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規定

楚雄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規定

楚雄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規定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規定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 施行年份:2006年1月1日
  • 章數:五章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獎 懲,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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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土資源的審批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保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州、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執法監察機構負責。
第四條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專業監察與民眾監督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
第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當與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協調配合,涉及城建、農業、林業、水利、環保等部門或者軍隊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軍隊進行查處。
第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第二章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健全州、縣、鄉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在村(居)委會一級選聘執法監察信息員,協助開展國土資源執法監察。
第九條 州、縣(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在本轄區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二)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處理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案件;
(三)監督檢查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終止的情況;
(四)監督檢查本轄區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權屬變更的情況;
(五)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六)承辦向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負責向司法機關移送有關案件材料並提出追究刑事責任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履行執法監察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和控告,開展國土資源巡迴檢查;
(二)制止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對應當立案查處的,將案情查實後報縣 (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機構審查處理。
村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信息員主要職責是:開展國土資源法規政策的宣傳,制止和報告本區域發生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監察人員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和說明有關土地使用、礦業活動權利的檔案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二)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有關知情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進行現場勘測、攝像和拍照;
(三)責令違法者停止土地、探礦、採礦違法行為。對拒不停止土地違法行為繼續施工的,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扣押或者沒收建築材料和其它設施等措施;
(四)其他依法可以採取的措施。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應當熟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通曉業務,忠於職守,清正廉明,秉公執法。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依法履行執法監察職權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三章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管轄、處理和執行
第十四條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除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範圍以外的下列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一)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二)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
(三)給予吊銷州國土資源局頒發的採礦許可證處罰的礦產資源違法案件;
(四)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占用、轉讓、出租土地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下列案件:
1、涉及基本農田5畝以上20畝以下(含20畝)的案件。
2、涉及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20畝以上50畝以下(含50畝)的案件。
3、其它土地50畝以上100畝以下(含100畝)的案件。
(五)跨縣(市)行政區域的案件;
(六)其它需要由本部門查處的案件。
第十五條 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管轄除由省、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之外的其他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第十六條 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立案查處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也可以將屬於本級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移交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或者查處有困難,需要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的,經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報請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七條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開展巡迴檢查或者調查時認定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立案查處。
第十八條 受理案件應當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批准後立案。
案件受理條件:
(一)有明確的行為人;
(二)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
(三)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四)本部門有管轄權。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後七日內,承辦機構應當將立案呈批表報送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後,應當及時確定承辦人。承辦人不得少於二人。
案件承辦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應當迴避。
承辦人員的迴避,由主管案件查處工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拒絕、阻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責,或者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履行告知義務。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的,不影響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辦理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聽證所需時限除外)。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經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三條經立案調查,認定不構成違法或者可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撤銷案件。
第二十四條經查證屬實,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製作《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並將處罰決定書在送達之後七日內報送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辦結後,應當將下列文書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分建議書》;
(三)《犯罪案件移送書》。
經複議機關複議和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應當附複議決定書副本和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副本。
第二十六條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製作《行政處分建議書》送交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處理。
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應當抄送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將違法案件連同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罰沒款,應當依法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州、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罰沒款上交同級財政,開展執法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章 獎 懲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二)在開發、利用、保護國土資源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成績突出的;
(四)檢舉、揭發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日楚雄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楚雄州土地執法監察暫行辦法》(州政發[1999]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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