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鎮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

《清鎮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清鎮市的預案。

基本介紹

  • 本名:清鎮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
  • 外文名:Qingzhen City food supply emergency plan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我市糧食安全,有效監測和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做好糧食供應和糧價穩定工作,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貴州省糧食應急預案》、《貴陽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1.2.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本預案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實施。按照糧食工作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制定糧食應急預案。當出現區域性糧食緊急情況時,市政府將切實承擔起責任,採取應急措施穩定市場,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相互配合、協調行動、局部服從整體,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
1.2.2 反映及時、處置果斷。當糧食出現應急狀態時,有關部門要按本預案明確的職責,迅速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處置果斷,取得實效。
1.2.3 科學監測、預防為主。要提高防範突發事件的意識,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出現前兆及時預報,提前做好應對準備,防患於未然。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清鎮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糧食有效供求出現緊張狀態的事件。
1.4 糧食突發事件分級
糧食應急狀態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4.1 一般狀態(Ⅳ級、藍色預警):市場糧食供應出現波動,糧食價格一周內上漲20%以上,部分民眾開始爭購糧食並出現一些不穩定現象。
1.4.2 緊張狀態(Ⅲ級、黃色預警):市場糧食供應較為緊張,糧食價格持續一周內上漲百分之三十以上,民眾爭購糧食並出現不穩定現象。
1.4.3 緊急狀態(Ⅱ級、橙色預警):市場糧食供應比較緊張,緊張狀態持續10天或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50%以上,民眾搶購糧食並出現恐慌現象。
1.4.4 特急狀態(Ⅰ級、紅色預警):市場糧食供應極度緊張,緊張狀態持續15天或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80%以上,搶購現象嚴重,部分地區出現糧食脫銷,民眾十分緊張。
2.應急指揮體系和職責
2.1 成立清鎮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下稱“指揮部”),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糧食工作的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辦聯繫副主任、市糧食局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政府應急辦、市文廣局、市公安局、市發改局、市財政局、省農發行、市物價局、市工商局、市宣傳部、市質監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民政局、市農業局、市交通局、市供電局、市自來水公司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糧食局,主任由市糧食局局長兼任,工作人員從指揮部成員單位抽調。
2.2 指揮部職責
分析糧食市場形式,判斷糧食緊急狀態,提請市政府決定啟動和終止應急工作;對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態變化情況,並向社會公布;根據需要,向貴陽市人民政府以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請求支援和幫助。
2.3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掌握全市糧食市場動態,向指揮部總指揮提出應急行動建議;按照市委、市政府或指揮部指示,召集指揮部成員單位研究並提出應急方案,開展應急工作;綜合有關情況,草擬有關檔案;向市政府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建議;協同有關部門核定實施預案各項費用開支;根據形式、需求、任務的變化,對預案進行修訂,搞好動態維護;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相關部門職責
2.4.1 市糧食局:負責糧情監測預測,收集掌握全市及國內外有關糧食供求信息,分析、預測糧食市場供求動態及走勢,並及時向指揮部和市政府提出預警意見;負責組織市場糧食經營主體增加市場糧食投放量,並組織實施應急糧食採購、加工、調運和供應;提出適時動用市級儲備糧的意見;協助民政部門及時通報災情,確定救濟對象,組織應急救濟糧的發放工作。
糧情監測的主要品種為大米、麵粉、食用油等。
2.4.2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綜合協調相關部門搞好全市糧食應急的預警和處置等工作。
2.4.3 市新聞媒體部門(宣傳部、文廣局):負責組織有關媒體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統一發布相關新聞,引導糧食生產、供求和消費,緩解社會緊張心理。
2.4.4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社會持序,防止因糧食供應緊張引發群體性治安事件和社會騷亂。
2.4.5 市發改局:根據糧食應急工作需要,負責提出巨觀調控相關工作的意見,負責會同交通、供電、供水等部門單位做好運力和能源的調度,優先保證糧食應急加工和調度的需要,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規範市場流通持序,並向指揮部和市政府報告。
2.4.6 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安排和下達糧食應急供應所產生的糧食價差及有關費用補貼,並監督使用。
2.4.7 農發行:根據糧食應急需要及時提供糧食採購所需資金的貸款支持。
2.4.8 市物價局:負責對全市糧食市場價格監測,收集掌握全市及國內外有關糧食價格動態信息,分析預測市場行情,並及時向指揮部和市政府提出預警意見,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2.4.9 市工商局:負責加強對糧食市場的監管,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對藉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摻雜使假等違法經營行為予以堅決打擊,維護市場持序。
