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財政局

平陽縣財政局

平陽縣財政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牌子。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平陽縣機構改革方案》,縣財政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於財政國資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財政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平陽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平陽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陳先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陽縣財政局
  • 外文名:Pingyang County Finance Bureau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現任領導:陳先夏 
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有關巨觀經濟政策,提出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的建議。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監督財稅和國有資產管理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負責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制縣級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報告全縣和縣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負責政府投資基金財政出資的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縣級預決算公開。研究提出縣對鄉鎮財政體制改革的建議並組織實施。大力推動全縣鄉鎮財政工作。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負責統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設和套用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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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組織制定財政專戶、預算單位賬戶及資金存放管理制度。負責縣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與管理。負責編制全縣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權責發生制政府財務報告。
(六)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擬訂政府採購有關政策制度。負責政府採購投訴和舉報案件處理。
(七)負責管理政府內外債。負責管理地方政府債務,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負責地方政府債券管理工作。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歸口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
(八)負責擬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九)負責匯總和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縣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
(十)按許可權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負責匯總和編制全縣和縣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補助政策,組織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保值增值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險政策。
(十一)負責辦理和監督縣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負責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負責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監督管理。參與制訂城市建設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體制,擬訂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組織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
(十三)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行業的業務,參與組織開展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十四)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財政信息化項目建設。負責財政數據管理。負責財政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根據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監管全縣經營性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全縣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組織實施並監督執行。協助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黨建工作、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建立健全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完善縣與鄉鎮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縣級與鄉鎮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鄉鎮統籌能力。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組織實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
2、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規範舉債融資機制,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範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3、強化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職責,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強化出資人監督職責,健全監管制度,改進監管方式。全面落實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原則,準確把握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責定位。

職責分工

1、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
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平陽縣稅務局、縣公安局等執收單位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計與統計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及時共享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
2、公務用車管理職責分工
縣財政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行政執法專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的綜合管理。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黨政機關其他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擔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政策研究、績效、政務公開、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財務、資產、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負責財政國資法制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管理和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指導財政行政執法監督。組織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預算局。擬訂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巨觀經濟政策,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建議。負責全口徑政府預算及部門預算編制管理。擬訂預算收支政策、預算管理制度。負責與省、市的財政體制結算管理工作,提出預算平衡和財力分配方案。負責政府預決算、部門預算信息公開。
(四)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掛金融科牌子)。擬訂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負責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預警管理、風險監控、統計分析、定期報告、信息公開等。負責縣級限額內政府債券申報、債券轉貸資金撥付及還本付息計畫落實、資金使用監管等工作。建立地方政府債務應急處置及責任追究機制。
負責地方政府債務對應資產清查登記及相關資產負債表編制。負責縣本級財政出資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融資方案編制、債務性資金來源論證、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債務風險評估和縣本級國資公司政府性債務及融資管理,參與項目融資方案編制及管理工作。防範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統計監測行政、事業等單位全口徑債務信息。負責全縣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廣工作及政策管理。
(五)預算執行局。牽頭組織實施預算執行職責,組織預算收支執行的分析預測。牽頭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指導鄉鎮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動態監控體系建設和國庫支付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與管理,負責財政專項資金核算工作,負責管理財政專戶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組織彙編全縣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負責縣級財政庫款管理及縣級財政資金調度。組織擬訂公款存放相關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縣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工作。
(六)綜合科。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政策管理,負責統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設和套用推廣,承擔縣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監管和資金管理。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並指導各部門組織實施。負責財政票據制度建設和行政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住房制度的改革,承擔相關住房資金監管。
(七)行政事業科(掛社會保障科牌子)。承擔縣級黨政機關有關部門,人大、政協、監察、審判、檢察等機關,民主黨派、軍警、群團組織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等部門的預決算等財政管理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組織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涉外開支標準政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綜合性開支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解釋工作。
配合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收入分配政策的調查研究和工資津貼標準及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制定、調整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殘疾人事業等部門的預決算等財政管理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編制和收支管理,參與制定社會保障政策。參與擬訂有關撫恤、優待補助標準。
(八)農業科。承擔縣農業農村、水利等部門的預決算等財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縣財政安排的縣氣象局補助經費的監督管理。負責相關財政支農、專項扶貧、水利建設等專項資金的管理,研究擬訂相關財政支農、專項扶貧政策。
(九)企業科。承擔縣經信、商務、金融、糧食和物資儲備、供銷社、投資促進中心等部門的預決算及專項資金等財政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籌措和安排年度縣產業專項獎補資金預算。負責縣儲備商品的財政專項補貼和風險基(資)金管理。承擔國有企業財務快報、年報彙編以及政府產業基金報表工作。
(十)經濟建設科。承擔縣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的預決算等財政管理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縣本級對口支援東西部扶貧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擬訂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造價預評估和財務可行性論證,參與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安排、編制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負責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參與制定城市建設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體制。
(十一)財政監督局(掛績效管理科、會計管理科牌子)。組織實施財政監督工作,擬訂財政監督的政策、制度和辦法。組織重大財稅政策等專項財政監督檢查,負責年度會計信息質量和有關重大事項的專項檢查。組織實施局內部控制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承擔審計機關對縣財政實施審計的聯絡協調。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擬訂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制度、辦法、共性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組織開展全縣重大政策項目事前績效評估和事後績效評價。組織縣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編審和績效評價。建立績效結果套用機制。管理指導全縣會計工作,組織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指導開展內部控制規範實施。開展會計人員信息管理,指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管理全縣代理記賬工作,指導縣會計行業協會工作。
(十二)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科。負責政府採購全過程監管。擬訂政府採購有關政策制度。擬訂全縣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負責政府採購各相關主體行為監管和政府採購誠信體系建設。負責政府採購投訴和舉報案件處理。管理執法執勤用車(行政執法專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參與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子化政府採購管理和交易平台。
(十三)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擬訂全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資產配置標準並組織實施。參與審核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產權變動和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及收益收繳等管理工作。負責縣級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縣級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組織編制全口徑國有資產報告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專項報告。
(十四)基層財政管理科。參與研究制定縣與鄉鎮財政管理政策。負責縣與鄉鎮財政體制結算管理工作。參與制定支持村級組織建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村幹部報酬保障等財政政策措施,負責相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及專項管理。參與制定和落實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
(十五)國企組織科。負責建立健全國資監管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審核所監管企業章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機構設定、編制管理、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協助開展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管理工作。協助指導所監管企業的黨建工作。負責監管國企採購相關事宜。
(十六)產權管理科。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辦法和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監管企業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轉讓,資產處置、出租、抵押、擔保、資產損失核銷、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等工作。監督、規範國有資產交易。研究提出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審核所監管企業合併、分立、重組等重大事項,審核所監管企業章程,指導企業改制工作,審核企業改制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十七)統配考核科。實施和完善所監管企業財務運行、投資事項、風險管控等機制。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開展違規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和分析、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落實和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薪酬管理、工資總額調控、內部分配方案審核。配合相關職能部門指導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維護穩定等工作。
(十八)人事教育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行政編制

縣財政局行政編制58名(含統籌編制20名,專項編制控制數26名)。其中:局長1名(兼任縣國資辦主任),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縣國資辦副主任),總會計師1名;中層領導職數25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2名。
縣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平陽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平陽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陳先夏
平陽縣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洪益平
平陽縣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平陽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副主任:溫振睦
平陽縣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謝秉煌、陳日堅
平陽縣財政局總會計師:許映月
平陽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副主任:葉青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平陽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平陽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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