)以上時,相關地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對病險堤防、涵閘進行搶護或採取緊急處置措施。風暴潮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採取預降措施降低河道水位。
3.4.4 乾旱
(1)強化地方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部署,協調聯動,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加強旱情墒情監測,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調度抗旱骨幹水源工程,增加可能幹旱地區可用水源;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及影響,上報、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適時向社會通報旱情信息。
(4)適時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一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備案。必要時經本級政府批准,啟動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各項特殊抗旱措施,條件許可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5)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3.4.5 水利工程險情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等水利工程險情前期徵兆時,當地政府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預判無法控制險情時,當地政府應迅速組織受影響民眾轉移,並視情況搶築防線,控制災害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2)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等水利工程險情後,當地政府應立即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堵口。水利部門負責搶險技術支撐,並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堵口創造條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隊伍、物資支援搶險。
(3)堤防決口、水閘垮塌等重大險情必要時可越級報告。
4 應急回響
4.1 總體要求
4.1.1 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為汛期(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後)。進入汛期,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實行分級報告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式。
4.1.2 應急回響分為防汛應急回響和抗旱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級別。Ⅰ級應急回響為最高級別回響。應急回響啟動後,市防辦及時通過公文平台或傳真傳送至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和各縣(市、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並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
4.1.3 在市防指啟動應急回響後,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原則上應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
4.1.4 各縣(市、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按照本級預案和市防指的工作部署要求,全力組織開展防汛抗旱及搶險救災工作,並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按要求向市防辦報告工作動態,突發災情、險情及時報告。
4.1.5 每級應急回響行動包含低級別應急回響的所有內容。4.2 Ⅳ級應急回響
4.2.1 啟動條件
(1)市氣象台發布暴雨藍色預警信號。
(2)市水利局根據長江天生港潮位及內河主要站點水位發布水情藍色預警信號。
(3)流域性防洪工程、區域性骨幹防洪工程出現一般險情。
(4)我市1至2個縣(市、區)大部地區達到氣象乾旱重旱等級,預計乾旱天氣或乾旱範圍進一步發展。
(5)省級啟動防汛Ⅳ級回響(涉及我市)。
(6)其他需要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2.2 出現以上條件之一,市防辦主任組織會商研判,決定啟動全市或局部Ⅳ級應急回響,並向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報告。
4.2.3 回響行動
(1)市防辦主任主持會議,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水文等成員單位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安排。視情連線有關縣(市、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部署工作。
(2)市防辦主任坐鎮指揮。
(3)市防指發布防禦工作通知。
(4)市防辦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組織協調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職責,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和災情,組織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向市防辦報告工作動態。
(6)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組織巡檢,一旦受災,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7)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以及有關部門、專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應急措施。
4.3 Ⅲ級應急回響
4.3.1 啟動條件
(1)市氣象台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號。
(2)市水利局根據長江天生港潮位及內河主要站點水位發布水情黃色預警信號。
(3)流域性防洪工程、區域性骨幹防洪工程出現重大險情。
(4)我市3個及以上縣(市、區)大部地區達到氣象乾旱重旱等級,預計乾旱天氣或乾旱範圍進一步發展。
(5)省級啟動防汛Ⅲ級回響(涉及我市)。
(6)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3.2 出現以上條件之一,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組織會商研判,決定啟動全市或局部Ⅲ級應急回響,並向市防指總指揮報告。
4.3.3 回響行動
(1)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主持會議,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及水文等主要成員單位參加,作出相應工作安排。視情連線有關縣(市、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部署工作。
(2)市防指指揮坐鎮指揮,明確相關單位進駐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中心,進行聯合值守、現場辦公,協助指揮調度,做好相關數據統計相關工作。
(3)市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職責,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和災情,組織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向市防辦報告工作動態。
(4)市防指做好搶險物資和隊伍準備,視情派出工作指導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5)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值班狀態,組織巡檢,一旦受災,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6)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及時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儘可能減少外出,戶外活動注意安全避險。
4.4 Ⅱ級應急回響
4.4.1 啟動條件
(1)市氣象台發布暴雨橙色預警信號。
(2)市水利局根據長江天生港潮位及內河主要站點水位發布水情橙色預警信號。
(3)流域性防洪工程、區域性骨幹防洪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或小型涵閘出現垮塌,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我市3個及以上縣(市、區)大部地區達到氣象乾旱重旱等級,且至少1個縣(市、區)的大部地區出現氣象乾旱特旱等級,預計乾旱天氣或乾旱範圍進一步發展。
(5)省級啟動防汛Ⅱ級回響(涉及我市)。
(6)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4.2 出現以上條件之一,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組織會商研判,決定啟動全市或局部Ⅱ級應急回響,並向市防指總指揮報告。
4.4.3 回響行動
(1)市防指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會議,市防指全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全面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與相關地區加強視頻會商,及時作出針對性的安排部署。
