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市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是2010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一步解放和發展集體林業生產力,建立和完善適應現代林業發展要求的集體林權制度和經營機制,加快“綠色常州”建設步伐,根據《省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8〕1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實現“兩個率先”和“綠色常州”建設目標,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進一步明晰產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加快現代林業發展步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辦事、有序推進,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範操作,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堅持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確保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切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森林資源狀況;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著眼於提高農民持續增收能力、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實力、保護生態資源、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確保農民得實惠、林業得發展、生態受保護。
(三)總體目標
力爭到2010年10月底,基本完成明晰產權、落實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政策,建立產權歸屬清晰、經營主體明確、責權劃分具體、利益分配合理、流轉程式規範、融資渠道通暢、監管服務到位的集體林權制度,實現資源增長、林業增效、農民增收、生態改善的目標。
二、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範圍和內容
(一)改革的範圍和重點
改革的範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點是:目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以及雖已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明確經營管護主體、但尚未明晰初始產權的集體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級負責、分級調處的原則,積極調解有爭議的林地和林木權屬爭議,爭議未解決前暫不納入改革範圍。
(二)改革的主要內容
1.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集體統一經營的集體林地和林木,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將產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已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明確其他經營管護主體、但尚未明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初始產權的集體林地,應當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將產權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契約規範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契約不規範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糾正。
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分包到戶的責任山,保持承包關係穩定,承包期內允許繼承。責任山承包到期後,可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落實產權,也可依法繼續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承包期為70年。對面積、界址不清的責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集體林地和林木產權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議事的方式審議通過。在明晰產權過程中,集體林地的產權關係不因行政區劃的調整而隨意變更。行政區劃調整以後合併的村和村民小組,明晰集體統一經營的林地和林木產權時,原則上以合併前的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進行。在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如果是按合併後的村或村民小組確權、並經2/3以上村民或農戶同意的,應當按照合併後的村或村民小組進行確權。
國有林業場圃、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和林木,要明晰權屬關係,依法維護經營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明確林地和林木產權關係後,要依法進行確權勘界、登記、核(換)發林權證書,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尚存在林權糾紛的,依法調處解決後再核發林權證。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具體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2.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對商品林,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產權的集體林地,通過集體民主議事決策程式,可由集體統一經營管理,也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落實承包經營主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為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長期收益,承包經營期限應當合理確定。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成立股份合作社、專業合作社等,對集體林地實行規模經營。
3.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利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林權流轉要使用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範的契約文本,明確權屬關係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4.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產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不低於70%的收益平均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餘要用於集體公益事業。依法保護林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嚴禁在林地發包過程中亂攤派、亂收費,變相加重經營者負擔。
徵收林地,要依法足額予以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林地的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
三、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和流轉市場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抓緊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管理,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為流轉提供規範化服務,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市、轄市(區)林業技術推廣、林業科研教學、森林資源監測等單位,可依法提供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諮詢服務。抓緊制定森林資源流轉管理辦法,規範流轉程式,保障公平交易。根據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建立區域性森林資源資產流轉交易市場,為規範流轉創造條件。
(二)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
增加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擴大面向農戶的林業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鼓勵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發林權抵押貸款等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鼓勵林業企業上市融資。林業主管部門要做好林權抵押登記工作,在抵押貸款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權變更手續。鼓勵開展政策性林業保險試點,提高林業經營者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三)完善公共財政保障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各級財政要按照分級管理、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將公益林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市、轄市(區)財政根據實際情況對本級以上公益林予以補助,並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補償標準。
(四)加強鄉鎮林業機構建設
鄉鎮林業工作站承擔基層林業政策宣傳、資源保護、生產組織、科技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等公益性職能。林業面積較大的鄉鎮,可在相應的機構增掛林業站牌子,明確職責,並結合鄉鎮機構改革,配備專職或兼職林業技術人員,建立崗位責任制,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保證基層林業技術隊伍穩定。
(五)完善社會化服務機制
鼓勵發展林業服務機構,引導農戶採取家庭聯合經營、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培育新的林業經營實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起“公司+基地+農戶”等產供銷一條龍、貿工林一體化的林業產業發展格局,實現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引導建立民間護林防火、防治林業有害生物組織,完善森林災害應急反應機制和防治服務網路。
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級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工作議程。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責任,將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林區政府要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計畫,明確目標任務,擬定具體改革方案,紮實推進改革。農辦、發改、財政、農林、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落實到位。各級財政要安排好配套資金,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工作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二)分步實施,有序推進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到廣大農戶的切身利益,各級各部門要嚴肅工作紀律,依法規範操作,做到改革的內容、程式、方法、結果公開、公平、公正,確保廣大農戶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落到實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面廣量大,各地要有步驟、分階段、積極穩妥地推進,確保改革有序進行。一是成立機構,制定方案。2010年1月,林區政府要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改革總體方案。二是廣泛宣傳,加強培訓。2010年1月,林區要層層召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動員大會,廣泛宣傳改革的意義、內容、方法及有關政策法規,分級組織業務骨幹培訓。三是上下聯動,組織實施。2010年2月至7月,林區要按照有關規定,精心組織,認真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任務。四是公示公告,發證建檔。2010年8月至10月,要按照申請、審查、勘查、公示、登記、辦證等步驟,及時核(換)發林權證,並做好改革過程中重要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確保檔案資料的完整、準確和系統。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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