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意見》(國辦發〔2016〕22號)、《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實施意見》(渝委發〔2015〕19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和完善市對區縣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16〕10號)精神,最佳化財政涉農資金供給機制,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貧困區縣(含自治縣,下同)集中資源打贏脫貧攻堅戰,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支持貧困區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結合市對區縣轉移支付制度改革,按照“市級管總量不管結構、管任務不管項目、管監督不管實施,實行資金、項目、招投標、管理和責任五到區縣”的方向,改革財政涉農資金管理使用機制,賦予試點區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的自主權。
(二)試點目標。通過支持試點區縣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以重點扶貧項目為平台,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形成“多個渠道引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扶貧投入新格局,激發貧困區縣內生動力,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確保如期完成脫貧攻堅任務。
(三)基本原則。
——渠道不變,充分授權。對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範圍的財政涉農資金,市政府有關部門仍按照原渠道下達,改革資金管理方式,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完全下放到試點區縣。
——統籌協調,權責匹配。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負總責,區縣試點工作在同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市政府有關部門重點抓好資金下達、制度完善和監督管理等。試點區縣作為實施主體,根據本地區脫貧攻堅規劃,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承擔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的具體責任。
——精準發力,注重實效。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要與脫貧成效緊密掛鈎,精確瞄準貧困人口,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富民產業培育、易地扶貧搬遷、金融扶貧支撐、公共服務保障和能力素質提升等方面,切實解決制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和發展的瓶頸問題,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
二、試點範圍
(一)區域範圍。自2016年起,在萬州區、黔江區、開州區、城口縣、豐都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武隆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4個國家扶貧開發重點區縣全面開展試點工作。涪陵區、南川區、潼南區、忠縣對市級涉農資金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試點。
(二)資金範圍。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範圍是各級財政安排用於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資金。具體包括:
1.中央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補助資金、林業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補助資金、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補助資金、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資金、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用於一般公路建設項目資金(支持農村公路部分)、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資金、產糧大縣獎勵資金、生豬(牛羊)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市級統籌部分)、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除外)、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資金、全國山洪災害防治經費、旅遊發展基金、中央預算內投資用於“三農”建設部分的資金(不包括重大引調水工程、重點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幹重大工程、跨界河流開發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區、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大中型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生態建設方面的支出)。
2.市級資金: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市級以工代賑(含示範工程)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方面市級補助資金、市級現代特色效益農業資金、市級農業發展資金(含農業、林業、鄉鎮企業、供銷等領域用於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部分)、市級林業補助資金、農業綜合開發市級補助資金、市級農村綜合改革資金、市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和土地整理補助資金、市級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資金、市級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市級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農民新村建設市級資金、服務業發展市級專項資金(支持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路工程部分)、江河湖庫水系綜合整治方面市級資金、山洪災害防治市級經費、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市級運行管護資金、水資源保護市級專項資金、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市級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農業生產發展部分)、市級旅遊發展資金、市級預算內投資用於“三農”建設資金(現代農業示範工程等用於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部分)、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用於扶貧開發的資金。
試點區縣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對未列入上述範圍但用於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中央專項資金的,可在不改變資金使用方向的情況下,與上述資金共同統籌使用;屬市級專項資金的,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範圍。同時,要明確本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資金中可統籌整合使用的資金範圍,進一步加大統籌整合力度。
