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辦法

《湖南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辦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4月18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社會影響,

發布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轉發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湖南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22〕1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湖南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4月18日

社會影響

湖南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辦法
省財政廳  省水利廳
(2022年4月18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精神,進一步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根據《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意見》(湘發〔2015〕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8號)等檔案要求,結合實際,現就劃分全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總體要求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對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要求,建立權責明晰、結構合理、保障有力的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體系,確保防洪安全、飲水安全、用水安全和河湖生態安全,促進全省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以水利基本公共服務受益範圍、現行投入政策和現行財政“省直管縣”管理體制為基礎,兼顧政府職責劃分和行政效率提高,加強省、市、縣財力統籌,激勵市州、縣市區政府主動作為,促進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實現責、權、利相協調。
(一)權責對等。根據水利基本公共服務建設與管理性質、規模與受益範圍、構成要素、實施環節以及複雜程度等,合理劃分水利財政事權,適度加強省級事權和支出責任,合理界定省級及市州、縣市區的事權和支出責任。
(二)分類分檔。根據水利財政事權分類和省級財政保障能力,支出責任實行分類、分檔、按比例承擔,或給予適當獎補方式承擔。對脫貧縣繼續給予傾斜支持。對長株潭地區,除脫貧縣外,適當加大市、縣財政支出責任。
(三)動態調整。保持水利投入政策的連續性,與國家和省現行投入政策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平穩銜接、動態調整。重點工程等在建項目仍按既定政策執行。對需調整、新增以及尚未明確劃分的水利財政事權,將根據客觀條件變化進行研究劃分與動態調整。
三、水利財政事權分類
水利財政事權是指政府運用財政資金提供水利基本公共服務的任務和職責,以現行水利財政事權劃分為基礎,明確水利領域中的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工程維修養護、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等涉水公共事務的支出責任。本辦法結合全省實際,將水利財政事權劃分為省級事權、省市縣共同事權、市縣事權三類:
(一)省級事權。將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澇等骨幹工程的新建、改擴建、維修養護及省級涉水事務管理確定為省級事權。主要包括長江幹流(湖南段)河控工程和崩岸治理、國家級蓄滯洪區安全建設與分洪閘等分蓄洪工程建設、大江大河水文監測建設等中央投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省本級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水文水資源、長江及省管河湖管護和堤防管理、水土保持監測監管等涉水事務管理,省本級管理的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等;省本級承擔的其他水利投入,主要為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科學研究、職業教育培訓、水利改革、水利科教、鄉村振興、水利監督、水利信息化建設、直屬單位基建以及基本支出等行業能力建設;外國政府貸款償還。
(二)省市縣共同事權。將在區域層面上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澇等骨幹工程的新建、改擴建、維修養護及跨市州涉水事務管理確定為省市縣共同事權。主要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含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三級及以上非城市堤防加固(蓄洪垸、重點垸堤防加固工程),大中型水庫新建、擴建工程;面上水利項目,含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型灌區乾渠,重點地區排澇能力建設等;其他項目,含洞庭湖治理,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水利血防工程,水資源監測能力建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山洪災害防治,水資源管理、節約、保護等;跨市縣的上述項目大型工程維護;省級主導的水利項目,含水資源管理、節約、保護,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等。
