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公共汽車乘車管理規定

《婁底市公共汽車乘車管理規定》已經婁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1月16日印發.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公共汽車乘車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汽車乘坐秩序,規範乘坐行為,保障乘車安全,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汽車的乘坐及相關運營服務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司乘人員應當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定,服從管理,自覺維護乘坐秩序和乘車環境。
第四條  乘客應當在站台或者候車區域內候車,不得要求駕駛員站外停車,到達終點站應當全部下車,隨車返乘應當重新購票。
第五條  乘客乘車時應當做好自我保護,自行妥善保管攜帶物品。乘客下車時應當提前做好準備,車輛停穩後,依次先下後上。乘坐無人售票車輛應當在標定的車門上下車。
第六條  乘客應當購票乘車,車票當班有效,中途提前下車不退餘款。乘坐有人售票車時,乘客應當在上車後一個站距內購買車票;乘坐無人售票車時,乘客應當在上車時使用電子乘車卡付費或者按照規定票價將票款展示後自行投入票箱內。
第七條  身高1.2米及以下的兒童在成年人帶領下免費乘車;身高1.2米以上的兒童及中、小學生享受半價優惠乘車。享受半價優惠乘車的,應當辦理優惠乘車卡,優惠乘車卡可以由學校等單位統一辦理,也可由個人持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自行辦理。
第八條  現役義務兵、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優撫對象、殘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坐公共汽車時,出示優惠乘車卡或者有效證件後,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乘車減免優惠。
第九條  享受優惠乘車的人員,不得將優惠乘車卡、有效證件轉借他人支付車費;不能出示優惠乘車卡、有效證件的,應當購買全票乘車。對使用他人或者偽造的優惠乘車卡、證件乘車的,司乘人員有權要求其購買全票;否則,可拒絕其乘車,並將其違規乘車信息記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條  乘客攜帶行李物品總重量超過15千克或者占地面積超過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積),應當按同程車費加購車票,但殘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動輔助專用物品除外;攜帶物品重量超過30千克或者占地面積超過0.25平方米或者長度(高度)超過1.8米的,司乘人員有權拒絕其乘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車費:
(一)未按照規定標明票價標準的;
(二)司乘人員不按照核定的票價標準收費的。
第十二條  乘客應當文明乘車、安全乘車。倡導和鼓勵下列文明禮讓乘車行為:
(一)互相幫助,對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的乘客禮讓乘車、禮讓座位,占用特殊專座的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
(二)不大聲喧譁,不食用影響乘車環境衛生和空氣品質的食物;
(三)按順序上下車,協助司乘人員維護乘車秩序;
(四)非上班、上學人員避開交通尖峰時段乘車出行。
第十三條  乘客在車內撿到他人物品交給司乘人員或者車站工作人員的,受理人員應噹噹面核實並登記。乘客在車內遺失物品時,可到始發站、終點站或者撥打公交企業服務熱線查詢。公交企業應當妥善保管拾遺物品,對逾期無人領取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乘客等候和乘坐公共汽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車輛、站台及候車區域的設施、設備;
(二)在路上攔車、扒車、翻越候車欄,擅自開啟車門、翻越車窗;
(三)擅自進入駕駛工作區域或與駕駛員閒談,辱罵、毆打司乘人員,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四)在車內打鬧、鬥毆;
(五)在座位上躺臥或者多占座位,所帶物品單獨占用坐席妨礙其他乘客;
(六)將頭、手、肢體伸出車外;
(七)占用上下車通道或者倚靠車門阻礙其他乘客上下車;
(八)在車內吸菸、吐痰、吐口香糖、亂扔雜物以及向車外拋撒物品;
(九)在車內進行推銷、演藝、乞討等活動;
(十)攜帶腥臭污穢物品、活禽畜動物等;
(十一)其他妨礙他人正常乘車、影響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衣冠不整、醉酒,無親屬或成年人陪同的精神病患者和學齡前兒童以及無故拒付車費者,司乘人員有權拒絕其乘車。有威脅公眾健康的傳染病患者乘車,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人員乘車:
(一)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或者無包裝易碎品的;
(二)攜帶兇猛動物(導盲犬除外)的。
第十七條  車輛運行中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及車輛故障不能繼續運行時,乘客應當服從司乘人員的疏導指揮、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司乘人員應當及時組織乘客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
第十八條  乘客對司乘人員違反服務規範的行為可以投訴,但不得妨礙駕駛員的正常駕駛或干擾車輛的安全運行。有關部門或者公交企業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
第十九條  對乘客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司乘人員和其他乘客有權勸阻,勸阻無效的,司乘人員可以拒絕其乘坐;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出台背景和依據
    為維護我市公共汽車乘坐秩序,規範乘坐行為,保障乘車安全,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及行業發展變化、公共安全形勢等規定,結合我市公共運輸實際,遵循不與法律法規及有關國家標準衝突、牴觸為原則,積極徵求相關部門、單位、市民及公交企業的相關建議,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婁底市公共汽車乘車管理規定》以下簡稱《乘車規定》。
二、主要內容
   《乘車規定》共2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汽車的乘坐及相關運營服務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乘車的優待優惠:
    身高1.2米及以下的兒童應當在成年人的監護下免費乘車;身高超過1.2米以上的兒童以及中、小學生憑優惠卡可享受半價乘車;現役義務兵、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優撫對象、殘疾人和老年人,按照相關規定可享受乘車減免優惠,但必須持有效證件亮證乘車。
   (三)乘客等候和乘坐公共汽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將優惠乘車卡、有效證件轉借他人支付車費;
2、攜帶超過規定範圍外的行李物品;
3、損壞車輛、站台及候車區域的設施、設備;
4、在路上攔車、站外停車、扒車、翻越候車欄,擅自開啟車門、翻越車窗;
5、擅自進入駕駛工作區域或與駕駛員閒談,辱罵、毆打司乘人員,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6、在車內打鬧、鬥毆;
7、在座位上躺臥或者多占座位,所帶物品單獨占用坐席妨礙其他乘客;
8、將頭、手、肢體伸出車外;
9、占用上下車通道或者倚靠車門阻礙其他乘客上下車;
10、在車內吸菸、吐痰、吐口香糖、亂扔雜物以及向車外拋撒物品;
11、在車內進行推銷、演藝、乞討等活動;
12、攜帶腥臭污穢物品、活禽畜動物等;
13、其他妨礙他人正常乘車、影響安全運營的行為。
(四)禁止下列人員乘車:
    1、禁止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或者無包裝易碎品的;
2、攜帶兇猛動物(導盲犬除外)的。
(五)投訴處理
    1、乘客對司乘人員違反服務規範行為的可以投訴,但不得妨礙駕駛員的正常駕駛或干擾車輛的安全運行,有關部門或者公交企業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投訴人。
    2、乘客違反本《乘車規定》的,司乘人員有權勸阻,勸阻無效的,司乘人員可以拒絕其乘坐;涉嫌違法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六)本《乘車規定》從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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