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權責清單總目錄表(2023年版)

《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權責清單總目錄表(2023年版)》是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權責清單總目錄表(2023年版)
  • 生成日期:2024-01-25 
合肥市發改委(合肥市糧食局)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序號
權力類型
項目名稱
子項
參考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1
行政許可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含國發〔2016〕72號檔案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1.《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三條 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具體項目範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
2.《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全文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號)全文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
行政許可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第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准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許可權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第六條: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並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3.《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安徽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皖發改環資規〔2021〕8號)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或委託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省級許可權節能審查項目中,建設地點位於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合肥片區、蕪湖片區、蚌埠片區的,由自貿區節能審查機關依法承接實施節能審查,並在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後1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許可權由市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
行政許可
新建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石油天然氣管道防護方案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並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後,方可建設。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4
行政許可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二條: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准並採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2.《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鑽探、開挖等作業;(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三)小於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並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准。
4.《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5.《安徽省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行政許可程式管理規定》(皖經信電力〔2013〕269號)第五條: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110千伏及以上輸電線路、變電站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審批;對具備審批110千伏、220千伏電壓等級電力行政許可條件的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下放電力行政許可審批許可權,由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500千伏及以上輸電線路、變電站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審批後報省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110千伏、220千伏輸電線路、變電站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審批後報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35千伏及以下輸電線路、變電站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審批。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暫不具備審批條件的,可由市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辦理。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5
行政處罰
對管道企業未依照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等七類情形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定、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誌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六)發生管道事故,未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6
行政處罰
對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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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5.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7
行政處罰
對未經批准違規施工作業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准,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6.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7、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8
行政處罰
對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五類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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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二)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誌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9
行政處罰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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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備案的,項目核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備案,並給予警告。
第五十六條: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項目應視情況予以拆除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8.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9、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0
行政處罰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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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並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9.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0、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1
行政處罰
對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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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0.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1、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2
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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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1.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2、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3
行政處罰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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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2.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3、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4
行政處罰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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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3.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4、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5
行政處罰
對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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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4.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5、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6
行政處罰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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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5.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6、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7
行政處罰
對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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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6.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7、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8
行政處罰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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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19
行政處罰
對盜竊電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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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下列盜竊電能(以下簡稱竊電)行為:(一)在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開啟法定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電能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五)故意使電能計量裝置失準或者失效用電;(六)故意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用電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竊電行為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使用的竊電裝置,予以沒收。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8.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19、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0
行政處罰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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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額的5%至10%處以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19.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0、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1
行政處罰
對供電企業擅自中斷供電或者未按時恢復供電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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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2.《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中斷供電或者未按時恢復供電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0.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1、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2
行政處罰
對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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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1.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2、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3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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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2.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3、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4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等六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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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3.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4、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5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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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4.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5、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6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五類情形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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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窖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2.《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由擁有糧權的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擁有糧權的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退回騙取的地方政府儲備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5.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6、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7
行政處罰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等九類情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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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 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 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 其他商業經營;(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 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2.《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依法給予處分。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6.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7、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8
行政處罰
對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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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9
行政處罰
對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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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8.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29、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0
行政處罰
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定條件從事倉儲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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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並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並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的要求;(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29.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0、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1
行政處罰
對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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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八條 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三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0.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1、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2
行政處罰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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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1.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2、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3
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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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2.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3、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4
行政處罰
對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違反相關規定,未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糧食經營者未按規定採購糧食,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未實行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制度,未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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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3.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4、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5
行政處罰
