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與區縣(市)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分擔辦法

《市與區縣(市)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分擔辦法》已經鄭州市政府同意,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3月18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與區縣(市)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分擔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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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省級分擔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21〕75號),進一步明確我市各級政府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逐步形成依法規範、權責匹配、協調配合、運轉高效的市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體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效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公共服務、教育、醫療衛生領域相關事項
對省級分擔比例調整的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等事項,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格局、基本公共服務屬性以及財力狀況,規範統一核定市與區縣(市)分擔方式。
(一)對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5個事項,按照學校隸屬關係界定市與區支出責任,市屬學校所需經費由市級負擔,區屬學校所需經費由區級負擔。對因支出責任變動產生的財力轉移,原省、市分擔部分以2019年為基期核定劃轉基數。
(二)對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義務教育階段鄉村教師生活補助、高校國家助學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扶助保障、殘疾人服務、婚前保健等9個事項,按市與區原分擔比例繼續執行。省分擔比例變動產生的支出責任和財力轉移,由市與區按比例分擔。
(三)直管縣按照省核定分擔比例執行,原市級分擔部分,調整為省與縣(市)分擔,市級不再分擔;對市級提標事項,超出部分比照市與區分擔方式執行。
二、其他事項
(一)對省級辦法明確仍按原政策執行的事項,市與區縣(市)繼續按照原政策執行。
(二)對省級將於以後年度逐步調整的事項,結合我市實際適時調整。
(三)對新增重大建設項目或跨區縣(市)支出事項,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市與區縣(市)分擔方式。
(四)市財政將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及財政狀況,適時對上述分擔辦法進行動態調整。
(五)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以往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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