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2021年修訂)》是廣州市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番禺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
- 發布機關:廣州市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
- 實施日期:2021年05月19日
- 文 號:番發改規〔2021〕1號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區本級儲備糧油的管理,確保儲備糧油安全和糧食流通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參照《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結合番禺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是區人民政府為有效調控糧油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異常波動造成供應緊缺而建立的專項糧油物資儲備。
第三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包括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區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州市番禺支行(以下簡稱區農發行),並根據各自職責參與管理。
第四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委託符合條件的糧油企業承儲。承儲期間,按標準給予承儲企業儲備糧油費用。承儲企業盈虧自負。
第五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所有權屬區政府,未經區政府或其授權的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庫存儲備糧油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和清償債務。
第六條 參與番禺區本級儲備糧油承儲、監管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是區本級儲備糧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區本級儲備糧油總量平衡和巨觀調節,指導、監督糧油儲備工作,統籌相關糧油儲備管理;擬訂糧油儲備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糧油儲備計畫;提出儲備糧油企業的承儲條件;組織儲備糧油檢查和輪換工作;監督儲備糧油的計畫執行和儲存安全情況;負責儲備糧油各項統計工作;參與制定儲備費和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負責年度儲備糧油費用清算工作;按規定實施儲備糧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等。
第八條 區財政局負責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預算管理(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年度預算按區政府批覆的區級地方儲備糧油費用補貼標準安排),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制定儲備費補貼標準和辦法;根據主管部門審核的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覆核後按照有關規定撥付財政資金;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監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
第九條 區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發放儲備糧油所需貸款,對儲備糧油資金進行監管。
第十條 承儲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承儲契約約定,做好區本級儲備糧油的倉儲保管、輪換經營等工作,對承儲的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主體責任,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章 規模品種
第十一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是區政府常年儲備重要戰略物資,其儲備規模、布局原則,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市政府下達任務和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提出,報區政府批准;儲備品種結構,由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根據糧油流通需求、應急需要和儲存特性確定。區本級儲備糧油的布局要符合儲存安全、調度靈活、便於輪換、節約費用等原則。
第十二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儲備品種以大米、稻穀、小麥等口糧為主,比例不低於總規模70%;可根據我區飼料用量需求,適當增加玉米作為儲備品種;儲備食用油品種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櫚油為主。區本級成品糧油儲備規模應達到常住人口15天以上市場供應量要求。
第四章 承儲管理
第十三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由區屬國有糧(油)庫儲存,需要委託其他具備條件的糧油企業承儲的,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並簽訂承儲契約及儲備糧油應急供應責任書。
第十四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承儲條件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提出,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標準;
(二)倉儲設施具有保管、通風、進出倉、蟲害防治等功能,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
(三)具備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能力和對糧食儲存溫度、水分、蟲害狀況等監測條件;
(四)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蟲害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經營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十五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任務下達方式包括直接委託和招標委託。
(一)直接委託是指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直接委託符合條件的糧油企業和糧庫承擔任務。委託對象一般是具有較大規模糧油儲備設施及能力的區屬國有糧油企業。
(二)招標委託是指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將承儲服務和儲備糧油採購相結合進行公開招標。招標對象為所有符合承儲條件的糧油企業。
第十六條 承儲委託關係確立後,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負責將承儲企業出具的信用承諾書推送至信用廣州網公示。承儲契約應當載明儲存品種、數量、儲存地址、承儲期限、費用、質量要求等內容,並明確儲備糧油所有權屬區政府及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區本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根據國家糧油標準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確定,其中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儲備花生油、大豆油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一級以上,棕櫚油質量必須達到棕櫚液油國家質量標準,並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八條 入庫儲備糧油須經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認定合格。檢驗費用由承儲企業支付。
第十九條 儲備糧油入庫質量實行“一批一檢一報告”管理制度,即入庫一批,檢驗一批,並出具一份檢驗報告。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檢驗機構和承儲企業三方建檔備查。
第二十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推動建立健全區本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資料庫和質量安全分析模型,實現儲備糧油採購、儲存、出庫等環節質量追溯,提高儲備糧油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預報能力。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儲備糧油入庫完堆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扦樣。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須在收到扦樣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糧油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定期對在庫儲備糧油有關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如實填寫質量安全檔案。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油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於5年。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儲備糧油輪換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出庫檢驗由承儲企業按規定委託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出庫糧食應附檢驗報告原件或複印件。出庫檢驗項目應包括常規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在儲存期間施用過儲糧藥劑且未滿安全間隔期的,還應增加儲糧藥劑殘留檢驗,檢驗結果超標的應暫緩出庫。食品安全指標超標的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落實質量安全風險防範措施,及時消除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儲備糧油質量安全問題,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章 儲存管理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是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糧油儲藏技術規範》等行業法規,確保儲備糧油儲藏安全和品質良好。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區本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完整填報相關統計報表;設立儲備糧油保管賬、統計賬、財務賬,每月定期記錄儲備糧油購銷存情況備查,並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儲備糧油儲存庫點一經確定,未經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批准,不得隨意變動。