對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糧食作為口糧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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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4.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5、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6
行政處罰
對糧食經營者違反儲糧藥劑使用相關規定,運輸糧食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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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後仍不改正,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5.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6、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7
行政處罰
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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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6.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7、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8
行政處罰
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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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農業發展銀行不依法履行地方政府儲備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承儲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並依法給予處分。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39
行政處罰
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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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由擁有糧權的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8.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9、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40
行政處罰
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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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擁有糧權的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承儲企業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責令退回騙取的地方政府儲備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9.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40、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41
行政處罰
對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技術的電力建設項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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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7.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8、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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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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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1.受理: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審查: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3.決定: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製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8.事後監管: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採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39、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43
行政確認
價格認定、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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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涉案財產價格鑑定條例》第3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產價格鑑定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價格鑑定機構承擔涉案財產價格鑑定工作。第13條:涉案財產價格鑑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辦案機關委託;(二)價格鑑定機構接受委託;(三)價格鑑定機構調查、勘驗、測算、論證;(四)價格鑑定機構作出價格鑑定結論。第21條:辦案機關對價格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約定期限內要求原價格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也可以直接委託省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鑑定機構進行覆核裁定。涉案財產當事人對價格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覆核裁定。2.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定規定》(發改價格〔2015〕2251號)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價格認定,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第三條:對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為定案依據或者關鍵證據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後,價格認定機構應當進行價格認定:(一)涉嫌違紀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訴訟、複議及處罰案件;(四)行政徵收、徵用及執法活動;(五)國家賠償、補償事項;(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3.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認定覆核辦法》(發改價格規﹝2018﹞1343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認定覆核,是指價格認定機構辦理涉嫌違紀違法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價格認定時,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以下簡稱提出機關)對價格認定結論或者覆核決定有異議並提出覆核的,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或者覆核決定進行審核並作出覆核決定的行為,以及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最終覆核決定的行為。前款所稱提出機關,包括原價格認定提出機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和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對價格認定結論或者覆核決定有異議的其他司法機關。第三條:價格認定覆核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屬地管轄、逐級覆核”的原則。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價格認定的覆核事項。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覆核決定為最終覆核決定。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4.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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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地方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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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在國家巨觀調控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的總量平衡和地方儲備糧等的管理。
2.《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第十四條第一款 經同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徵求同級農業發展銀行意見後,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可以承擔儲存同級地方政府儲備的任務。
3.《安徽省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推行告知承諾制實施辦法(試行)》(皖糧倉網函〔2021〕12號)第四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省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認定告知承諾的具體實施工作。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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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糧食應急供應、配送、加工網點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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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啟動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糧食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第三款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糧食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啟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2.《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國糧倉規〔2021〕193號)第三條 按照“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黨委領導、政府負責、全面覆蓋,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現有資源,統籌規劃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網點布局,建立和完善回響迅速、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糧食應急保障體系。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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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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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23〕15號)第八條 市、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專家庫監管終端的日常管理;(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專家教育培訓、考核評價和出庫管理等工作;(三)負責對專家的抽取和評標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四)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項目評標評審投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五)會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專家入庫審核工作;(六)承擔省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審核初審階段責任:應嚴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23〕15號)、《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安徽省評標評審專家入庫事項辦理指南的通知》(皖發改公管〔2020〕399號)等檔案要求,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嚴格開展入庫初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專家申請人予以通過,推送至省發改委複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專家申請人一次性告知和說明所需材料,予以退回修改。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主管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對符合條件的初審不予通過,或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初審通過,且不說明原因及依據;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說明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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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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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九條: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 第二十二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2.《安徽省價格條例》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應當依法進行定價成本監審。定價成本監審實行目錄管理。定價成本監審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本省定價目錄製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五條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服務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向經營者發放服務價格登記證。經營者應當將服務價格登記證在經營場所或者繳費地點的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第五條:成本監審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成本監審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分別依據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自然壟斷環節以及依成本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應當列入成本監審目錄。成本監審目錄應當根據政府定價目錄修訂情況和價格監管需要適時調整。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制定價格,沒有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除外。
4.《安徽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省政府令第292號)第四條: 成本監審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成本監審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依據安徽省定價目錄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自然壟斷環節以及依成本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應當列入成本監審目錄。成本監審目錄應當根據安徽省定價目錄修訂情況和價格監管需要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列入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未經成本監審的,定價機關不得制定價格,沒有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除外。
經過成本監審的商品和服務,定價機關應當在制定價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監審報告。需要舉行價格聽證的,應當向參加價格聽證的代表介紹成本監審情況。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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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上報國家的項目、計畫、補助資金等事項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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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章第(一)節:“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
2.《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
3.《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5號)第十條“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式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並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報送,或者與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合併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省政府第245號令)附屬檔案7“轉報國務院部門審批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2項)”等。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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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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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三條:……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2.《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號)《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應對疫情進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資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20]343號)外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外資項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內外資項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資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委實行屬地化備案管理。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9.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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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糧食流通市場監管及政策性糧食收購、儲存、出庫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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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10.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51
其他權力
地方儲備糧財務資金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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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廳〔2018〕114號) 財務審計處。擬訂省級有關糧食和物資儲備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等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編制部門預決算等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相關資金,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2.《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行政管理,對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徵求部門意見、項目審批前公示: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傳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後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11.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准程式或核准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核准項目的;
6.未採納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造成重大安全隱患或者責任事故的;
7.未採納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或者採納未經地方政府認可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造成社會穩定風險或者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8.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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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權力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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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油倉儲管理辦法》(2009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號公布)第二章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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