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江蘇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江蘇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是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實施森林火災應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江蘇省人民政府結合實際而制定的預案。

2020年6月1日,蘇政辦函〔2020〕63號公布《江蘇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蘇政辦函〔2020〕63號 
發文通知,預案全文,

發文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蘇政辦函〔2020〕6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7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預案全文

江蘇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災害等級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3 主要任務
3.1 組織滅火行動
3.2 轉移疏散人員
3.3 保護重要目標
3.4 轉移重要物資
3.5 維護社會穩定
4 應急力量
4.1 力量編成
4.2 力量調動
5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火險預測預報
5.2 林火監測
5.3 預警
5.4 信息報告
6 應急處置和救援
6.1 應急回響
6.2 指揮原則
6.3 撲火方法
6.4 轉移安置
6.5 醫療救護
6.6 保護目標
6.7 維護治安
6.8 災情發布
6.9 火場清理
6.10 回響終止
7 後期處理
7.1 火災評估
7.2 工作總結
7.3 獎勵問責
8 綜合保障
8.1 運輸保障
8.2 隊伍保障
8.3 通信保障
8.4 物資保障
8.5 資金保障
8.6 技術保障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9.2 培訓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9.4 預案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進一步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實施森林火災應急,最大程度減少森林火災及其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江蘇省〈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江蘇省境內發生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思想,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快速反應、高效應對的原則。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火災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省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的主體,根據森林火災應對工作需要,指導協調市級較大森林火災應急救援工作。
1.5 災害等級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森林火災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以上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一領導全省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森林資源的狀況,成立相應的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指揮:省政府分管林業副省長擔任(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時,也可由省長擔任)。副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廳、省林業局、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林業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和省電力公司負責同志。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森林防滅火工作,研究部署全省森林防滅火工作;指導協調較大以上森林火災及其他需要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回響處置的火災撲救工作;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森林防滅火工作的決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組織指導有關森林火災的調查評估處理和掛牌督辦工作;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森林防滅火工作。
2.2 辦事機構及職責
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全省森林防滅火工作日常辦事機構,由省應急廳和省林業局共同組成,設在省應急廳,主任由省應急廳廳長擔任,各成員單位有關處室負責人為聯絡員。
主要職責:協調推動各成員單位和各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森林防滅火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協調解決全省森林防滅火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成員單位提出的重要事項;組織實施全省森林防滅火工作督查、約談等工作,組織重大森林火災調查評估處理和較大火災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按照指揮、副指揮要求,做好預案啟動、較大森林火災及其他需要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回響處置的火災撲救有關協調指導工作;負責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日常協調聯絡工作;承辦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媒體做好森林防滅火政策解讀和成效宣傳;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森林防滅火知識宣傳教育。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將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項目建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相關專項規劃,積極支持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項目建設。
省教育廳:指導中國小開展形式多樣的森林防火知識講座和公益宣傳教育活動,提高中小學生的森林防火安全意識。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保障森林防滅火無線電通訊指揮網路建設所需的無線電頻率資源;組織對森林防滅火無線電通訊台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應急處置期間對森林防滅火無線電通訊造成的有害無線電干擾。
省公安廳:研究部署全省公安機關森林防滅火工作,指導公安機關開展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
省民政廳:加強已建經營性、公益性公墓的火源管理,配備防火設施,落實防火措施;協助有關部門加大林區散葬墳墓平遷工作;加強宣傳、引導公民採用文明低碳的方式祭掃;負責組織指導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
省財政廳:安排必要的森林防滅火補助資金,支持和引導各地加強森林防火工作;加強經費使用的檢查監督;督促森林防滅火重點市、縣將森林防滅火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及時安排撲火和處置所需的應急救援專項經費。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林區內本系統所轄的城市公園等場所的森林火災應急處置管理工作;督促各地設定森林防火設施,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引導遊客遵守森林防火管理規定。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協調運力;勘查通往火場道路狀況,組織開展緊急撲火通行路段搶修;根據有關規定,做好森林防滅火車輛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負責增援人員、撲救物資、需轉移傷員和受災民眾的緊急運輸工作,協助交警做好火場交通管制;扶持林區公路建設,改善撲火交通條件;做好公路兩側公路部門管養樹木的護林防滅火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農業生產防火宣傳教育,加強農業生產野外用火的檢查監管,消除燒荒、燒田埂等森林火災隱患,協助調查處理因農業生產引發的森林火災。
省文化和旅遊廳:協助落實A級旅遊景區內森林火災防控措施,組織開展文明旅遊宣傳教育。
省衛生健康委:在火災發生地的衛生部門無法滿足醫療衛生應急需要時,組織、調配省級或全省醫療衛生技術力量,做好災區衛生防疫;有批量危重傷員時,組織、調度、協調現場急救和轉診救治工作。
省應急廳:協助省委、省政府組織重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組織指導協調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綜合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森林火災防控工作;負責編制省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協調開展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依法統一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做好災害救助和安置工作;承擔省森防指辦公室日常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協調、指導和組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展森林防滅火工作宣傳報導,配合有關部門發布經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審定的森林火災信息和撲救情況;防火期負責協調指導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廣告和森林火險等級預報。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全省重點時段的氣象監測產品,發布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並提供火場氣象服務,根據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森林防滅火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與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聯合發布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提供衛星圖像數據,參與利用遙感手段進行森林火災監測及損失評估。
省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並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組織指導林場林區森林撲火專業隊伍和半專業隊伍建設和管理。
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應急通信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協調省內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公眾通信網的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工作。
省軍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重點林區所在的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民兵預備役人員加強防撲森林火災培訓演練,參加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必要時協調部隊參與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
