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的通知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的通知》是2020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5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4年2月11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太湖湖泛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湖泛是太湖的一種生態災害,嚴重威脅城鄉居民供水安全。為加強對湖泛的監測預警,增強應急處置能力,及時發現並儘可能控制湖泛的影響範圍,確保我省太湖水源地安全,維護太湖生態健康,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太湖流域管理條例》《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以及《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總體方案》《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江蘇省太湖藍藻暴發應急預案》《江蘇省打好太湖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太湖湖泛的應急處置,主要包括重大及較大湖泛事件應對工作和跨設區市湖泛事件應對工作。
(四)工作原則。
1﹒堅持提早預防,加強監測預警。
2﹒堅持儘早部署,提前應對準備。
3﹒堅持屬地管理,及時回響處置。
4﹒堅持條塊結合,實行綜合治理。
二、事件分級
按照太湖湖泛的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太湖湖泛分為重大事件、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級。對應回響級別分別為Ⅰ級、Ⅱ級和Ⅲ級。
(一)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事件:
1﹒湖泛面積大於湖體面積的10%(含10%);
2﹒湖泛發生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
(二)較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事件:
1﹒湖泛面積大於湖體面積的5%(含5%)小於10%;
2﹒湖泛發生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外延5公里範圍內水域。
(三)一般事件。
1﹒湖泛面積小於湖體面積的5%;
2﹒湖泛發生在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外延5公里以外的水域。
三、監測研判和信息報告
(一)監測和信息報告。
省水利廳牽頭會同地方開展監測預警。沿湖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水域的湖泛巡查巡測;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承擔太湖重點湖區和湖泛易發區的巡查巡測;巡查巡測項目為水體氣味、透明度、水溫(表層和底層)、流速、流向、風速、風向、溶解氧(表層和底層)、pH值、氧化還原電位、藻密度和臭味等。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啟動監測預警信息報告制度,相關單位和地方每日向省水利廳報送2次監測預警信息。發現水質黑臭、湖泛事件等異常情況,1小時內報省水利廳,同步報送所在地湖泛防控牽頭部門,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研判和預警。
湖泛巡查監測報告有湖泛事件等情況時,湖泛所在地政府應立即組織處置,根據發生的湖泛情況,發出預警,研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並向省水利廳報告情況。如所發生的湖泛超出一般事件的條件,省水利廳及時會同湖泛發生所在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和專家研判後,發出預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提出省級應急回響建議,提請省人民政府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
四、應急回響
太湖湖泛應急堅持屬地負責具體處置、分級進行回響的原則。
(一)Ⅰ級、Ⅱ級應急回響。
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後,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太湖湖泛應急指揮部,負責統籌協調、現場指揮、應急處置、督促指導等工作。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時,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時,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省太湖湖泛應急指揮部下設若干工作組,各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參加相應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啟動Ⅰ級或者Ⅱ級應急回響時,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牽頭,相關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在省太湖湖泛應急指揮部領導下,負責總體協調、工作指導、督辦核查等工作,同時負責溝通銜接、工作保障、有關會議安排、材料起草、信息匯總和報送等工作。
2﹒監測預警組。由省水利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中科院南京地理與湖泊研究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太湖湖泛、水質、藍藻的監測預警,負責氣象水文及環境監測和天氣預報,組織應急監測。
3﹒飲用水保供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做好水廠原水和水龍頭出水水質監測、處理和供應,開展疫病監測和衛生防疫等工作。當水源地發生污染時,及時採取科學有效的應急處理工藝和措施,當一個或多個水源地因污染停用時,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應急供水方案實施。
4﹒應急處置組。由省水利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氣象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及時調度增加藍藻和水草等打撈力量,強化湖泛發生區以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湖泛易發區、風景名勝區、居民聚集區和交通幹道等重點水域藍藻打撈,防止引起水質惡化。對湖泛發生區實施圍隔格擋,防止湖泛向水源地等重要水域擴散;及時使用強化曝氣設施,通過實施人工強化增氧措施,加強水體復氧能力,促進湖泛消散。開展人工增雨作業氣象條件分析,在地方政府的組織下適時組織人工增雨。及時開展湖泛區底泥勘測工作,制定應急清淤方案,並按照搶險救災的相關要求迅速實施。
5﹒控污限排組。由省生態環境廳(太湖辦)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水利廳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針對事發水域相關入湖河流周邊區域排污企業開展排查、執法,視情要求尾水直接排入入湖河道的工業企業和其他非民生保障、社會公益事業類的排污單位停產停排;對於接收工業企業廢水的污水處理廠,在提高處理效率的基礎上,視情要求接管工業企業限排或停排;對違法排污的企業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實行頂格處罰。如入湖河流水質仍然劣於Ⅴ類時,應關閘控制。
6﹒調水引流組。由省水利廳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協調配合水利部太湖局實施調水引流,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調整最佳化調水引流方案,加大調水引流力度,改善湖體生態環境,儘可能控制湖泛的發展和減輕湖泛的危害。
7﹒應急供應組。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適時組織調集瓶裝純淨水,組織純淨水應急供應生產和零售企業加大生產,確保供應。要保障特殊民眾的純淨水供應,強化市場監測和價格監控,切實維護純淨水市場秩序。
8﹒宣傳報導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事發地人民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處置期間輿情宣傳工作的指導、組織、監督和管理。扎口新聞宣傳與信息發布,適時舉行新聞發布會,或通過政府授權發布、接受記者採訪、組織專家解讀等多種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事件應對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9﹒專家組。由省水利廳牽頭,成員從省太湖治理專家委員會及相關行業專家中抽調。
主要職責:負責協助對事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分析、評估,協助事件等級判定,及時對事件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預測,對飲用水水源地、自來水廠供水等重點應急處置提出方案措施,參與開展應急終止後工作評估。
省太湖湖泛應急指揮部可視情調整和增加工作組。各工作組除上述職責外,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沒有參加工作組的各職能部門主動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開展相關工作。湖泛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具體處置工作。
(二)Ⅲ級應急回響。
事發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事件的應對工作。
(三)應急回響終止。
現場湖泛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應急處置行動無繼續必要時解除預警。預警解除後,啟動應急回響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湖泛發生地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報送處置情況報告,同時抄送省有關部門。
五、應急保障
(一)資金保障。
省有關部門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商省水利廳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省財政廳審核,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二)裝備保障。
省有關部門和地方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應急處置裝備、物資的購置和儲備,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三)隊伍保障。
省有關部門和沿湖各地要健全湖泛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體系;加強各級應急隊伍建設,提高應對處置能力,確保湖泛事件發生後,能有足夠的專業人員迅速投入應急處置工作並高效完成各項處置任務。
六、後期工作
省太湖湖泛應急指揮部組織省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同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過程評價,對應急預案成效進行評估。對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評價。省有關部門和地方負責組織、指導組建應急隊伍以及應急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始終處於良好的應急狀態。
七、演練與宣傳培訓
(一)預案演練。
各有關市、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本預案及相關單項預案,於每年一季度組織開展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湖泛事件技能,增強實戰能力,並向省水利廳報送演練評估報告。
(二)宣傳培訓。
各有關市、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加強太湖湖泛預防、處置科普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能力;加強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應急處置人才。
八、責任與獎懲
對在湖泛事件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因工作履職不到位、玩忽職守等行為影回響急工作的,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依紀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處理。
九、附則
(一)預案管理。
省水利廳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宣傳、培訓,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環湖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太湖湖泛應急預案。
(二)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三)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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