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一部湖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7年11月0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湖南省
- 發布文號:湘財建〔2007〕53號
- 發布日期:2007-11-02
- 生效日期:2007-11-02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湖南省
檔案發布
檔案全文
根據財政部《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7〕422號)檔案精神,我們制定了《湖南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辦法和措施,管好、用好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促進我省生豬產業健康發展。
附屬檔案:湖南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財政廳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獎勵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對生豬調出大縣給予獎勵的專項用於發展生豬生產的資金。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小區),是指在本(縣、市、區)區域內常年存欄生豬30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戶(場、小區),包括商品豬養殖場、原種豬場、原種豬擴繁場、良種豬生產場、地方品種豬資源場。
第四條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一)縣級為主管理原則。獎勵資金(含省、市級規模化養殖戶、場、小區的獎勵資金)按屬地化管理,直接分配到縣,實施縣級為主管理的原則。
(二)專款專用原則。獎勵資金必須按規定用於發展生豬生產。
(三)公開透明原則。縣級財政部門、畜牧部門要大力宣傳國家獎勵政策,同時張榜公示獲得獎勵資金的養殖戶、項目內容、獎勵標準和金額。
第六條財政部門為獎勵資金的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對發展生豬生產的各項財政激勵政策;
(二)組織制定本地區的獎勵資金使用方案;
(三)審核確定獎勵資金具體扶助項目,下達項目資金計畫;
(四)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撥付項目資金;
(五)監督檢查獎勵資金的使用與管理,並對發現的問題作出處理;
(六)參與項目竣工驗收。
第七條畜牧部門為獎勵資金扶助項目的實施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對發展生豬生產的各項政策措施;
(二)認真核實生豬規模化養殖戶的基礎數據,提出具體獎勵對象建議;
(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獎勵資金使用實施方案;
(四)對生豬規模化養殖戶項目實施業務指導和提供技術服務;
(五)監督檢查生豬規模化養殖戶項目資金的使用,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會同財政部門作出處理;
(六)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一)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小區)的豬舍標準化改造,主要包括豬欄、食槽、自動飲水裝置、通風系統、降溫和取暖設施設備等;
(二)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小區)的良種引進,主要包括大約克、長白豬、杜洛克等優良種豬,適當兼顧列入《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地方優良種豬的引進;
(三)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小區)糞污的無害化處理,主要包括淨道污道改造、糞污存貯池、氧化池、沼氣池、病死豬屍體等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生豬養殖大戶購買種公豬、母豬、仔
豬和飼料等的貸款貼息;
(五)防疫服務費用支出。主要包括疫情監測、生產動態監測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
第九條申請使用獎勵資金的規模化養殖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常年存欄生豬300頭以上、實行封閉管理、人畜分離、集中飼養的規模化養殖戶;
(二)防疫嚴格、管理規範,有健全的生產管理、免疫程式、消毒和科學飼養管理制度,按照標準化飼養規程組織生產。要有健全的生產記錄檔案和免疫台賬。
(三)引進種豬應從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購買,並有種豬合格證和動物檢疫部門的檢疫證明。
第十條使用獎勵資金進行豬舍標準化改造、良種引進和糞污處理的規模化養殖戶,扶持項目實施完後,必須達到以下達標準:
(一)設施完善,防疫嚴格,管理規範。欄舍通風良好,給、排水相對方便;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離,種豬與商品豬分開;消毒設施完善,有獸醫室、常規防疫檢測設備;生產檔案規範,飼養密度合理;
(二)引進種豬品種純,譜系清楚,生產性能良好;
(三)污水和糞便集中處理,其處理能力、有機負荷和處理效率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糞污處理後應符合國家環保局發布實施的GB18596―2001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對規模化生豬養殖戶申請獎勵資金,按照以下標準,確定生豬扶持項目:
(一)常年存欄生豬300―499頭的規模化養殖戶(場、小區),每戶可以安排獎勵資金5―10萬元;
(二)常年存欄生豬500―1499頭的規模化養殖戶(場、小區),每戶可以安排獎勵資金10―20萬元;
(三)常年存欄生豬1500―2999頭的規模化養殖戶(場、小區),每戶可以安排獎勵資金20―40萬元;
(四)常年存欄生豬3000頭以上的規模化養殖戶(場、小區),每戶可以安排獎勵資金40―60萬元。
第十二條鼓勵規模化養殖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融資合作,對貸款規模較大的規模化養殖戶給予貼息支持。貼息標準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畜牧部門根據當地當年申請的貸款貼息總額、當年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和生豬產業發展需要確定。獎勵資金扶持對象要及時提供購買公豬、母豬、仔豬、飼料的貸款契約,銀行已收利息結算單及付息結算清單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防疫服務費用支出,要嚴格控制在獎勵資金總規模的10%範圍以內。
第十四條2007年國家通過標準化規模養豬場(小區)項目資金已經給予專項扶持的,不再享受獎勵資金支持,從2008年開始列入支持範圍。
第十五條縣級財政部門會同畜牧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獎勵資金額度,編制獎勵資金使用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明確具體的實施單位、實施地點、實施內容、實施規模、投資構成、實施期限、基本概算、監督管理等內容,並報省財政廳和省畜牧水產局備案。
第十七條縣級財政部門撥付獎勵資金採取直接撥付或財政報賬制兩種方式。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和省畜牧水產局對地方上報的基礎數據資料和獎勵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市州、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實行資金使用全程跟蹤,包括獎勵資金的審批和執行情況、獎勵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使用獎勵資金的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小區)或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建立專門資金使用檔案。
第二十二條對發生違反管理辦法、本實施細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生豬調出大縣和獎勵資金支持對象,一經查實,取消獎勵資格,收回獎勵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嚴重違反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