(三)市縣事權。將在一個市縣範圍內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一定影響的防洪、灌溉、供水、排澇、水生態等工程的新建、改擴建、維修養護及本區域涉水事務管理確定為市縣事權。主要包括中央投入的水利項目,含農村安全飲水鞏固提升,水系連通及農村水系綜合整治,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小型水庫新建及除險加固,湘資沅澧“四水”乾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及重點縣,小流域綜合治理,小水電綠色改造和現代化提升工程,水利救災,節約用水等;省級主導的水利項目,含一般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農村河道整治,溝渠疏浚,水生態項目,基層水管單位能力建設,水利救災,節約用水等;市縣水利項目,主要為本行政區域範圍內防洪、排澇、灌溉、水旱災害防禦、供水、水生態工程建設、維修養護等水利基本公共服務,水利信息化建設,水資源管理、節約、保護等。
四、水利支出責任劃分
水利支出責任是政府履行水利財政事權的支出義務和保障。按照“誰的財政事權誰承擔支出責任”的原則,根據全省水利財政事權分類,提出水利支出責任劃分與省級財政支出政策。
(一)省級事權支出責任
省級事權由省財政承擔除中央投入以外的全部支出責任。
1.中央投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除中央投資外,地方投資部分省財政承擔100%支出。
2.省本級承擔的涉水事務管理、行業能力建設和省本級管理維護的工程設施維修養護等,省財政承擔100%支出。
(二)省市縣共同事權支出責任
省市縣共同事權由省財政承擔除中央投入以外的部分支出責任,其餘部分由市縣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1.有中央投入的項目:省市縣共同事權的項目建設,統籌中央投資後,對地方投資部分,省財政原則上承擔50%支出,其中長株潭地區省財政原則上承擔40%支出;跨市縣的省市縣共同事權的大型工程維護,統籌中央投資後,對地方投資部分,省財政原則上承擔40%支出,其中長株潭地區省財政原則上承擔30%支出。
2.省級主導的水利項目,除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外仍有缺口的,省財政區分不同項目性質承擔相應的支出責任。項目建設省財政原則上承擔40%支出,其中長株潭地區省財政原則上承擔30%支出;大型工程維護省財政原則上承擔30%支出,其中長株潭地區省財政原則上承擔20%支出。
對涉及脫貧縣的省市縣共同事權,省財政承擔的支出比例在上述非長株潭地區省財政承擔比例基礎上再上浮20%。中央和省關於脫貧縣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市縣事權支出責任
市縣事權,除中央投入以外的支出,原則上由市縣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省財政給予適當獎補。對本級政府履行水利財政事權、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缺口,除部分資本性支出通過地方政府債券、市場融資等方式籌措外,上級政府可給予一般性轉移支付支持。根據水利基本公共服務屬性、事權外溢程度與市縣財力狀況等,省財政對市縣事權中,納入中央和省級相關專項規劃且有投資的項目建設及維修養護,按相關要求予以適當比例的補助或獎補,對脫貧縣給予適當傾斜支持。
(四)其他支出責任
1.財政省直管縣水利財政事權,根據項目受益範圍、構成因素、複雜程度以及財力狀況等,省財政支出責任可按上述比例適當上浮。非財政省直管縣,市州財政應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2.省級水利財政事權如確需委託市縣行使的,由省直相關職能部門報省政府批准後,可委託市縣行使,但支出責任不變。
3.省、市州、縣市區各級水利部門事業發展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基本支出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
4.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資金中用於水利的投入,應按照省水利財政事權分類與支出責任劃分的有關原則,明確相對應的省級支出比例與責任,統籌納入省級補助測算範圍。
五、保障措施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認真落實責任,銳意改革創新,密切協調配合,為順利推進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一)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各級政府應按照水利財政事權劃分的原則,明確相應支出責任。各市州應根據本辦法,加快推進本區域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確市、縣兩級水利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制定相應辦法。
(二)創新模式,加大投入。各級財政應通過加大財政預算,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利用政策貸款、發行專項債券、PPP等方式,切實加大資金籌集力度,確保本級水利建設管理資金足額到位。同時,要積極推行應由市場或社會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等公共服務交由市場主體或社會力量承擔;應由政府提供的水利基本公共服務,最佳化支出結構,積極向市場主體或社會力量購買,推動水利公共服務承接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三)統籌兼顧,注重績效。各級政府應清理整合與水利財政事權劃分不相匹配的專項轉移支付,增強財力薄弱地區統籌整合使用涉農資金的自主權。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組織對全省水利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情況進行督促落實。切實加強資金績效管理,資金安排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鈎,獎優罰劣,正向激勵;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好的項目給予傾斜支持,對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的項目減少資金支持或收回已安排資金。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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