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實施細則

《廣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全省各類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根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2023年1月4日,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發布《廣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局,深圳、陽江市發展改革委(局),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各類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廣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省糧食和儲備局2022年第19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糧食和儲備局(糧食儲備與調控處)反映。
廣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3年1月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全省各類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根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是指我省行政區域內,經我省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確定,承擔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的依法設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社會主體。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所從事業務的相關資質,滿足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條件,以及本細則規定的各項條件。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主要包括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供應網點和應急保障中心五種類型。
  第三條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全省糧食應急保障體系規劃布局,對全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和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急協同機制,推動各類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在應急時協同運轉,高效完成應急供應任務。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按照“平時自營、急時應急”的要求,應急時按照各級政府指令和自身功能定位,承擔相應的應急保障職責。
  第六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科學布局,實現應急供應能力全面覆蓋。省糧食和儲備局對全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布局進行統籌規劃,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規劃,結合各自實際對本區域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布局進行最佳化和具體落實。
  第七條 糧食應急儲運企業主要承擔政府儲備、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商品庫存等應急糧源的儲備、出庫、運輸、投放等職責。
每個縣(含縣級市,下同)應至少有1家糧食應急儲運企業,地級以上市所轄區由市糧食和儲備部門統籌設定,有條件的應實現每個區至少有1家糧食應急儲運企業。
各地應統籌配置區域糧食運輸能力,確保應急狀態下運輸動員和調度需要。
  第八條 糧食應急加工企業主要承擔各類應急糧源(包括應急加工企業自身承擔的各類儲備和商品庫存)的應急加工、分裝、出庫、投放等職責。
各地級以上市應至少有1家稻穀日處理能力200噸(或小麥日處理能力300噸)以上的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有條件的地區應力爭實現應急加工企業縣(市、區)全覆蓋,並實現應急加工能力與應急供應需求相匹配。應急加工能力較薄弱的地區,可由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部門統籌,為各縣(市、區)確定相應的應急加工企業。
  第九條 糧食應急配送中心主要承擔應急成品糧油的集中接收、分流配送,以及自身承擔的成品糧油儲備和商品庫存等應急糧源的出庫、投放等職責。
糧食應急配送中心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進行布局。有條件的地區可在人口較集中、交通便利的縣(市、區)進行布局。
各地級以上市至少設定1家糧食應急配送中心,並重點保障物流配送能力薄弱縣(市、區)。加強與連鎖企業配送中心、電商平台、外賣平台等企業合作,推動糧食應急配送中心在社區、鄉村布設應急臨時銷售點,提升快速配送和供應能力。
  第十條 糧食應急供應網點主要承擔承接投放的應急糧源並進行有序供應職責。
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應實現鄉鎮(街道)全覆蓋,每個鄉鎮(街道)至少有1個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各鄉鎮(街道)的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原則上需設在相應鄉鎮、街道轄區內,街道確實不具備設點條件的,負責確定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在鄰近街道增設應急供應網點進行對口保障。
廣州、深圳的主城區糧食應急供應網點設定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應滿足每3萬人或每個社區1個應急供應網點的要求。其他城區常住人口一百萬以上的城市,可比照廣州、深圳設定城區應急供應網點。
  第十一條 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承擔從儲備到加工、運輸、投放、供應全鏈條應急保障職責,可以為同時具備生產、儲備、加工、運輸等綜合應急保障能力的單個企業,也可以為若干個企業的聯合體。
糧食應急保障中心原則上以地級以上市為單位進行布局。鼓勵鄰近市之間通過優勢互補、統籌資源組建跨市的區域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人口較集中的縣(市、區)布局糧食應急保障中心。
  第十二條 各類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能力標準,各地可參照《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省級及以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急保障中心)推薦標準中的主銷區縣級標準,在保證具備履行相應應急保障任務能力的前提下,結合實際制定。其中,申報糧食應急配送中心的,能力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推薦標準中的主銷區市級標準。申報糧食應急保障中心的,能力標準原則上不低於推薦標準中的主銷區省級標準。
  第十三條 各地應結合企業意願、保障能力,加大動員力度,推動轄區內具備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優先確定保障能力較強的企業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共同承擔糧食應急保障職責。
第三章 確定和管理
  第十四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按照《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分級確定、逐級備案”的原則,由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確定,並逐級上報備案。
原則上,應急供應網點由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確定,並逐級上報備案。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由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部門負責確定,並逐級上報備案。應急保障中心由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確定。省糧食和儲備局從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確認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中,擇優選取省級糧食應急保障重點聯繫企業,進行直接聯繫指導。
對中央在粵企業、省直企業等特殊情況,省糧食和儲備局可直接確定應急保障企業,地級以上市糧食儲備部門可直接確定應急供應網點。
  第十五條 申報成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一般先向所在地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申請。
申報成為應急供應網點的,由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直接審核確定。
申報成為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的,由所在地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初審後,報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部門審核確定。
申報成為應急保障中心的,所在地縣(市、區)糧食和儲備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後上報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部門,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糧食和儲備部門組織初審後,報省糧食和儲備局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 對擬確定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負責確定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應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於3天。公示結束且未收到異議,負責確定的糧食和儲備部門與企業簽訂《糧食應急保障協定書》,並向企業授予牌匾。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通過定期調研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存在困難、問題,實地檢查應急保障能力情況,查詢企業信用狀況等方式,加強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指導,並適時組織企業參加應急演練、培訓,不斷提高企業應急保障能力。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按照上級糧食和儲備部門要求,加強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動態維護,核實企業信息,及時、準確進行定期更新。
糧食和應急保障企業應根據協定,積極配合做好相關信息更新和上報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結合日常調研、檢查,依據企業申報材料,每年有計畫地組織開展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急保障能力、生產經營能力、履行社會責任能力、企業生產資料類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和應急配套設施設備等情況的評估,每三年實現對本區域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評估全覆蓋。
評估可採取書面評估、實地評估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可根據自身狀況,向負責確定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提出終止《糧食應急保障協定書》、退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申請,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及時予以辦理,並收回牌匾。
  第二十一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實行動態調整。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因生產經營變動等原因不再滿足相應標準的,應當及時向負責確定的糧食和儲備部門報告。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根據企業存續狀況、企業能力及意願、應急保障能力布局等情況,及時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調整。調整後達不到全覆蓋要求的,相關糧食和儲備部門應在3個月內補充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確保實現全覆蓋要求。
  第二十二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向糧食和儲備部門報送的相關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依法予以保護,未經企業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承擔應急供應任務,應對相關工作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部門應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在應急保障設施維護、應急保障能力項目建設、政策性業務授予等方面為符合條件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爭取支持,在出現突發事件或其他狀況時,為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協調提供復工復產、物流通行等方面保障。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糧食應急保障協定書》範本由省糧食和儲備局統一制定,各地可結合實際進行細化。
  第二十五條 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牌匾由負責確定的糧食和儲備部門按照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統一設計的樣式製作和發放。主體文字統一為“廣東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落款為負責確定的部門。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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