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細則

《合肥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細則》是合肥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細則
  • 批准文號:合發改儲備〔2019〕1365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確保其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範,有效發揮成品糧儲備的應急調控作用,依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市級成品糧儲備,是指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並納入市級儲備糧總規模內的成品糧儲備。
第三條 成品糧儲備品種原則上為國產中晚秈米、粳米及小麥粉。大米質量符合國標三級及以上要求,小麥粉質量符合特製一等及以上要求。經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也可認定其他糧食品種或製成品作為市級成品糧儲備。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市級成品糧儲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五條 市級成品糧儲備的承儲企業,須具備一定條件並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取得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
第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成品糧儲備計畫,並與承儲企業簽定承儲契約。承儲契約一年一簽。
第七條 承儲企業可以實行成品糧與原糧按比例儲存。其中3月至11月期間,成品糧的比例不低於承儲計畫的20%,其餘部分(折率按1/0.7)可以原糧形式儲存。12月至次年2月期間,成品糧的比例不低於承儲計畫的30%,其餘部分(折率按1/0.7)可以原糧形式儲存。承儲企業必須承諾,當應急需要時在規定的時間內,足額將原糧加工成成品糧。
第八條 成品糧實行企業自主輪換。承儲企業按照“先補庫後輪出”的原則執行,不設架空期。成品糧每3個月至少輪換1次。
第九條 成品糧原則上應存放在具有控溫條件的房式倉內。儲存倉號一經確定,承儲企業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倉號的,須經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為規範管理市級儲備成品糧,承儲企業應具備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設施和條件。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國家技術標準等建立各項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保障儲糧安全和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成品糧的庫存管理須達到“一符、三專、四落實”,即帳實相符,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和數量、質量、品種、地點落實。倉外應懸掛市儲糧標示牌;倉內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市級儲備成品糧專卡、日常檢查情況記錄薄、實物台帳;分垛儲存的成品糧應設定貨位卡。
第十二條 成品糧原則上採用包裝存儲,使用托盤堆放。承儲企業按照“合理布局、整齊安全”要求,確定成品糧貨位區域並標識清晰。垛間設檢查通道,通道寬度應符合安全生產規定,同時滿足日常檢查需要。取得承儲資格企業的成品糧可以其他方法儲存,但需經過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對成品糧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按照有關保管、統計及財務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有關賬、卡、簿,做到設定規範、填寫及時、內容真實、帳帳及帳實相符。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通過信息化系統,於每月5日前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市級儲備糧日常檢查情況表》和《市級儲備糧實物台帳》。
第十五條 成品糧計畫中以原糧形式儲存的部分,必須做到安全儲存,其數量必須與相應的成品糧折算數相符。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加強成品糧儲備的質量管理。入庫的成品糧必須進行質量檢驗並記錄,未經檢驗和不合格的成品糧不得入庫。
第十七條 成品糧的包裝物、標識必須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籤標準等有關規定,應註明品種、等級、淨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各項標籤應當清晰、齊全、準確。
第十八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成品糧儲備實行網際網路+監管及隨機檢查。檢查內容:
1.成品糧儲備的數量、質量、品種及儲存安全情況和財政補貼資金等情況;
2.成品糧儲備的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
3.調閱成品糧儲備管理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人員應書面記錄監督檢查情況,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成品糧承儲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並嚴肅處理。
承儲企業或代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承儲任務或承儲資格,並追究其經濟、法律責任:
1.經檢查發現的庫存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合要求、輪換時間超限等問題,1年內出現3次(含3次)以上的;
2.對有關部門做出的限期整改通知未按時整改或落實不到位的;
3.成品糧儲備發生嚴重質量或數量問題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4.將成品糧儲備用作抵押、擔保、抵債和其他用途,以及將其作為清償債務的其他行為的;
5.拒絕、阻撓、干涉市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6.其他嚴重違反市級儲備糧相關法規政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市級成品糧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按照《合肥市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關於修改〈合肥市市級成品糧儲備管理細則〉的通知》(合糧倉〔2018〕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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