2.4.10 市質監局:負責糧食加工生產的質量安全監督,對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糧油產品不得出廠銷售。
2.4.11 市衛生局:負責加強糧油食品衛生工作,監督企業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生產、銷售糧油食品,嚴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糧油食品進入市場。
2.4.12 市食品藥品監督局:負責糧油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糧油產品的違法行為。
2.4.13 市民政局:負責收集匯總災情信息,統計缺糧人口、缺糧數量,確定救濟對象,制定救助方案,在糧食部門的配合下做好救災糧發放工作,並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2.4.14 市農業局:負責組織恢復糧食生產,提出糧食生產規模及品種建議,確保種子的供應。
2.4.15 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根據糧食應急工作的需要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開展工作。
市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轄區內的糧食應急工作,制定和實施應急措施,保證糧食應急工作的正常進行。市應急預案啟動後,相關部門要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完成各項應急任務。
3.監測預警及應急準備
3.1 建立糧食供求行情監測、預測和預案信息網路系統。職能部門切實做好國內外、省內外、市內外有關信息採集、整理、分析、預測,定期向社會公布,出現應急情況及時向市政府發出預警報告。
3.2 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在財政預算中及時足額落實糧食風險基金
3.3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應急需要,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供應保障系統。主要包括:
3.3.1 建立和完善地方糧食儲備體系,保證糧源供應。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中“進一步充實地方糧食儲備,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實地方儲備糧規模。建立與國內糧食主產區長期穩定的糧食購銷協作關係,確保在正常及應急情況下的糧源供給。
3.3.2 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系統。根據我市實際,糧食應急加工設在清鎮國家糧食儲備庫米廠。
3.3.3 建立糧食應急供應系統。根據我市駐軍、警、城鎮居民及城鄉救濟需要,全市共設立糧食應急供應網點15個,分別設在紅楓湖鎮(4個點,主要委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城區內大型超市供應)、站街、條子場、新發、衛城、暗流、王莊、新店、犁倭、流長、麥格、百花(委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供應)。
3.3.4 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利用和整合社會資源,提前確定好運輸線路、運輸工具、臨時存放點等,確保在應急條件下的糧食運輸。
3.3.5 參與糧食應急工作的相關人員,要向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準確、有效的通信聯絡方式,並保證通信暢通。
3.3.6 要組織有關人員對糧食應急工作進行學習、培訓,並結合日常工作進行演練,儘快形成一支既熟悉日常業務,又能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隊伍,保障各項措施的貫徹落實。
3.4 信息監測與報送制度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分析、早預測、早處置的原則,在全市糧食系統建立對糧食的市場供應、市場價格以及倉儲情況等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和調控。
3.4.1 信息分析。各信息監測點對收集的信息首先報經市糧食局進行初步分析,對可能導致突發事件的信息要及時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科學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報送市糧食應急指揮部。
3.4.2 信息監測與報告的程式和時限
常規信息:常規信息實行一周一報,由市糧食局負責收集整理分析上報,實現對糧油信息的監測監控。
重要信息:市糧食局監測到糧油供應有可能出現緊張狀態時,必須立即對事件性質、程度及影響範圍等作出初步判斷,提出建議,並立即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報告。
清鎮市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參加處理的各部門必須隨時將有關信息報送市糧食應急指揮部,並報市政府應急辦。
3.4.3 信息安全
信息監測與報告全過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嚴格執行信息安全的各項制度和規範。
3.4.4 監管及責任
市糧食局對全市的糧油信息報送實施監管,長期實行一周一報制度(主要報貴陽市糧食局),短期(如春節等糧油需求高峰期)實行一周兩報制度,對不按要求報送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按相關規定處理。
有關部門有責任按預案要求報告相關信息。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的,追究其相應責任。
3.5 預警發布
本市可能進入糧食應急一般狀態(Ⅳ級)時,發布藍色預警信號;可能進入糧食緊張狀態(Ⅲ級)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可能進入糧食應急緊急狀態(Ⅱ級)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可能進入糧食應急特急狀態(Ⅰ級)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
藍色預警信號由市糧食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統一發布。
黃色預警信號由市糧食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統一發布。
橙色預警信號由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統一發布。
紅色預警信號由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統一發布,同時報貴陽市人民政府和貴陽市糧食應急指揮部。
4.應急措施
4.1 根據糧食出現不同程度的應急狀態,相應採取不同範圍、不同程度的應急措施。
4.2 當糧食供應進入應急一般狀態時,市人民政府將及時研究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向貴陽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和貴陽市糧食應急辦報告。
