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永源基督教堂

平陽縣基督教三自愛國會所屬水頭鎮江山中路56號永源堂,已逾百年歷史,該堂原占地面積1650平方米,四至清楚,文革期間被當地三橋村村民及東歐箱包廠占用,東歐箱包廠後轉給平陽縣第二人民醫院(下稱平二醫)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永源基督教堂
  • 所屬地區:浙江省平陽縣
  • 占地面積:1650平方米
  • 建築歷史:100年
教產提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地圖信息,

教產提案

2008年,在政協第九屆溫州市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溫州市政協委員吳聖理提交《要求落實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56號基督教房產的提案》,提案指出: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在平陽縣委和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其中504平方米被三橋村村民占用的教產已經歸還教會,即今基督教永源堂,但是,被平二醫占用的教產包括土地至今未落實。
近幾年來,該宗教活動場所人數有所增加,現有場地已不能解決人數擁擠問題,廣大信教民眾紛紛要求政府善始善終全面落實政策,根據中央(80)22號、國務院(80)188號檔案和國宗(83)宗發字457號、(84)宗發字310號檔案的精神規定,文化大革命前屬於宗教團體的房地產,被其它單位和個人占用的房產和土地,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需要收回自用的,應一律退還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使用。
我們期盼平陽縣人民政府領導重視,本著中共“十七大”關於“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精神,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落實政策,儘快把平二醫占用的永源堂的教產包括土地歸還教會使用。
2008年9月18日,平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對此回函即《關於對市政協九屆二次會議第99號提案答覆的函》
吳聖理等6位委員:
你們關於要求落實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56號基督教房產的提案悉,現將答覆函告如下:
首先十分感謝你們對我縣宗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我縣對提案反映的問題高度重視,要求縣宗教事務部門組織人員進行認真調查。由於水頭鎮土改資料歷史上已全部被大火燒毀,無法取得土改確權資料。從我縣檔案局複印的1938年地籍圖屬於解放前的地籍資料,不能作為確權依據。提案中反映文革期間東歐箱包廠侵占該教堂房產,後轉讓給平陽二醫一事,縣民宗局正在加緊調查核實中。我縣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據有關宗教政策並結合歷史事實予以妥善處理。
希望你們能夠一如既往的關心和支持我縣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行政許可

2011年6月1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下發《關於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永源基督教堂拆擴建的行政許可》(浙民宗準許字【2011】第19號)
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永源基督教堂:
經審查,你(單位)申請的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永源基督教堂拆擴建的行政許可事項,符合《浙江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準予行政許可。該項目總用地面積和總建築面積各控制在1378平方米和3500平方米以內。

行政處罰

2013年8月6日,平陽縣國土資源局下發《平陽縣國土資源局檔案》(平土資罰【2013】135號)
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永源基督教堂
地址: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56-58號
法定代表人:吳明允
住址: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經查,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永源基督教堂在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於2012年12月擅自占用平陽縣水頭鎮江山中路56-58號土地興建基督教堂,現狀為一幢二至四層磚混結構建築物。占地面積331.52平方米,建築面積949.76平方米。該地塊現狀地類為建制鎮,在平陽縣水頭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中為建制鎮。
以上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屬未經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331.52平方米土地;
2、沒收在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它設施;
3、對你單位非法占用331.52平方米土地的行為處以每平方米20元罰款,計6630.4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對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行政處罰決定,限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並在三個月內恢復土地原狀;對6630.4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入平陽縣財政局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罰款交納帳號:①戶名:平陽縣財政局罰款代收戶;②賬號:33001627127059012345;③開戶行:建行平陽縣支行營業部。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平陽縣人民政府或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複議,或者三個月內依法向平陽縣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對於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平陽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平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地圖信息

地址:江山中路與龍華路交叉口

地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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