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規範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4號)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農〔2011〕287號)使用效益,保證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長效性,根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清市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規範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4號)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農〔2011〕287號)使用效益,保證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長效性,根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工作,規範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4號)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維修...
民間資本投資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水利工程,是指概算中工程部分費用在招標規定限額以下(小型指招標規定限額以下、50萬元以上的工程,微型指50萬元以下的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維修...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門要及時掌握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切實加強對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使用、管理等環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如下:1.資金是否存在用於計畫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2.資金是否...
《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評價辦法》共十六條,對標準化評價的適用範圍、評價主體、工作程式、評價標準、申報水利部評價工作要求及退出機製作出規定。水庫、水閘、堤防等3類工程標準化管理評價標準,對應工程狀況、安全管理、運行管護、管理保障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辦法內容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籌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資金,確保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鼓勵和支持水利工程管理者採用先進技術和措施,推進數位化、標準化、現代化管理。第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負責人和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專業技能,接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並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水利工程實行分級和分類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級、分類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
(二)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管理、招投標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制定相關技術標準;(三)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設區的市、跨流域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第二十二條 購買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市場服務後,原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根據實際承擔的工作,按照省水利廳、財政廳和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暫行)重新核定編制人員,超出核定標準的編制原則上應相應核減或調整...
(十二)小水電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工程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十三)小水電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水利行業標準《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組織...
第七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畫、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第八條本實施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第九條水利建設...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檔案要求,項目法人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竣工決算、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申辦竣工驗收。第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法人、設計單位、監理...
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標準化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4號)和《中共寧波市委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意見》(甬黨〔2011〕7號)精神,進一步規範我區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結合鄞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專項用於支持省內重大水利工程建設的資金。第三條...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或停止撥付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1.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隨意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2.地方自籌資金未能及時到位;3.資金管理不力,監督不到位,資金未專款專用,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4....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範圍並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一)具體範圍 1、關係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