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強農惠農政策和資金落實情況監督管理的意見

豫政辦201072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切實加強各項強農惠農資金落實情況監督管理,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十七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0632號)的部署,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強農惠農政策和資金落實情況監督管理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三農”工作高度重視,出台了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各級財政逐年加大了強農惠農資金投入。我省強農惠農資金項目多、金額大、涉及面廣,強農惠農政策實施力度逐年加大。加強強農惠農政策和資金落實情況監督管理,關係農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農村基層社會穩定,關係黨和政府的形象。各級、各有關部門務必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強農惠農政策和資金落實情況監督管理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要求上來,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採取強有力措施,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嚴格強農惠農資金監督管理,不折不扣地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政策,確保強農惠農資金安全運行、規範管理、有效使用,使黨和國家的強農惠農政策真正惠及農村和廣大農民。
二、明確強農惠農政策和資金的監督管理重點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用於“三農”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各級財政、農業、教育、發展改革、科技、民族、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商務、文化、衛生、人口計生、廣電、移民、畜牧、扶貧、農機等有關部門分配下達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村公益事業發展資金、救災扶貧資金等強農惠農資金,都要納入監督管理範圍。
1.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類資金。主要是用於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病險水庫治理、農村能源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農村公路建設、土地整理與耕地保護等資金。
2.涉農補貼類資金。主要是糧食直補和綜合直補、農作物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畜牧良種補貼、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與撲殺補助、退耕還林補助、生態公益林補償、森林植被恢復費、林業生態建設資金、家電下鄉補貼、汽車機車下鄉補貼、產糧大縣獎勵、油料生產大縣獎勵、生豬調出大縣獎勵等資金。
3.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類資金。主要是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農村科技發展、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新農村現代物流網路建設、政策性農業保險等資金。
4.農業綜合開發類資金。主要是用於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等資金。
5.農村綜合改革類資金。主要是化解鄉村債務和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國有農場稅費改革、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等資金。
6.農業防災救災類資金。主要是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農業生產救災資金、救濟資金、地質災害防治資金等資金。
7.支持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類資金。主要是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農村中國小校舍建設、農村公共文化體系建設、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農民體育健身工程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農村低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醫療救助、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補助等醫改資金、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改擴建、農村安居工程建設、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民政專項救助資金、農村環境保護、選聘大學生到村任職等資金。
8.財政扶貧開發類資金。主要是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用於扶貧開發的資金。
9.庫區移民類資金。主要是各級財政安排的用於支持庫區飲水、道路等生活生產設施建設和移民後期扶持、補助的資金。
10.支持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類資金。主要是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鄉鎮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資金。
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強農惠農政策和資金落實情況監督管理
1.實行監管責任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監管長效機制。強農惠農資金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認真組織實施,搞好監督檢查,強化資金管理。凡能通過“一折(卡)通”發放的補貼資金都要通過“一折(卡)通”發放(國家有專門規定的資金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收費為由抵扣農民民眾的各種強農惠農資金。涉農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招投標制、政府採購制、監理制、資金報賬制等有關規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強農惠農資金的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確保資金規範、高效、安全、廉潔使用。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綜合監督力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對因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等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2.實行公示制度。強農惠農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將強農惠農資金用途、補助標準、補助對象以及其他要求在事前向社會和民眾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示。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在強農惠農資金正式撥付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廣播、電視等渠道和召開新聞發布會、張貼告示等形式在項目區向民眾公開資金名稱、來源、數量、項目安排等情況;強農惠農項目實施結束後要及時向民眾公布資金使用情況,維護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規範幹部權力運行,預防問題的發生。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將公示情況及時向本級紀檢監察機關通報。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及時足額發放上級撥付的各項強農惠農資金,除有特殊規定的發放條件外,資金在各地、各部門的滯留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3.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強農惠農資金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本部門、本系統的資金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糾正問題,做到防患於未然。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抽查;根據情況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數額較大或社會較關注的資金項目進行跟蹤監督;對存在問題較多的地方和部門實行重點監控、重點整治,對重點環節、重點部位進行重點監督。深入推行農村集體“三資”(資產、資金、資源)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在落實強農惠農政策和資金工作中的監督保障作用,確保強農惠農資金及時全額落實到位。
4.嚴格對農民收費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清理對農民的各種不合理收費與強農惠農政策的落實有效結合,凡未經國務院、省政府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行政事業收費,一律予以取消;經營服務性收費應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實行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農民民眾攤派任何費用。
5.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強農惠農資金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對資金的管理、監督和使用負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各級、各部門在分配強農惠農資金時,要實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製度,堅決防止和杜絕“一言堂”和“一人定”。對工作不實,底子不清,暗箱操作,監管不力,滯留、截留、挪用、騙取資金等行為,要嚴格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組織領導,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強農惠農資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強農惠農資金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管好用好強農惠農資金。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加強強農惠農資金監管的具體辦法,逐級實行強農惠農資金監管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組織協調,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貪污挪用、違反強農惠農政策規定的案件,對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要注意發現和總結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並及時予以宣傳和推廣。每年年底,各省轄市和省直涉農部門強農惠農政策和資金落實情況,要書面報送河南省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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