區縣對口幫扶資金和教育、醫療、衛生、民政等社會事業方面資金,也要結合脫貧攻堅任務和貧困人口變化情況,完善資金安排使用機制,確保精準有效使用。
2016年已下達到區縣的屬於統籌整合範圍的資金,截至本實施意見印發之日尚未安排具體項目或者相關項目尚未正式啟動的,納入統籌整合範圍。
三、工作措施
全市試點工作要在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確定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對試點區縣傾斜支持政策,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按照“權力下放、管理加強、責任明確、措施跟上、監督到位”的要求,確保試點工作取得預期成效。
(一)加大對貧困區縣傾斜支持力度。將脫貧攻堅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因素,明顯增加對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財政各種專項資金投入要向貧困區縣傾斜。結合市對區縣轉移支付制度改革,進一步最佳化轉移支付結構,將一般性轉移支付占轉移支付總量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逐步建立以均衡性轉移支付為主體,適應各功能區發展定位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體系,增強貧困區縣脫貧攻堅的財政保障能力。按照“取消一批,整合一批,調整一批”的思路,清理整合市級專項資金項目,同一市級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項目總數只減不增,力爭在2017年年底前壓縮30%以上。納入統籌整合的中央和市級專項資金,用於試點區縣的增幅原則上要高於該項資金的平均增幅,確保支持力度不減弱、總量有增加,確保完成“兩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標任務。
(二)改革納入統籌整合資金管理方式。納入統籌整合的中央和市級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採用切塊方式下達,實行資金、項目、招投標、管理和責任五到區縣。市級實行備案制管理,試點區縣資金使用情況向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非試點區縣資金使用情況向市級主管部門備案。市級部門不得限定納入統籌整合的中央和市級專項資金在試點區縣的具體用途。有關部門要及時修訂完善各項制度,取消限制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相關規定(修訂前,相關制度與本意見精神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管理,納入統籌整合的市級專項資金上年提前下達比例要提高到80%以上,便於區縣提前統籌項目安排,提高區縣預算編制完整性。收到中央資金後(含中央提前下達和當年正式下達),市財政部門要及時告知中央資金涉及的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財政部門,中央資金原則上在收到後20日內下達到區縣。市級專項資金上年未提前下達部分,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到區縣。
(三)發揮試點區縣統籌整合使用資金的主體作用。試點區縣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組織領導、規範管理、督辦落實等機制。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編制本地脫貧攻堅規劃,做好與全市脫貧攻堅規劃、相關部門專項規劃、政策目標和工作任務的銜接,並報市發展改革委、市扶貧辦備案,以規劃引領投入,凝聚扶貧合力。結合各自政策目標和工作任務,充分發揮貼近一線、管理信息充分的優勢,確定好重點扶貧項目和建設任務,統籌安排好相關資金。按照脫貧效益最大化原則配置資源,將脫貧成效作為衡量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標準。加強脫貧攻堅項目儲備,加快資金安排進度,優先安排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性高、意願強烈的扶貧項目,在接到市級專項資金30日內將資金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年度計畫的建設任務應在接到上級資金後一年內完成,確保不出現資金滯留。積極探索產業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創新,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和槓桿作用,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及時研究處理具體操作層面遇到的問題,注意積累可借鑑的經驗,發掘可複製的典型,並及時報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有關部門。
(四)構建資金統籌整合運行機制。市發展改革委、市扶貧辦要指導試點區縣科學編制脫貧攻堅規劃,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脫貧攻堅要求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專項規劃,實現脫貧攻堅規劃與部門專項規劃的有效銜接。專項規劃與脫貧攻堅規劃不一致的,應視具體情況研究處理,原則上以脫貧攻堅規劃為準。試點區縣要制定統籌整合資金具體辦法,明確部門分工、操作程式、資金用途、監管措施等。同時,要圍繞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出包括主要目標和具體建設任務在內的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相關資金按上述辦法調整用途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應予以認可。試點區縣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方案要及時報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由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分送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將其作為加強指導、強化服務、監督問責、組織培訓、總結經驗的重要依據。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將涉農資金政策檔案、管理制度、資金分配、工作進度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試點區縣要在政府入口網站和主要媒體公開統籌整合資金來源、用途和項目建設等情況,並實行扶貧項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五)嚴格資金監管和績效評價。試點區縣要把統籌整合資金作為監管重點,對資金管理監督負首要責任。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要深度參與涉農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市審計、扶貧、財政、監察等部門要加大對試點區縣的審計及監督檢查力度,對試點區縣監管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對限定納入統籌整合使用範圍涉農資金具體用途或干擾試點工作的,要及時推進整改;對探索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要給予大力支持;對不適應統籌整合要求、影響試點推進的制度性問題,要提出完善制度和強化管理的建議。探索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引導貧困人口主動參與,構建多元化資金監管機制。市扶貧、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涉農資金整合使用績效評價。試點工作納入市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及脫貧攻堅督查巡查範圍,考評結果以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名義通報。對試點工作成效好、資金使用效益高的區縣,在分配財政涉農資金時給予獎勵和傾斜;對不作為、亂作為、干擾阻撓試點工作等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