第二十七條 區級儲備糧油具體購進、價格、輪換和銷售由承儲企業組織實施,其盈虧統一在承儲方核算。
第二十八條 儲備糧油在保管期間發生突發性事件或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不能繼續儲備時,必須及時上報,經批准後處理,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糧食霉壞變質、降等級的,由承儲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制度,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生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問題,應當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妥善處理,避免損失擴大。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推廣套用儲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儲糧水平;配合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開展儲備糧油管理信息化建設,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台。
第七章 輪換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輪換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輪換實行計畫管理,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負責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畫的編制及下達。輪換儲備糧油必須按先審核後輪換的原則執行,由承儲企業提出輪換的品種和數量申請,經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審核同意後實施。年度輪換計畫執行期間,承儲企業在保證輪換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申請調整輪換計畫,並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同意。
第三十三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畫以儲存品質、儲存年限為主要依據。優質稻穀和玉米不超過1年,普通稻穀不超過2年,小麥不超過3年,成品糧油不超過1年並在保質期屆滿前進行輪換,其他品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達到儲存年限後,若質量指標仍符合宜存標準,經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同意,可適當延期輪換。
第三十四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按照批准的品種和數量組織輪換,每批次輪換時間不超過3個月,其餘時間按儲備規模保證足額庫存,具體執行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與承儲企業協商並書面確定。
第三十五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輪換實行審核制度,由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畫分批次提出申請,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同意。審核結果報送區農發行。
第三十六條 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性事件不可抗力等情況下,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可暫停輪換並要求承儲企業及時組織補庫,確保可應急供應的糧源充足。
第八章 動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因救災、搶險等特殊情況需動用區本級儲備糧油時,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根據《廣州市番禺區糧食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啟動區本級儲備糧油動用程式。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為平抑市場糧價而需投放市場的區本級儲備糧油,由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牽頭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動用儲備糧油品種、數量、價格及庫點等,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按區政府指令拋售區本級儲備糧油發生虧損的,由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撥補;盈利的,用於補充區本級糧食風險基金。
第九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 區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按照有關支付的規定,及時核撥儲備糧油所需資金。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貨款回籠戶和財政補貼專戶,接受資金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油貸款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費用包括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及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實行費用包乾,超虧不補。
第四十三條 儲備費、儲備糧油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原則上參照廣州市有關標準執行,並視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四條 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利率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油貸款利率為準。
第四十五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費用實行預撥、年度清算制度。儲備費和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按季度預撥,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按輪換完成進度預撥,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和區財政局審核後撥付至承儲企業賬戶。未達輪換期限但納入年度輪換計畫的儲備糧油,輪換當年不給予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年度清算由區發展改革局組織。
第四十六條 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畫和相關規定要求完成儲備糧油輪換任務的,輪換期間按承儲任務和標準由區財政局通過區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付儲備糧油費用。不符合相關規定組織輪換或未完成輪換任務的,相應扣減儲備糧油費用。
第四十七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業務須按《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根據本辦法以及有關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採取例行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負責組織全區年度春季和秋季糧油安全普查等工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油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畫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監督檢查人員應及時依照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五十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糧食儲備局)負責區本級儲備糧油年度績效評價管理工作,制定績效評價意見及評價指標體系,對儲備糧油管理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十一條 區農發行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對區本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 番禺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州市番禺支行關於印發〈廣州市番禺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番發改〔2016〕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