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證糧油倉儲能力滿足全市糧食安全的需要,根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40號令),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糧倉規〔2021〕18號),《安徽省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實施細則》(皖糧倉聯〔2017〕5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合肥市境內地方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
本實施細則所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包括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所需的經營場地,倉房、油罐等存儲設施,專用道路、鐵路、碼頭等物流設施,以及烘乾設施、器材庫、清理維修車間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並統籌全市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建設,規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機制,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情況納入糧食安全責任制監督考核體系。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在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細化落實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淘汰、更新及保護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管理工作。
市、縣級直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由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由倉儲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等情況向倉儲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維護保養,做好記錄、建立檔案,並按照規定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情況。糧油倉儲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於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報告變更事項:
(一)單位名稱、性質、場地、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
(二)庫點的倉(罐)容規模發生變化;
(三)庫點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變更;
(四)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
(五)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被徵收、徵用、拆除、遷移或改變用途;
(六)其他重大變化事項。
第七條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最佳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組織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行為的單位應當徵得相關糧油倉儲單位同意,並事先經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至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被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後拆”的原則,負責統籌協調重建,確保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
第八條 依法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予以行政徵收、徵用的,徵收後,如對當地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響,徵收主體上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總量、布局及結構等予以協調重建。
徵用的,徵用主體上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在使用結束後儘快恢復原狀及用途,不能恢復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出租、出借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自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功能,承租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糧油污染的物品,不得危及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儲存安全和倉儲物流設施安全。
第十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能滿足糧油安全儲存或糧食流通需要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維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籌協調。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報廢處置;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調修繕保留。
第十一條 在糧油儲存區內及臨近區域,不得開展可能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活動,不得在安全距離內設定新的污染源、危險源。
第十二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其進行修復或重建,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支持。
第十三條 為保持或升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功能,彌補倉容缺口,進行維修改造或新建擴建,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給予資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涉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備案的具體規定,按照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安徽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皖糧倉規〔2022〕2號)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的違法行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處。
第十七條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調查和掌握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存量及變化情況,按照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逐級上報,並建立專門檔案。
第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信息由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國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
第十九條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予以適當獎勵。
第二十條 市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令第40號),會同有關部門對落實本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糧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及獎勵、補助的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損失、損壞,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未及時備案的,由備案管轄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糧油倉儲單位因自身原因導致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發生重大損失、損壞,應當中止其政策性糧油儲存任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