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ZJSP12-2014-0027

浙財農〔2014〕77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水利(水電、水務)局(寧波不發):

為加強和規範省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浙江省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水利廳

2014年6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方1:浙江省財政廳
  • 發布方2:浙江省水利廳
  • 發布日期:2014年6月19日
  • 文號:浙財農〔2014〕77號
浙江省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申報與審核,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第四章監督與檢查,第五章附則,相關連結,

浙江省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決策部署,加強和規範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水利骨幹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水資源保障(含海水淡化)、防洪排澇骨幹工程建設的補助資金。
水資源保障工程是指列入省“五水共治”計畫的以保障供水為主要目的水源和引水骨幹工程建設,以及浙江省水利發展規劃中確定的,以解決我省沿海及海島地區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業用水為主的海水淡化和灘涂亞海水淡化骨幹工程項目。
防洪排澇骨幹工程是指太湖治理骨幹工程和列入省“五水共治”計畫的蕭紹平原、溫黃平原、溫瑞平蒼平原等區域防洪擴排骨幹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使用、管理、監督和檢查。列入中央補助的項目,按中央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的基本原則:
(一)專款專用原則。必須按規定用於經批准的水資源保障工程、防洪排澇工程,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統籌使用原則。必須與所補助項目的其他投資統籌使用。
(三)效益原則。必須厲行節約,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申報與審核

第五條項目法人在完成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後,向所在縣(市、區)水利局、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
第六條縣(市、區)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下一年度實施的水利骨幹工程組織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對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七條縣(市、區)水利局、財政局對經審核並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提出資金申請,並於每年8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實施計畫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同時抄送市水利局、財政局。
申請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需提供如下申報材料:
1.縣(市、區)水利局、財政局聯合申請檔案;
2.初步設計報告(含概算書)及批文;
3.本級財政安排的財政資金承諾函;
4.自籌資金落實情況。
第八條省水利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並核定工程投資或資本金。水資源保障工程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型,按核定項目資本金的30%或按定額給予補助,其中海水淡化工程按核定工程投資的30%給予補助;防洪排澇骨幹工程按核定工程投資的30%給予補助。
第九條省水利廳、省財政廳依據評審意見結合項目實施情況、省級預算資金規模和補助標準,確定年度實施計畫並聯合下達。省財政廳依據下達的實施計畫撥付省補助資金。

第三章 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水利骨幹工程省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1.水資源保障項目:土建、材料、設備與安裝等批准概算範圍內的內容。
2.海水淡化項目:工藝設備及安裝,取水泵房、澄清池、濾池、清水池、產品水池等建設內容。
3.防洪排澇骨幹項目:土建、材料、設備與安裝等批准概算範圍內的內容。
4.省級必要的基礎研究、項目審核、項目核查、項目管理等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落實政府採購制、公開招投標和公示、公告制。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要嚴格按確定的建設內容使用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制度。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或停止撥付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
1.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隨意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
2.地方自籌資金未能及時到位;
3.資金管理不力,監督不到位,資金未專款專用,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
4.拖延項目進度,難以保證工程質量,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
第十四條工程建成後,項目審批單位和水利部門應及時督促項目法人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工程驗收合格後要及時辦理移交,明確產權歸屬,加強資產管理。要落實管護主體,制定管護措施,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十六條各級水利和財政部門要及時掌握項目的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建立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督檢查機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如下:
1.資金是否按計畫落實到位;
2.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
3.是否按進度、質量管理要求組織實施;
4.是否存在計畫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5.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是否建立並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對違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並取消該地區下一年度申請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十八條各地應加強項目信息管理建設,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財務報表等信息資料。
第十九條各地應按照《浙江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施辦法》(浙財績效字〔2009〕5號)要求,認真做好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確保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有效使用。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備案。原《浙江省水利骨幹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2011〕5號)同時廢止。

相關連結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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