4.3 當出現糧食應急緊張狀態時,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採取以下措施:
4.3.1 啟動清鎮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指定的加工企業加工糧食,並通過指定的糧食供應網點,投放和供應糧食。
4.3.2 立即組織採購,做好糧食調配。組織糧食購銷企業或通過部分超市籌措糧源,並認真做好糧油調配計畫,安排好運輸等工作。
4.3.3 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糧價、非法加工銷售不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的糧食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
4.3.4 加強對糧食市場動態監測,分析原因,科學預測動態走向。
4.3.5 及時組織有關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導,儘快消除社會不實傳聞和消費者恐慌心理。
4.4 當出現糧食應急緊急狀態時,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採取以下措施:
4.4.1 啟動清鎮市縣級儲備糧供應市場,若縣級儲備糧不足,則由市人民政府向貴陽市人民政府請示動用貴陽市市級儲備糧。
4.4.2 動用縣級儲備糧的程式。縣級儲備糧的動用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動用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4.4.3 實行定量供應。根據事態發展和糧源狀況,確定定量供應的範圍、標準和品種。供應對象持戶籍管理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管理證件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糧食,供應價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4.5 當出現糧食應急特急狀態時,除採取4.4條款所述措施外,應增加以下措施:
4.5.1 實行價格干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訂價格干預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4.5.2 實行臨時市場管理。根據事態發展狀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臨時關閉糧食市場。
5.應急回響及終止
5.1 指揮部及辦公室應急回響工作程式:
5.1.1 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糧食緊急情況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掌握有關情況,提出採取應急措施的意見,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5.1.2 出現糧食緊急情況,指揮部辦公室全天24小時與各鄉(鎮)保持聯繫,及時派人深入糧食市場調查,加強市場監測,及時反饋市場變化和價格走勢。
5.1.3 接到緊急報告和求援,指揮部應立即做出準確判斷,提出應急措施,報市政府批准後迅速部署應急行動。
5.1.4 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正面宣傳報導。
5.2 市有關部門接到指揮部通報後,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位,按照本部門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5.3 各鄉鎮應急回響工作程式:
5.3.1 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全天24小時監測糧食市場動態,並及時上報指揮部辦公室。
5.3.2 及時採取應急措施,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糧食調配及供應,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5.3.3 迅速執行指揮部下達的各項命令。
5.3.4 及時按指揮部安排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平息謠傳,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持社會穩定。
5.4 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後,指揮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終止實施糧食應急預案建議,經批准後,及時終止實施應急措施。
6.後期處置
6.1 指揮部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理的效果進行評估、總結,對實施應急預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6.2 已動用的各級儲備糧由糧食部門負責在半年時間內按規模及時補足。
6.3 特急狀態解除以後,由市政府按照有關程式和許可權依法做出解除價格干預和臨時關閉糧食市場措施的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6.4 實施預案的各項經費支出由審計部門及時組織審計。
6.5 經審計核定的各項應急經費支出由財政部門及時兌付、結算。
6.6 對有下列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指揮部報請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6.6.1 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6.6.2 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6.6.3 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6.6.4 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6.7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對直接責任人及單位主要負責人依照黨紀、政紀及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7. 1 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指揮部要求實施糧食應急措施的。
6.7.2 違抗指揮部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6.7.3 在應急糧食供應時,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
6.7.4 指定加工企業和銷售網點不接受糧食加工和供應任務的,不按指定供應方式或擅自提價的。
6.7.5 貪污、挪用、盜竊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6.7.6 應急人員不堅守崗位,玩忽職守的。
6.7.7 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為。
7.附 則
7.1 本預案由市糧食局負責修編。
7.2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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