武警江蘇省總隊:發生森林火災時,組織部隊參與火災撲救工作;協助做好解救轉移民眾、撲滅火線、搶運重要物資、保護重要目標安全、維護火場及周邊地區社會秩序等任務。
省消防救援總隊:日常加強森林火災撲救技戰術訓練;發生森林火災時,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省電力公司:負責森林火災撲救期間的電力保障工作。
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除承擔上述職責外,還應根據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要求,承擔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員單位參與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 主要任務
3.1 組織滅火行動
指導協助組織撲明火、打火頭、開隔離、清火線、守火場;協調解決地方政府在撲火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3.2 轉移疏散人員
指導協助組織開展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進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醫療救治。
3.3 保護重要目標
指導協助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以及重大危險源安全。
3.4 轉移重要物資
指導協助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3.5 維護社會穩定
指導協助加強火災發生地區社會治安工作,嚴密防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社會秩序穩定。
4 應急力量
4.1 力量編成
4.1.1 撲救森林火災應以專業火災撲救隊伍為第一梯隊,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第二梯隊,民兵、預備役等為第三梯隊,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民眾等非專業力量協助撲救工作,但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4.1.2 跨區增援機動力量的組成。如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根據市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提出的申請,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可以調動其他地區的撲火隊伍實施跨區域支援撲火。原則上以專業森林消防隊為主,武警部隊、解放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高火險區調集為輔。可根據當時各地火險程度和火災發生情況,調整增援梯隊順序。
4.2 力量調動
4.2.1 撲火力量調動程式。當需要跨市調動專業森林消防隊時,由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向調出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下達調動命令,由調出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實施。
4.2.2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調動。由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商省軍區、武警江蘇省總隊,提出兵力需求,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4.2.3 森林消防飛機調度。當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需要飛機增援撲火時,由省政府向國家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國家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調動鄰近航站飛機支援撲火作戰。如森林消防值班飛機或通用航空公司無法滿足撲火需要時,由省政府向東部戰區或國務院提出申請計畫,國家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協調落實。
5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火險預測預報
氣象部門負責製作全省24小時森林火險天氣等級預報和高森林火險天氣警報,並針對重點火險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儘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發生森林火災後,氣象部門要全面監測火場天氣實況,提供火場天氣形勢預報。
5.2 林火監測
利用國家應急管理部衛星林火監測中心或氣象衛星提供的熱點監測報告和火情圖像對我省森林火災發生進行預警,通過地面瞭望台、巡護人員密切監視火場現場動態,形成立體型林火監測網路。
5.3 預警
5.3.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5.3.2 預警發布
各級林業和氣象主管部門加強會商,製作森林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刊、信息網路、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
紅色和橙色預警信息由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
黃色和藍色預警信息由本級政府受委託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5.3.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當地各級各類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度,做好物資調撥準備;當地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對力量部署進行必要調整,視情靠前駐防。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5.4 信息報告
5.4.1 速報
一旦發現或接報火情時,縣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要迅速了解和掌握森林火情,按照規範要求第一時間向災害發生地設區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火情和先期處置情況。必要時,可同時越級上報。
設區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接報後20分鐘內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報告、45分鐘內將火災書面材料上報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應及時向受威脅地區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速報內容主要包括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等級、傷亡人數、火情態勢、撲救力量、火場及周邊情況、可能引發因素、發展趨勢以及先期處置情況等。
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對突發事件報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5.4.2 續報和終報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變化、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進展,原速報單位加大續報工作力度,密切跟蹤火情進展,隨時上報最新信息,並做好終報工作。
5.4.3 市、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立即報告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
(1)延續12小時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2)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3)1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4)危及鄰省或者省轄市行政區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災;
(5)威脅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火災;
(6)危及居民區和國家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7)大片速生豐產林基地和重點國有林分布地區的森林火災;
(8)需要省或友鄰市支援撲滅的森林火災。
5.4.4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要按照《全國森林火災統計系統》要求,做好火災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6 應急處置和救援
6.1 應急回響
火災發生後,基層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第一時間採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由縣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市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協調、指導;初判發生較大森林火災,由市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省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協調、指導;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由省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當超出處置許可權或救援能力範圍時,請求國家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給予指導和救援。
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省級層面應對工作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並通知相關市、縣,相關市、縣根據回響等級落實相應措施。
6.1.1 I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時,及時向國家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立即啟動I級應急回響,當出現超出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處置許可權、救援能力範圍時,及時向國家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請求指導和救援,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按照國家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6.1.2 Ⅱ級回響
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並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情況。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立即啟動Ⅱ級應急回響,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人員由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專家組成,負責現場指揮、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火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並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綜合調度、通訊保障、後勤運輸保障、技術諮詢、安全保衛、醫療救護、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等工作組,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市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請求,增派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跨區域支援參加撲火;
