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浙江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為加強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確保在應急狀態下有效發揮糧食應急保障作用,現將《浙江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3年6月29日
試行細則
浙江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確保在應急狀態下發揮糧食應急保供作用,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浙江省糧食安全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是指經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糧食物資部門)確定,承擔所在地區糧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應急保障任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社會主體。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主要包括應急儲運企業、應急加工企業、應急配送中心、應急供應網點和應急保障中心等五種類型。
第三條各級糧食物資部門應堅持“動員推薦、擇優確定,分級負責、逐級備案,動態管理、強化監管”的原則,加強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
第四條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有關信息應主動公開,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規劃布局
第五條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產經營正常,守法誠信、信譽良好,近三年內無涉及糧食經營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
(二)生產經營的糧食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近一年內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或在糧食質量抽樣檢測中未發現不達標的情況;
(三)生產經營環境符合要求,嚴格落實污染防護有關規定,相關設施設備能夠確保糧食不受到污染;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近一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無重大生產安全隱患;
(五)按要求向當地糧食物資部門報送庫存、市場價格等相關糧油信息。
第六條各類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按類型具備以下條件:
(一)糧食應急儲運企業應以承擔地方事權糧食收儲輪換任務為主,並具備一定的原糧和成品糧儲存倉儲設施及運輸配送能力;
(二)糧食應急加工企業應具備較強的糧食應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裝糧油生產能力,以及生產所需的儲存、運輸、檢化驗能力;
(三)糧食應急配送中心應當具備較強的配送能力,有滿足配送需要的倉儲、運輸和裝卸設施,有較成熟的配送資源和渠道;
(四)糧食應急供應網點應當位於物流配送和居民採購較為便利的位置,並以從事糧油批發零售的銷售店、社區便利店、軍供網點或設有糧油專營區域的商超等特定場所為主;
(五)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應具備糧油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等其中2種(含)以上功能,具備一定規模的成品糧油儲備庫存,具備較強的應急調度功能和動員能力。
第七條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以下簡稱省糧食物資局)對全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布局進行統籌規劃,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根據規劃,結合各自實際最佳化落實本區域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布局。
(一)每個縣(含縣級市)應至少具備1家糧食應急儲運企業和1家稻穀日處理能力50噸(或小麥日處理能力30噸)以上的糧食應急加工企業;
(二)各市(含杭州市、寧波市)應至少具備1家稻麥日處理能力100噸以上的糧食應急加工企業;同時,各市糧食物資局要按照每萬人4噸/天的稻麥加工能力,強化對本轄區內應急加工能力的統籌布局;
(三)各市應至少具備1家市級糧食應急配送中心,並重點保障中心城區和物流配送能力薄弱縣(市、區),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建設縣級糧食應急配送中心;
(四)各市、縣(市、區)每個鄉鎮(街道)至少具備1個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實現鄉鎮(街道)全覆蓋。其中,杭州市、寧波市主城區每3萬人或每個社區具備1個應急供應網點。其他城區常住人口一百萬以上的城市,可比照杭州市、寧波市設定應急供應網點。各鄉鎮(街道)的糧食應急供應網點原則上需設在相應鄉鎮(街道)轄區內;若確實不具備設點條件的,所在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應在鄰近鄉鎮(街道)增設應急供應網點予以對口保障。
第八條 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是糧食應急保障體系的重要協作平台。各級糧食物資部門要積極規劃布局,推動形成具備糧食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等功能集成的應急保障中心。
(一)省級糧食應急保障中心由省糧食物資局統籌規劃布局,主要聚焦省內重點城市,承擔跨地市應急保供任務;市級及縣級糧食應急保障中心原則上由各市糧食物資局統籌規劃布局,主要聚焦本區域內人口密集區、災害易發頻發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
(二)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承擔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等應急保障職責,可以是同時滿足條件的單個企業,也可以為若干個企業的聯合體。各級糧食物資部門要明確自身在應急保障中心運轉中的指揮調度職責,通過健全工作機制、組建聯席會議、簽訂協定契約等方式,搭建企業交流平台,協調企業間的運轉關係。
(三)糧食應急保障中心要立足現有糧食應急保障資源,通過最佳化資源配置和布局,推動發揮最大效能,避免重複、無效建設。
第九條 浙江省各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具備的應急儲運、加工、配送、供應等能力,詳見附屬檔案1。
第十條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及應對特定突發事件需要,在不低於本細則推薦標準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條件、標準和布局。
第三章 認定和備案