(2)市防指常務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副總指揮按照分工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
(3)市防指發布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召開防汛抗旱工作會議,進行緊急動員部署。
(4)市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市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職責,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和災情,組織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汛抗旱工作,及時向市防辦報告工作動態。
(5)市防指各應急處置工作組牽頭部門以及氣象、水文、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海事等部門進駐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中心。
(6)市防指派出工作指導組或專家技術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7)相關地區和市相關部門要果斷採取“三停”(停止集會、停課、停業)和封閉交通道路等強制措施。
(8)發生重要險情、災情時,市委、市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深入一線,組建前線指揮部,靠前指揮、現場督查,迅速組織力量搶險救援和人員轉移。
(9)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處置狀態,迅速組織巡檢,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根據險情災情需要和地方請求,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等各類搶險隊伍做好人員待命準備,視情投入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10)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滾動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提醒市民檢查落實自我防範措施。
4.5 Ⅰ級應急回響
4.5.1 啟動條件
(1)市氣象台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
(2)市水利局根據長江天生港潮位及內河主要站點水位發布水情紅色預警信號。
(3)流域性防洪工程發生特別重大險情,江海洲堤防發生決口徵兆前,大中型涵閘出現垮塌,嚴重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我市3個及以上縣(市、區)大部地區達到氣象乾旱重旱等級,且至少2個縣(市、區)大部地區出現氣象乾旱特旱等級,預計乾旱天氣或乾旱範圍進一步發展。
(5)省級啟動防汛Ⅰ級回響(涉及我市)。
(6)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4.5.2 出現以上條件之一,市防指總指揮組織會商研判,決定啟動全市或局部Ⅰ級應急回響。
4.5.3 回響行動
(1)市防指總指揮主持會議,市防指全體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
(2)市防指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市防指全體成員單位進駐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中心。
(3)市委、市政府領導到各聯繫縣(市、區)檢查指導防汛工作。
(4)市防指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進入指揮崗位,組織指揮本系統、本行業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搶險工作,確保各項防範措施落實到位。
(5)相關地區和市相關部門要果斷採取“三停”(停止集會、停課、停業)和封閉交通道路等強制措施。
(6)發生重要險情、災情時,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深入一線,組建前線指揮部,靠前指揮、現場督查,迅速組織力量搶險救援和人員轉移。
(7)市防指派出工作指導組、專家技術組、督查組等應急處置工作組赴一線檢查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8)全市各級搶險隊伍進入應急作戰狀態,全力組織排險,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全力保障。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等各類搶險隊伍全力投入防汛搶險救災工作。
(9)公共廣播、電視、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滾動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緊急通知,提醒市民進一步檢查落實自我防範措施。
(10)根據汛情、災情、險情發展,報經市委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依法宣布受影響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
(11)當災害持續發展到本市層面難以控制和處置時,請求上級和有關方面支援。
4.6 信息報告和發布
4.6.1信息報告
(1)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2)險情、災情發生後,各縣(市、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要按照相關預案和報告制度的規定,在組織搶險救援的同時,及時匯總相關信息並迅速報告。一旦發生重大險情、災情,必須在接報後立即向市防辦口頭報告,在1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
(3)市防辦接報後第一時間報告市防指,並做好處置準備,按照相關預案和報告制度的規定報市政府和省防辦。
(4)各縣(市、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相關部門(單位)要與毗鄰區域加強協作,建立突發險情、災情等信息通報、協調機制。一旦出現跨區域的險情、災情,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加強聯繫和協調。
4.6.2 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2)市防辦統一審核和發布防汛抗旱動態;防災抗災救災信息由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和發布。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播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地方防汛抗旱動態由各地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審核和發布。
4.7 社會動員和參與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依法徵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8 應急回響變更和結束
4.8.1市防指根據災害發展趨勢和對我市的影響情況適時變更應急回響等級。
4.8.2當出現以下條件時,經市防辦會商研判,報市防指領導同意後,結束防汛應急回響:
(1)市氣象台解除暴雨預警信號。
(2)市水利局解除水情預警信號。
(3)工程險情得到控制。
(4)災情得到有效緩解。
5 保障措施
5.1 組織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機構,完善組織體系,細化成員單位任務分工,明確工作銜接關係,建立與縣(市、區)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等工作機制。
5.2 資金保障
市和縣(市、區)級財政安排相應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用於補助遭受水旱災害的地方和單位開展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以及抗旱支出。防汛抗旱搶險應急處置經費,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5.3 物資保障
各級水利、應急管理、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裝備,其他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儲備防汛搶險抗旱物資及設備。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可委託代儲部分搶險物資和設備。
5.4 隊伍保障
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基層搶險隊伍及社會搶險力量等組成。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電力、海事等部門組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
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應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工作。
5.5 技術保障
市防辦搭建水旱災害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加強對各級防辦能力建設的檢查指導,提升全市防辦系統水旱災害應對與綜合防禦能力。
市水利局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市氣象局承擔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及預警技術支撐工作。
5.6 通訊保障
各通訊運營企業應優先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做好通訊保障。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應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5.7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協調民眾安全轉移、搶險救災物資所需交通工具的緊急調配,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物資運輸;負責河道行洪時的通航安全。
