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於2012年1月31日由財政部以財建〔2012〕24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獎勵資金的管理方式、獎勵資金的申報和撥付、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附則5章1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印發的《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0〕498號)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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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2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2011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扶持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有關政策要求,進一步發揮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使用效益,充分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生產的積極性,我們對《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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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地方發展生豬產業的積極性,進一步促進生豬生產、流通,引導產銷有效銜接,保障豬肉市場供應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促進生豬生產發展穩定市場供應的意見》(國發〔2007〕22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生豬生產平穩健康持續發展防止市場供應和價格大幅波動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26號)有關檔案及財政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豬調出大縣,是指生豬調出量和出欄量符合規定標準的縣(縣級市、區、旗和農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對生豬調出大縣按本辦法規定給予獎勵的專項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章 獎勵資金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生豬調出大縣堅持“引導生產、多調多獎、直撥到縣、專項使用”的原則,主要以統計系統公開發布的分縣分年數據為基礎,對統計數據達到規定標準的縣予以獎勵。
第五條 對達不到規定標準,但對區域內的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著重大影響作用的縣(如36個大中城市周邊的產豬大縣),可以納入獎勵範圍。
第六條 為更大調動生豬非主產省及西部省區發展生豬生產能力,財政部對年度獎勵資金總規模的10%,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縣級區劃數和上年生豬調出大縣個數,按因素法切塊給地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自主安排到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生豬生產和豬肉供應起重要作用的大縣。
第七條 地方自主安排大縣時,要制定公開、明確的入圍和獎勵標準。原則上,縣的生豬年均出欄量、調出量等指標應不低於一定標準,且每個縣的獎勵資金不少於100萬元,避免資金分散,影響政策效果。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每年地方報送數據確定生豬調出大縣,按生豬調出量、出欄量和存欄量及所占權重分別為50%、25%、25%的因素計算,將切塊後的90%獎勵資金直接分配到縣。分縣的生豬出欄量、存欄量按前3年的數據進行算術平均。調出量按生豬出欄量扣除當地生豬消費量計算。
調出量=出欄數-當地消費生豬數量;其中,當地消費生豬數量=(當地農村人口數×農村人均消費豬肉數量+當地城鎮人口數×城鎮人均消費豬肉數量)/平均每頭豬產肉量。
第九條 獎勵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用途如下:
(一)規模化生豬養殖戶(場)豬舍改造、良種引進、糞污處理的支出;
(二)生豬養殖大戶購買種公豬、母豬、仔豬和飼料等的貸款貼息和保險保費補助支出;
(三)生豬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貸款貼息支出;
(四)生豬防疫服務費用支出,要嚴格控制支出規模和範圍;
(五)經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獎勵資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只能用於上述發展生豬生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部門基本建設、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等與生豬生產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申報和撥付
第十一條 財政部每年印發申報指南,明確申報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申報指南,組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的資金申報工作。
第十三條 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撥付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在收到獎勵資金後,對自主安排的切塊資金,要商省級畜牧(或農業)等部門,抓緊制定分配方案,儘快落實到具體的縣;對財政部直接分配到縣的獎勵資金,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到縣級財政,不得滯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獎勵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由省級財政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畜牧(或農業)等部門對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建立監管制度。對分縣的生豬出欄、存欄和調出等基礎數據進行動態管理,跟蹤數據變化,使生豬調出大縣獎優汰劣,有進有出。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印發的《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0〕498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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