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是2015年2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2月1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體林權流轉行為,維護林權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雲南省林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林權流轉活動。
國有林權的流轉,以及依法占用、徵收、徵用林地,發生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轉移和改變林地用途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林權(以下簡稱林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農村居民家庭通過承包方式取得的集體林地承包權、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法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不包括林內生存的野生動物、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林下礦藏物和埋藏物的權屬。
本辦法所稱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用途和性質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林權,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償或者無償轉移給其他農村居民家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的轉移林權的一方為林權流出方,接受林權的一方為林權流入方,統稱林權流轉當事人。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權流轉管理工作。
國土、農業、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權流轉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權流轉管理工作。
第五條 林權流轉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平等協商;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和社會利益,有利於森林資源保護、培育、合理利用、集約經營和管理;
(四)不得改變林地用途和林地所有權性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六條 林權流轉當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覺遵守國家對使用林地、採伐林木、保護野生動植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接受州、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
外商參與林權流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林權權利人依法取得的林權,除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進行流轉外,可以依法繼承。
林權流轉後,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以及林內野生動物、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古樹名木等的管護責任、義務也同時轉移。
林權流轉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林權流轉當事人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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