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2014年12月5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以溫政發〔2014〕74號印發《溫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分總則、前期工作、建設準備、建設實施、工程驗收、建後管理、附則7章35條,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溫州市人民政府
  • 文號:溫政發〔2014〕7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5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溫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溫政發〔2014〕7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管理辦法

溫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保障工程建設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浙江省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浙水農﹝2012﹞66號)、《關於深化農村水利改革強化基層水利服務能力的意見》(浙水法﹝201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溫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政府投資(含財政補助)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適用本辦法。
民間資本投資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水利工程,是指概算中工程部分費用在招標規定限額以下(小型指招標規定限額以下、50萬元以上的工程,微型指50萬元以下的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維修等小微型飲用水工程、河塘、堤防、河道疏浚、農田灌溉、水土保持等各類小微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設施。
涉及防洪、飲用水、山塘等公共安全且要求較高或者技術複雜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列入中央和省級財政小農水專項資金補助的小微型水利項目,其建設管理按照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基層水利站(流域所)具體承擔水利工程建設的技術指導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籌措、使用和管理按照省市財政、水利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程式可以分為前期工作、建設準備、建設實施、工程驗收等階段。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應統籌兼顧,充分論證工程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開發和利用水資源。嚴格控制山塘建設。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改、財政部門,編制年度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計畫,落實資金籌措方案。
第八條 納入年度建設計畫的小微型水利工程應當根據相關規劃編制實施方案,作為工程施工和投資控制的依據。
實施方案原則上應當按工程項目編制,規模較小、較為分散的工程可以集中(打捆)編制。
小微型水利工程實施方案應當明確項目法人(業主)、建設內容、投資規模、施工安排、工程招標、產權歸屬、管護機制等相關內容。
第九條 小型水利工程實施方案的編制,原則上由具有丙級及以上水利水電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其中工程技術簡單、施工難度小的項目,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由相應設計(諮詢)機構或者基層水利站(流域所)承擔,並應達到相應的實施深度。
微型水利工程實施方案的編制,可由相應設計(諮詢)機構或者基層水利站(流域所)承擔。
小微型水利工程實施方案的編制,應當充分考慮農戶需求,尊重農民意願。
第十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實施方案原則上由縣級發改部門審批,但市本級項目由市發改部門審批;各縣(市、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審批部門應當簡化審批手續,以表格形式批覆。
第三章 建設準備
第十一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當地實際,採用村民自主建設管理和集中建設管理相結合的建設管理模式:
(一)村域範圍內技術難度不大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推行村民自主建設管理,由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合作組織履行項目法人(業主)職責;
(二)列入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的重點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可由具備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和能力的縣級水利投資公司、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等單位履行項目法人(業主)職責;
(三)除前二項規定之外的其他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或認定項目法人(業主)。
項目法人(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業主)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籌資、建設、生產經營、還本付息以及資產保值增值的全過程負責,並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基層水利站(流域所)負責對項目法人(業主)的組建進行業務指導、幫助,並發揮受益民眾在項目決策、籌備、實施過程中的監管作用。
第十四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可採用分區域或者類別集中(打捆)招標,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五條 由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合作組織履行項目法人(業主)職責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採用“一事一議”、“三議三公示”、詢價、競爭性談判、邀請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也可通過民主程式由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員資格的能工巧匠承接。
由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合作組織履行項目法人(業主)職責的噴灌、微灌、管道灌溉等工程,可以由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合作組織直接委託專業施工隊或者生產廠家施工、安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合作組織實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管,基層水利站(流域所)負責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農村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引導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能力的能工巧匠和施工隊參與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充實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隊伍。
各縣(市、區)、功能區應當積極探索實踐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員資格考核認定、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隊備案制度。
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隊、水利建造員管理試行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從事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相應條件和能力:
(一)不涉及防洪安全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按工程類別由具備相應工程建設經驗的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隊、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企業或者市政、灌排、建築類資質的企業承建;
(二)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具有水利三級項目經理以上聘用資格或者水利技術員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具備土木工程類建造師執業資格或者技術員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非集中(打捆)招標項目,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並在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允許監理工程師、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最多可以同時承接3個小微型農村水利工程項目。
第四章 建設實施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業主)應當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契約、《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書》和《廉政責任書》。
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合作組織實施的項目,應當與承擔建設任務的具有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員資格的能工巧匠簽訂施工協定與《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書》和《廉政責任書》。
承包契約(施工協定)應當明確施工質量、安全、工期等目標和要求。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必須認真履行監督職能,重點加強施工現場質量與安全的監督管理。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可以委託基層水利站(流域所)實施施工現場質量與安全的監督管理。
小型水利工程根據各地實際,由縣級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或者基層水利站(流域所)監督。項目法人(業主)、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健全質量檢查和保證體系,配備專業質量管理人員,確保工程質量。
微型水利工程以及由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合作組織實施建設的工程,由項目法人(業主)作為責任主體,對質量、安全管理負總責,並承擔日常監督檢查職責。水利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幫助,基層水利站(流域所)具體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實行建設監理的小微型水利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必須切實履行監理職責,認真做好全過程控制。
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合作組織實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可以聘用技術人員、村級水利員和富有工程建設經驗、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村民、老幹部等組成村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小組,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批准的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工程標準、工程布置、斷面結構、基礎和防滲處理方案等)需作重大設計變更的,必須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同意。重大設計變更未經批准,不得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強化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和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教育,嚴格施工現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加強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和重要時段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切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設內容和規模使用資金,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做到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資金的報賬、支付、結算、決算等,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實行報賬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資金安全;
(二)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業合作組織實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工程進度、工程結(決)算、資金使用等情況應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日;
(三)規範和最佳化工程結算審核、決算審計程式,簡化工程款支付審核流程,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保障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長效保障機制,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
第五章 工程驗收
第二十六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驗收可參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及水利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驗收管理手冊》,簡化驗收程式(除較重要的小微型工程外,政府一般只組織竣工驗收),並適當簡化驗收組織和驗收資料要求。其中微型水利工程驗收鑑定書可以採用表格形式。
第二十七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隱蔽工程和契約工程完工驗收,由項目法人(業主)組織實施。
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完工並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後無質量和安全隱患,項目審批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小微型水利工程項目的檔案管理制度。項目法人(業主)對檔案管理負總責,各參建單位負責職責範圍內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基層水利站(流域所)應當指導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合作組織實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做好工程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建後管理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用水、水源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工程運行安全和充分發揮效益。
在審批實施方案時,應當明確運行管護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產移交和登記手續,明確資產權益,財產登記制度,落實公益性工程管護人員和管護經費。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權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的小微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小微型水利工程管護責任主體,應當服從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指揮,並承擔防汛抗旱義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基層水利站(流域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從事小微型水利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從業單位、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存在不良行為,應當及時制止,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基層水利站(流域所)、項目法人(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造員)、監理單位、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合作組織等單位及其責任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造成質量與安全事故,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規定限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招標限額。
本辦法所稱“一事一議”,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精神,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等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出資出勞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三議三公示”,是指興辦村級公益性事業採取的民主程式,暨村黨支部提議、村兩委會商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以及“三議”過程公示、決議結果公示、執行情況公示。
本辦法中詢價、競爭性談判、邀請招標基本程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執行,確保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一個月後施行。
縣(市、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