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長春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經長春市政府同意,現印發,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6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辦發〔2019〕16號)、《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春市推進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長府發〔2020〕11號)和《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髮長春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長府辦發〔2020〕51號)要求,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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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緊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在中央和省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總體框架下,積極推進我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按照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市與區(開發區)政府間財政關係的要求,堅持把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努力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推動建立醫療衛生領域可持續的投入保障長效機制並平穩運行。
  (二)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促進人人公平享有。科學界定政府、社會和個人投入責任,堅持政府在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加大政府醫療衛生投入,大力支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完善生育政策,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相結合,完善財政投入機制,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醫療衛生領域投入效益。
  ——堅持遵循規律,明確事權支出責任。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一般規律,在中央和省確定的醫療衛生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範圍、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國家基礎標準和省標準基礎上,以全市性或跨區域的公共衛生服務為重點,適度強化市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進一步科學合理劃分市以下各級政府職責,充分發揮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區域管理優勢和積極性,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策落實。
  ——堅持問題導向,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聚焦當前劃分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醫療衛生領域全覆蓋,提高劃分體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項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性質和特點,提高劃分體系的科學性;合理確定市與區(開發區)支出責任分擔方式,提高劃分體系的規範性;統籌推進項目最佳化整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堅持積極穩妥,分類施策紮實推進。在保持現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框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遵從中央和省確定的改革路徑和方式,兼顧當前和長遠,分類推進改革。對現行劃分較為科學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項,予以確認;對現行劃分不盡合理且改革條件成熟的事項,進行改革調整;對尚不具備改革條件的事項,暫時延續現行劃分格局,並根據相關領域體制機制改革進展情況及時作相應調整。
  (三)主要目標
  通過醫療衛生領域市與區(開發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力爭到2021年底,基本建立起權責清晰、財力協調、標準合理、保障有力、運轉高效的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水平。
  二、主要內容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19〕16號)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分別劃分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畫生育、能力建設四個方面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公共衛生方面。
  主要包括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分別劃分為中央財政事權,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省、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
  1.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愛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內容,上劃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將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中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劃入能力建設方面。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
  2.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包括健康教育、預防接種、重點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以及從原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項目中劃入的婦幼衛生、老年健康服務、醫養結合、衛生應急、孕前檢查、避孕藥具等內容。我省結合實際自行開展的免費婚檢、婦女“兩癌”檢查、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建設、癌症早診早治、兒童口腔疾病綜合防治、兒童及青少年視力篩查等內容,我市結合實際自行開展的B肝母嬰阻斷、產前優生篩查等內容,一併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其中,原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內容、資金、使用主體等保持相對獨立和穩定,按照相應的服務規範組織實施;新劃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由各地結合實際自主安排,資金不限於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公共衛生服務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調整。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明確為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市和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中央制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人均經費國家基礎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我省執行國家基礎標準,所需經費中央、省、市、區(開發區)按6:2.4:0.8:0.8比例分擔。我省及我市結合實際自行開展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市財政比照省財政資金分配辦法,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等因素分配對區(開發區)轉移支付資金。
  3.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全省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傳染病防控等其他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冷鏈運轉、疫苗異常反應處置、布病防治、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安全標準制定等內容,上劃為省財政事權,由省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或區(開發區)結合實際開展的區域內重大傳染病防控等其他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作為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由市、區(開發區)財政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二)醫療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劃分為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劃分為省、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
  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中央、省、市和區(開發區)財政按規定對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予以繳費補助。中央制定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指導性補助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我省統一執行國家指導性標準,所需經費中央、省、市、區(開發區)按6:2.4:0.8:0.8比例分擔。