5.8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搶排雨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災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6 後期處置
6.1 災情核查
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評估城鄉住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農業、生態環境、工商企業等災害損失,按程式報批後作為災區災後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據。
6.2 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旱情解除後,對經批准的臨時截水工程和設施須儘快拆除,恢復原貌。
6.3 水毀修復
汛期結束或洪水退去後,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儘快修復通信、市政公用、交通運輸、水利、電力等水毀工程設施,力爭在下一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
6.4 物資補充
針對防汛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安排專項資金,按物資儲備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5 行洪區運用
行洪區運用後,行洪參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對運用損失予以補償,財政、水利等部門組織核查財產損失,提出補償方案,由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補償。
6.6 補償要求
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在緊急防汛(抗旱)期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旱)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或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調用專業防汛搶險隊或抗旱服務隊,由申請調用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對受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政府審批。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7.2 培訓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統一組織培訓。培訓應當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7.3 演練
7.3.1 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應當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7.3.2 專業搶險隊伍必須結合自身隊伍的業務特長和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防汛搶險演練。
7.3.3 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市防指負責組織。
7.4 總結評估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和各成員單位應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復盤評估,分析原因,總結經驗。
7.5 獎懲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6 預案管理
7.6.1 預案修訂
本預案由市防辦牽頭負責編制,市人民政府審批。各縣(市、區)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相應的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級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備案。市有關部門(單位)結合實際,編制本部門(單位)防汛抗旱應急專項預案或納入本單位應急預案,報市防辦備案。
各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每3—5年評估修訂一次,並按原報批程式報批。
7.6.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防辦負責解釋。
7.6.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 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2. 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應急處置工作組及職責

政策解讀

為做好全市洪澇乾旱災害的預防和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南通市水利局對《南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進行修訂。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預案》編制主要基於以下背景:一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突發事件防範應對能力作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對應急管理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今年,國家防辦進一步明確了預案修訂的指導意見,省防辦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省防指組織體系進行了調整。為保持上下一致、指揮順暢,參照省防指組成模式,今年我市防指組成人員也要同步進行調整。三是受全球氣候變化影響,近年來水旱災害的突發性、反常性、不確定性更加突出,局地強降雨、超強颱風、高溫熱浪等極端天氣明顯增多,防災減災任務加重。現行預案在防範應對極端天氣方面還存在短板和不足,與當前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的新要求還不相適應。
二、修訂依據
《預案》編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江蘇省防洪條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江蘇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南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加強地方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修訂的指導意見》(國汛辦〔2022〕1號)、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做好防汛抗旱相關預案方案修訂工作的通知》(蘇防辦〔2022〕5號)等檔案規定。
三、修訂過程
2022年初,市水利局成立修訂工作小組,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系列重要論述,對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及上級預案、規範性檔案精神,結合南通實際,並充分借鑑其他城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形成《預案》修訂初稿。初稿形成後,多次徵求各縣(市、區)防指、市相關部門、專家的意見,充分吸收意見建議並修改完善。4月20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5月5日,市政府印發《南通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四、主要內容
本預案由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回響、保障措施、後期處置、附則和附屬檔案8個方面組成。
一是總則。明確編制目標、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提出了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以防為主、防避抗救結合,統籌兼顧、服從全局,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防汛抗旱工作原則。
二是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明確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組成及職責、市防汛抗旱(防禦颱風)指揮部辦公室設定及職責、應急處置工作組、縣(市、區)防禦颱風組織機構和基層防禦颱風組織機構。新增市民政局、南通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南通港(港口)集團有限公司和南通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4家單位作為成員單位。
三是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從組織準備、工程準備、預案準備、物資準備、通信準備、轉移安置準備等6個方面,明確了各級各有關部門的應急準備工作職責;明確了雨情、水情、工情、地質、海洋等各類預警信息的發布和報送途徑;細化長江洪潮、暴雨內澇、風暴潮等災害預警發布後各級各部門應採取的措施。
四是應急回響。對啟動條件、回響啟動、回響行動、信息報告和發布、社會動員、回響變更終止等進行明確,細化了不同等級應急回響下的具體應對措施,進一步規範了會商研判、處置應對、信息發布、值班值守等回響行動內容。
五是保障措施。明確了應急回響狀態下有關部門、單位在組織、資金、物資、隊伍、技術、通訊、交通、供電、治安等方面的保障職責和要求。
六是後期處置。對災害發生後的災情核查、災後重建、水毀修復、物資補充等工作作出總體安排。
七是附則。對名詞術語定義、培訓、演練、總結評估、獎懲及預案的修訂、解釋和實施時間作出相關規定。
八是附屬檔案。明確市防指成員單位和應急處置工作組職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