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規範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4號)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農〔2011〕287號)使用效益,保證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長效性,根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清市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4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涵蓋管理責任、安全評估、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監督檢查、隱患治理、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制度建設、考核驗收等各環節。
前款規定的維修養護不包括工程除險加固、大修或由超標準洪水和重大險情造成的工程修復、工程搶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是指財政安排用於實施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補助,包括上級財政補助和我市財政安排的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補助資金。
第四條 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使用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一)科學規範。科學定位政府職能邊界,合理組織公共資源,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主要支持公益性(準公益性)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實施,並嚴格按程式管理。
(二)注重實效。以檢查考核為依據,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考評及結果的套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公開透明。按照公開透明預算和公開補助政策要求,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相關信息的公開,增加透明度。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監督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市水利局負責研究確定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年度目標任務,組織申報標準化管理資金年度預算,研究提出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分配建議及資金補助政策,做好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任務的監督檢查,組織項目驗收和考核。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申報本轄區內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年度計畫,參與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檢查、監督、考核。各水管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集體要按照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要求,負責項目申報、實施,根據項目管理和維修養護計畫的有關要求,做好安全、質量、進度、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並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和財務資料等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按照許可權編寫管護方案和經費預算,及時向市水利局和市財政局申報,並按管理職責各規定要求保證工程安全運行。
第二章 資金使用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水管單位要加強對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經費的保障工作,對公益性(準公益性)的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經費應按隸屬關係列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建立完善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經費保障機制。
第七條 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經費包括運行管理經費、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等。經費總量,根據市水利局測算,水利局下屬水管單位標準化資金納入部門年度預算內。其他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經費,經市水利局根據考核結果核定後,由市水利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文下達。市政府另有政策規定的,遵照相應規定執行。
第八條 運行管理經費是承擔公益性(準公益性)任務的水利工程的人員及運行管理(含日常保潔)的經費。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的市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其人員運行管理經費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安排。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不同類型補助:
1.中型水閘在每年每座補助3.6萬元。
2.按照壩型及大壩離村莊的距離不同,小(2)型水庫給予2.8~3.5萬元/座/年的補助。
3.按照壩型及大壩離村莊的距離不同,5萬m3以上的“高壩山塘”“屋頂山塘”或飲用水山塘給予2.5~3萬元/座/年的補助。
4,防潮標準20年一遇及以上的海塘,長度為2公里以內的給予4萬元/處/年的補助,長度超過2公里的根據堤型每公里增加0.5~1萬元。
5,防洪標準20年一遇及以上的河道堤防,長度為2公里以內的給予3萬元/處/年的補助,長度超過2公里的根據堤型每公里增加0.5~1萬元。
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程創建當年在以上補助的基礎上每處增加1萬元,制度手冊、操作手冊、防汛預案、應急預案、控運計畫等規範性方案根據年度計畫安排需要進行編制,費用根據當年支出情況按實結算。
第九條 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是承擔公益性(準公益性)任務的水利工程的工程維修養護的經費。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納入當年年度部門預算的市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按財政當年預算安排。
(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管單位、村集體管理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按工程的不同類別進行補助:水庫,山塘,防潮標準20年一遇以上海塘,防洪標準20年一遇以上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標準化創建當年按核定決算造價由市財政全額補助,創建後每年按核定決算造價由市財政予以補助90%。
第十條 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必須憑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以及相關材料予以支付,實行轉賬支付。
第三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市水利局對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負總責,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水利工程項目管理負責,市水利局採取抽查的定期檢查的形式對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經費補助的主要補助依據。
第十二條 市水利局將每年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考核結果抄送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考績部門。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管單位、村集體要參照《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定崗定員(試行)》(浙水人〔2016〕53號)等有關規定,根據工程管理事項落實到具體人員,足額配套落實人員運行管理經費,確保工程管理事項落實到具體人員,逐步建立較為完善的水利工程長效運行管理機制,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未通過驗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市水利局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水利局給予通報批評。具體承擔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不履行契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進行不良行為公示。
第十四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工程(工作)量、簽訂虛假契約、騙取管護資金、截留、挪用和擅自改變資金用途,違反水利工程管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玩忽職守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許可權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創建及創建後按照標準化管理的水庫、山塘、海塘、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管理。暫未實施標準化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補助資金,仍按照原補助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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