(3)協調調派解放軍、武警部隊、公安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根據火場氣象條件,指導、督促當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根據市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請求,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6)協調相關媒體加強火災及撲火救災宣傳報導。
6.1.3 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時,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並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情況。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立即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調度了解森林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災連線、視頻會商調度;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指導市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擬定撲救方案,研究火災撲救措施;
(3)根據需要調動相關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施跨市、縣增援撲火;
(4)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6.1.4 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森林火災且有人員傷亡時,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並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情況。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立即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火情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通知相鄰市、縣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做好增援準備;
(3)視情發布高森林火險預警信息。
6.2 指揮原則
各地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需要,在森林火災現場成立前線指揮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各撲火力量在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安全。
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指揮;執行跨市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的,接受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軍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應當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任務由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賦予,部隊的森林火災撲救行動由軍隊負責指揮。
6.3 撲火方法
在撲火戰略上,要尊重自然規律,採取“阻、打、清”相結合,做到快速出擊、科學撲火,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在撲火戰術上,要採取整體圍控,各個殲滅;重兵撲救,徹底清除;阻隔為主,正面撲救為輔等多種方式和手段進行撲救,減少森林資源損失。
在撲火力量使用上,堅持以地方專業森林消防隊為主,其他經過訓練的或有組織的非專業力量為輔的原則。
在落實責任制上,採取分段包乾、劃區包片的辦法,建立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6.4 轉移安置
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受災民眾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確保受災民眾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的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並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復重建。
6.5 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火災發生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衛生部門組織進行救治,必要時省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專家協助進行救治;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6.6 保護目標
當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等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下,確保救援人員絕對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6.7 維護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相關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8 災情發布
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向社會發布。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發布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發布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各新聞單位對森林火災的報導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做到統一組織、把握時機、真實準確、注重實效。森林火災的受害面積、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須經省或市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核准後再進行報導。
6.9 火場清理
森林火災明火撲滅後,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安排留守人員擔負後續清理和看守火場任務。
6.10 回響終止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所在地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通知相關單位或部門。
7 後期處理
7.1 火災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等情況進行調查,林業及相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對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必要時,對重大森林火災由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發督辦函督導落實。
7.2 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後,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是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
7.3 獎懲問責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火災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責任。
8 綜合保障
8.1 運輸保障
增援撲火力量及攜行裝備的運輸以摩托化輸送方式為主。特殊情況由鐵路、民航部門實施時,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商請鐵路或民航部門下達輸送任務,由所在地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聯繫所在捷運路或民航部門實施。
8.2 隊伍保障
加強各級森林消防隊伍建設,每個山區鄉鎮均應成立專業或半專業森林消防隊。在堅持重點武裝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後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協調下,相互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8.3 通信保障
建立省、市、縣、鄉鎮(林場)與火場的森林防火通信網路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要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行動電話、衛星電話、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必要時由省通信管理局協調省內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做好公眾通信網的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工作。
8.4 物資保障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根據森林資源保護和應對森林火災發生的形勢和要求,進一步提高裝備水平。省、市、縣、鄉鎮(林場)四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指根據各自轄區的森林防滅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物資和裝備。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在重點林區設立森林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一定數量的撲火機具、物資和防護裝備,用於各地撲救I、Ⅱ級或部分Ⅲ級森林火災的補給。
8.5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森林防滅火所需支出。
8.6 技術保障
各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保障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增雨等技術保障;林業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機構的森林防滅火專家提供滅火技術諮詢和現場指導。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火災的預防、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等提出諮詢意見。
在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建立森林火災處置所需的衛星林火監測接收系統、地理信息系統和指揮系統,隨時投入應急的後續支援和技術支援。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中所稱的森林火災是指失去人為控制,在林內自由蔓延、擴展,對森林、森林生態系統帶來一定危害和損失的森林起火。
9.2 培訓演練
9.2.1 培訓
各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和林業主管部門,要有計畫地開展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以及林區廣大幹部職工、民眾的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強實戰訓練和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向人民民眾宣傳普及避火安全常識。對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民兵(預備役)等森林撲火力量配備一定的撲火機具,進行必要的撲火知識講座和訓練,以保證高素質的撲火後備力量。
9.2.2 演練
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組織有關單位按照預案要求,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森林火災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各級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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