  2.醫療救助。醫療救助主要包括城鄉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以及托底保障救助。中央和省財政根據救助需求、工作開展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對市縣的城鄉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轉移支付資金。市、區(開發區)財政按5:5比例承擔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兜底責任。脫貧攻堅過渡期期間,我省及我市在醫療救助政策中增設托底救助方式,用於保障脫貧人口享受三重保障制度出現的待遇差,逐步消化我省及我市在脫貧攻堅期探索設立的大病兜底保障待遇。過渡期首年,維持脫貧人口原有保障範圍及待遇標準不變。2022年起,根據國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體要求,適時調整相關待遇標準。市財政根據各區(開發區)脫貧人口數、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等因素安排對區(開發區)托底保障救助轉移支付資金。
  3.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省直駐長及駐長以外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統籌醫療費保障,劃為省財政事權,由省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市、區(開發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統籌醫療費保障,劃為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按照人員隸屬關係,由市、區(開發區)分別承擔支出責任。
  (三)計畫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2個計畫生育扶助保障項目,明確為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市和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除上述2個項目之外的原計畫生育項目,避孕藥具、孕前檢查、免費婚檢、B肝母嬰阻斷、產前優生篩查項目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統籌安排,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納入能力建設方面統籌安排。
  中央制定計畫生育扶助保障補助國家基礎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我省執行國家基礎標準部分,所需經費中央、省、市和區(開發區)按6:2.4:0.8:0.8比例分擔。我省結合實際統一提高保障補助標準,高出國家基礎標準部分,所需經費省、市、區(開發區)按6:2:2比例分擔。
  (四)能力建設方面。
  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
  1.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財政對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的補助,按照隸屬關係分別明確為中央、省、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省、市或區(開發區)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按照隸屬關係分別明確為省、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有統計財政承擔支出責任。醫療衛生機構承擔上、下級政府委託的公共衛生、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任務的,分別由上、下級財政給予合理補助。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和省財政對市縣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提升分級診療服務能力等按規定給予補助。加大對社會力量辦醫的支持力度,省和市、區(開發區)財政按照規定落實對社會力量辦醫的補助政策。
  2.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項目明確為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市和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我省根據戰略規劃自主實施的能力提升項目明確為省與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市和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我市根據戰略規劃自主實施的能力提升項目明確為市與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和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財政比照中央、省財政資金分配辦法,根據工作任務量、補助標準、績效考核情況等因素分配對區(開發區)轉移支付資金。
  3.衛生健康管理事務。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健康促進、合理用藥及基本藥物和短缺藥品監測、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監測、婦幼衛生監測、人口監測、計畫生育管理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隸屬關係分別明確為中央、省、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4.醫療保障能力建設。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綜合監管、宣傳引導、經辦服務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按照承擔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所屬機構隸屬關係分別明確為中央、省、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在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期間,中央和省財政對市縣醫療保障能力建設按規定給予補助。
  5.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主要包括中醫藥臨床優勢培育、中醫藥傳承與創新、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挖掘、中醫藥“治未病”技術規範與推廣等,明確為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市和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我省自主實施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項目明確為省與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由省、市和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我市自主實施的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項目明確為市與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由市和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市財政比照中央、省財政資金分配辦法,根據工作任務量、績效考核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分配對區(開發區)轉移支付資金。
  醫療衛生領域其他未列事項,按照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事項特點具體確定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對市與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市、區(開發區)分擔比例可根據改革有關要求和事項發展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基本建設支出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軍隊、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現行體制和相關領域改革要求落實經費保障責任。
  明確為中央或省財政事權且需委託市、區(開發區)行使的事項,以及明確為市財政事權且需委託區(開發區)行使的事項,受委託方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單位名義行使職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接受委託單位監督。明確為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的事項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扶助保障等中央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省政府在國家基礎標準之上合理增加保障內容或提高保障標準的增支部分,由省和市、區(開發區)共同負擔。市級要確保國家基礎標準和省標準落實到位,原則上不得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和省標準的地區標準,如確實需要,在確保國家標準和省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市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和省標準的地區標準,增支部分由市、區(開發區)共同負擔。對於醫療救助、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學科發展等不易或暫不具備條件統一制定國家基礎標準的事項,按照中央有關要求,由省里提出原則要求並設立績效目標,省和市據此制定本區域標準,中央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區(開發區)原則上不得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和省、市標準的地區標準,如確實需要,在確保國家標準和省、市標準落實到位的前提下,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因地制宜制定高於國家基礎標準和省標準的地區標準,增支部分由區(開發區)自行負擔。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出台地區標準要充分考慮區域間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確保財政可持續。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提高保障標準、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調整等事項的,需事先按程式分別報省、市有關部門備案後執行。
