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改革方案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政策辦法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縣和園區、國家和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組織起草地方財稅實施辦法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管理全縣稅政事項。
(三)負責管理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全縣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各鄉鎮、各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縣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縣級預決算公開。負責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其他非稅收入。管理財政票據。貫徹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全縣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政府財務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全縣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編制地方政府債餘額限額計畫,統一管理政府外債,防範財政風險。
(七)牽頭編制全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縣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定縣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八)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縣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九)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投資評審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縣級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一)管理全縣涉及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贈)款項目的有關業務,參與財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按許可權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三)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對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監管。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審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四)負責縣本級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國有產權界定、登記、產權糾紛調處及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等工作。
(十五)研究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政策辦法,制定相關制度。組織實施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收繳和支出安排,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產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十六)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十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指導企業董事會規範建設。
(十八)根據工資巨觀調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及調控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九)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融資決策審核。
(二十)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管。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產核資、處置等工作。組織協調與央企、省企、市企對接合作工作,引進投資。
(二十一)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直接監管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信訪維穩、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二十二)在縣政府授權範圍內,負責縣政府開發性融資項目的規劃和審定工作;負責在開行貸款過程中相關工作的協調;負責開行貸款資金使用和貸後管理工作;負責縣重點項目建設工作。
(二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地方金融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成眉金融同城化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四)統籌、協調推進全縣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推動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合作。加強金融對外合作交流。
(二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地方金融業規範發展,組建、培訓、壯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引進縣外、境外金融機構,促進地方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負責監管範圍內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業務指導工作。統籌推進全縣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負責全縣企業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協調工作。
(二十六)統籌全縣地方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動全縣地方金融要素市場建設,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二十七)推動各類金融機構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全縣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地方金融統計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
(二十八)依據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中央、省、市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則,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的監管。加強對開展信用交易場所的農業專業合作社、地方權益交易場所、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的風險監測與行為監管。
(二十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的行業管理和服務,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加強對相關金融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三十)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牽頭處置非法集資,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推進全縣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建設。
(三十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方案。
(三十二)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三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四)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縣與園區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縣以下政府間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推動形成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稅收制度體系。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4.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地方實施監管,“誰審批、誰監管、誰擔責”的總體要求,加強對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落實好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一是堅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和水平,加強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金融服務。二是堅持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以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防範為重點,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穩妥有序、守住底線,提高金融體系抵禦風險能力,確保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三是堅持以深化金融改革開放為動力。堅持社會主義縣場經濟改革方向,加快地方金融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系,著力提高地方金融業競爭力和風險防範能力。
(三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在授權範圍內對稅收政策進行解釋,縣稅務局對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縣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縣財政局及時共享。
3.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縣財政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縣政府辦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等工作,接受縣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承擔所屬單位及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4.各類投資基金。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促進私募股權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縣財政局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各類投資基金規範發展,會同縣發展和改革局及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出資發起設立或參股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
5.與縣市場監管局的職責分工。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擬訂智慧財產權規範交易的政策。縣財政局負責監管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安全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保密、信息、新聞宣傳、交辦督辦、績效管理、政務公開和信訪工作、財務管理、後勤保障、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本部門外事管理工作、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和史志編纂等工作。組織辦理黨代表建議、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等工作。指導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預算股(政府債務管理股)。
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縣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擬訂全縣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政府債務規模控制、限額管理、預算管理、債券管理、風險防控、統計分析、考核評價、信息公開和加強政府隱性債務監管、地方債券發行、轉貸、兌付、縣對鄉(鎮)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縣財政預算等管理等工作。組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開展指導鄉鎮財政管理工作。
(三)綜合股。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貫徹落實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彩票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承擔有關檔案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備案等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指導本系統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制定財政執法責任制度並組織監督檢查。組織財政普法工作。開展稅源調查分析。組織制定和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全縣稅政事項。
(四)國庫股。
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全縣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擬訂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
(五)經濟建設股。
承擔工業、交通、能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商貿、糧食和物資儲備、建設、應急、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辦理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地災治理、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測繪、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六)行政教科文股。
承擔行政、政法、宣傳、文化和旅遊、科技、教育、體育,涉外交流、經貿合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縣級財政民口科技資金和市屬高校等財政教育資金。參與縣級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管理工作。承辦涉及港澳合作與交流事務的財政有關事項。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七)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八)農業農村股。
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
(九)國資國企股。
承擔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推進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承擔資產評估管理有關工作。
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戰略規劃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融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和發展創新工作。指導出資企業設立新公司、企業上市、改革改組等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負責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對外合作和招商引資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產權界定、登記、產權糾紛調處及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組織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收繳,提出支出方案,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國有資產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負責組織實施國有金融資產產權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財務監督管理、薪酬管理等工作。
負責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財務監管及統計分析等方面的事項。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對所監管企業的出資人審計監督、財務稽查、財務培訓、薪酬管理。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專項審計、資產損失核銷以及經濟運行狀況的統計分析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委派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信訪和穩定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職業健康監督管理工作。
(十)金融股。
承擔財政政策與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承擔金融方面的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制定財政金融互動政策。負責公共服務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工作。承擔縣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職責,依法依規行使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能。擬訂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政策等。
牽頭擬訂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全縣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成眉金融同城化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勢、金融運行情況。負責全縣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工作。負責金融智庫建設工作。加強地方金融統計工作。組織開展重要課題研究。統籌舉辦金融博覽會和金融論壇,參與編制金融指數。
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金融風險處置聯動工作機制。牽頭處置非法集資,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參與推進全縣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地方權益類交易場所、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擬訂全縣地方銀行業、保險業、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地方金融要素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縣地方法人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組建、管理和業務指導。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全縣重點項目、有關企業對接,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金融服務能力。推動全縣融資擔保機構體系建設。推動地方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地方權益類交易場所、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服務實體經濟和區域經濟。負責地方金融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推動普惠金融和農村金融發展有關工作。督促監管範圍內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相關規定。
(十一)會計監督管理股(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股)。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會計人員的考試和業務培訓。按許可權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有關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縣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
擬訂全縣政府採購政策和管理制度。貫徹執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負責管理評審專家。負責審核縣級政府採購預算。核准縣級政府採購方式。監督管理縣級政府採購活動。負責政府採購信息化建設。負責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牽頭建立財政監督與績效管理制度機制。負責重大財政政策落實、財經紀律執行等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牽頭組織開展事前績效評估、事中績效監控、事後績效評價工作,督促開展績效目標管理和評價結果套用工作。負責本部門內部控制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