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三條 財政部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財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
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定、協定。
(三)負責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國務院委託,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中央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負責中央預決算公開。
(四)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參加涉外稅收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定、協定草案。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組織制定免稅行業政策和有關管理制度。擬訂關稅談判方案,參加有關關稅談判,提出征收特別關稅的建議。承擔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按分工負責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
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七)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
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國債和地方政府債餘額限額計畫。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八)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根據國務院授權,集中統一履行中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擬訂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九)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收取中央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
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十)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
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
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中央基建投資有關政策,制定基建財務管理制度。
(十二)承擔國務院交辦的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多雙邊財經對話,開展財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代表我國政府參加有關國際財經組織。
(十三)負責管理全國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
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依法管理資產評估有關工作。
(十五)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形成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稅收制度體系。
3.防範化解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1)財政部負責提出稅收立法建議,與
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財政部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由財政部組織審議後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上報和下發。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2)財政部負責組織起草關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海關總署等部門參與起草,由財政部組織審議後與海關總署共同上報。關稅稅目稅率調整由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關稅稅收政策調整方案,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
2.
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財政部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財政部及時共享。
3.中央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財政部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中央
行政事業單位(即國務院各部門、各
直屬事業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等)機關和機關服務中心等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產權界定、清查登記、資產處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財政部的指導和監督檢查。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負責所屬事業單位(機關服務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機構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對本部門貫徹中央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並督促落實。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的建議,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建議。
(三)綜合司。分析預測
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管理
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海域海島、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四)條法司。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五)稅政司。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承擔涉外稅收談判相關工作,擬訂國際稅收協定和協定範本。開展稅源調查分析。組織擬訂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
(六)關稅司(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起草關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關稅稅目稅率調整建議。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擬訂關稅談判方案,承擔有關關稅談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別關稅建議。
(七)預算司。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中央一般公共預算、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中央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地方財政預算。承擔政府債務管理有關工作。
(八)國庫司(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擬訂
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和
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擬訂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
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政府內債發行、兌付等有關管理工作。擬訂
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承擔政府採購市場開放談判工作。
(九)國防司。承擔軍隊、軍工、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軍工科研事業單位有關
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軍品定價議價規則。
(十)經濟建設司。承擔工業、交通、能源、商貿、糧食和物資儲備、建設、應急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辦理中央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承擔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鐵路、郵政、菸草3家中央企業相關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司。承擔行政、政法、外交、國際發展及經貿合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擬訂因公出國(境)人員和駐港澳機構人員生活待遇制度。辦理國家財政向國際組織交納會費、捐款有關工作。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宣傳、文化和旅遊、科技、教育、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
中央文化企業相關工作。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中央財政民口科技資金和中央高校等財政教育資金。承擔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三)社會保障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四)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司。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海洋、測繪、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十五)農業農村司。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
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承擔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
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相關工作。
(十六)資產管理司。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中央行政事業單位
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承擔資產評估管理有關工作。
(十七)金融司。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擬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承擔中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承擔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金融類企業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制度。擬訂
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關政策。承擔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等辦法。擬訂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
(十八)國際經濟關係司(港澳台辦公室)。研究分析國際經濟關係重大問題。承擔有關國際多雙邊財經合作、對話等事宜。承擔財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辦涉及港澳台的合作與交流事務。
(十九)國際財金合作司。研究分析國際財金合作重大問題。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投融資、發展援助、技術援助、經濟監測、資金管理等工作。按規定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中國理事和執行董事會辦公室等工作。
(二十)會計司。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
(二十一)監督評價局。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
會計信息質量、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有關工作。承擔預算績效評價有關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司。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巡視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機關行政編制698名。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96名(含部長助理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
第六條 財政部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