  按照保持現有中央、省、市、區(開發區)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原則,上述改革涉及的中央、省、市和區(開發區)支出基數劃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三、配套措施
  (一)協同推進相關改革。將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統籌推進,著重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的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推進公立醫院體制機制改革,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約束力等,形成兩項改革良性互動、協同促進的局面。
  (二)完善區(開發區)以下分擔機制。市財政要加強對區(開發區)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對區(開發區)承擔的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考慮本地區實際,根據各事項的重要性、受益範圍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劃分區(開發區)以下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加強地區統籌,適當增加和上移支出責任。合理界定區(開發區)與鄉鎮的支出責任,提升鄉鎮政府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衛生領域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三)強化支出責任落實。市財政要根據基礎保障標準、分擔比例等因素,優先足額安排並提前下達、及時撥付中央和省、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市財政在落實市級承擔的支出責任、做好資金保障的同時,要切實加強對區(開發區)財政履行支出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區(開發區)財政要完整、規範、合理編制醫療衛生領域相關項目預算,保證資金及時下達和撥付,確保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對市和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合理制定保障標準、落實支出責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建設等資本性支出可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過上級政府給予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彌補。
  (四)強化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醫療保障局、市中醫藥局等部門要根據本方案及中央、省有關要求,在全面系統梳理的基礎上,修訂完善具體項目管理辦法和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並在參與制定和修訂相關法規、規範性檔案時,體現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內容。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醫療衛生領域相關事項基礎標準落實、基礎數據真實性、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服務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醫療衛生領域項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提供。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19〕1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長春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就《方案》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是推進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的要求。2019年2月,吉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吉林省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對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財政事權、省級財政事權、中央、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市縣財政事權事項和支出責任進行了劃分。2020年12月,長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髮長春市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市與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長府辦發〔2020〕51號),為推進長春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起草過程
  按照國家、省、市改革要求和我市現行相關經費保障政策,在中央、省確定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總體框架下,長春市財政局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長春市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初稿,並向市、區(開發區)相關部門、單位廣泛徵求了意見,經修改完善,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長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此《方案》。
  三、主要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醫療衛生領域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要求,建立起權責清晰、財力協調、標準合理、保障有力、運轉高效的醫療衛生領域市與區(開發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水平。
  四、改革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在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的主導地位,科學界定政府、社會和個人投入責任,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是堅持遵循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一般規律,在中央和省確定的醫療衛生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範圍、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國家基礎標準和省標準基礎上,合理確定各項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市與區(開發區)支出責任分擔方式,統籌推進項目最佳化整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堅持積極穩妥,在保持現有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框架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兼顧當前和長遠,分類推進改革。
  五、主要內容
  方案從公共衛生、醫療保障、計畫生育、能力建設四個方面,分中央財政事權、省級財政事權、市級財政事權、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區(開發區)財政事權五個層面,明確了相應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公共衛生方面。主要包括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分別劃分為中央財政事權,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省、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
  (二)醫療保障方面。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劃分為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劃分為省、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
  (三)計畫生育方面。主要包括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計畫生育家庭特別扶助2個計畫生育扶助保障項目,明確為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由中央、省、市和區(開發區)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四)能力建設方面。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能力提升、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衛生健康管理事務、醫療保障能力建設分別明確為中央、省、市或區(開發區)財政事權,由同級財政承擔支出責任。衛生健康能力提升、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明確為中央與省、市、區(開發區)共同財政事權。
  六、保障措施
  一是將醫療衛生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統籌推進。
  二是區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劃分區(開發區)以下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三是市財政在落實市級支出責任的同時,要指導和監督區(開發區)財政完整、規範、合理編制醫療衛生領域相關項目預算,確保區級支出責任落實到位。
  四是加強對醫療衛生領域相關事項的監督檢查,對醫療衛生領域項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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