第十一條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認定及備案步驟按照《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分級認定、逐級備案”的原則,由各級糧食物資部門負責認定,並逐級上報備案。
第十二條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認定後,由同級糧食物資部門與企業簽訂《糧食應急保障協定書》並授予牌匾,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名單等相關信息應在本地範圍內公開。
第十三條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應採取書面方式,逐級備案並報上級,並及時通過國家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錄入企業信息,逐級提交至省糧食物資局。
第十四條各市糧食物資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最佳化完善程式,確保科學、高效、便捷。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省糧食物資局負責全省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規劃和省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工作,對市、縣糧食應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應急保障體系建設和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管理工作,並結合地方實際完善糧食應急保障各環節功能,建成滿足當地應急需求、最佳化協同高效的糧食應急保障網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物資部門應加強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協調解決應急準備或應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難,督促其落實責任義務、完成應急保障任務。
第十七條每季度末,各級糧食物資部門需通過國家糧食應急保障信息系統,更新糧食應急保障企業信息或對企業進行動態調整。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數據的使用,應符合數據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物資部門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調研活動,了解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準備情況,聽取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困難;每年有計畫地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責任義務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對同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進行抽查,原則上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十九條各級糧食物資部門應加強應急演練和培訓,制定計畫並組織實施,引導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學習借鑑成熟有效的糧油應急保供經驗,增強應急保供能力。
第二十條各級糧食物資部門應積極推進數位化建設,加強糧食應急指揮調度,統籌用好數位化平台資源,有效提升糧食應急保障數位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物資部門依照企業的申報材料,每三年對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的應急保障能力、生產經營能力、社會責任承擔、生產資料類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和應急配套設施設備等情況進行評估。省糧食物資局將按照省級應急保障企業的保障能力、應急任務完成情況、企業信譽等綜合情況適時開展星級評定,各市、縣(市、區)糧食物資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物資部門在定期評估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落實應急保障責任義務不到位、企業資質及應急保障能力明顯不符合有關條件和標準等情形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企業出現《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應終止協定、收回牌匾,並按程式及時補充新的糧食應急保障企業。
第五章 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同等條件下,糧食應急保障企業可優先獲得優質糧食工程、委託代儲、糧食產業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條各級糧食物資部門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在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倉儲實施專項及“浙江好糧油”產品評選、信貸等方面,支持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當積極履行糧食保供穩價、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義務,平時按市場化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應急保供時積極承擔各項應急任務。
第二十六條進入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後,各級糧食物資部門負責協調糧源調度以及儲運、加工、配送、供應各環節有效銜接。
第二十七條糧食應急保障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守糧食加工生產、流通、儲備各項規定,接受糧食物資部門的監督檢查;出現涉及糧食應急保障的重大經營情況變動的,應及時報告。進入糧食應急狀態或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後,應嚴格遵守《糧食應急保障協定書》中約定的責任義務,服從和服務於巨觀調控,在有關部門的統一安排調度下,完成各項糧食應急保障任務,確保各項措施有效落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浙江省省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糧食應急保障協定書》由省糧食物資局制定,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最佳化協定書內容。
第二十九條各級糧食物資部門參照糧食安全應急保障企業牌匾樣式(附屬檔案2),負責本級糧食應急保障企業牌匾的製作和發放。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浙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