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方案,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研究擬定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區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宣傳、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監測預警、督促檢查、防火設施和隊伍建設;負責林業和草原(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應急防火指揮部的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核。負責全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區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
(十一)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二)負責規範土地和礦產資源以及測繪市場秩序,對全區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對全區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協助配合市自然資源規劃執法機構對泰山區範圍內的自然資源執法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地)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地)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規章草案和標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指導性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草原(地)、濕地、沙化土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四)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林業和草原(地)生態保護修復、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區造林(種草)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標準、規程並監督執行;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用材林、經濟林(乾果、水果等)、林下經濟、中藥材的培育發展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地)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指導森林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沙化土地防治工作;擬訂全區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導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全區林木憑證採伐、木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指導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草原(地)、濕地資源的保護修復和開發利用,擬訂相關保護修復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
(十六)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全區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七)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各類保護地的設立、規劃、建設,負責省級以上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和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推進全區林業和草原(地)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地)等改革指導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草原(地)承包經營和流轉管理。指導開展退耕還林還果。
(十九)監督管理國有林場、苗圃,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苗、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相關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相關工作;指導林業、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負責指導林業和草原(地)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管理區級林業資金並監督國家、省、市和全區以及外資的使用;管理區級國有林業資產;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全區林業統計工作。
(二十一)擬定林業和草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及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行業扶貧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地)科技創新、科技推廣、科技培訓等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地)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地)對外交流和合作事物,承擔濕地、沙化土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二)負責全區森林和草原(地)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四)職能轉變。
1.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貼心代辦,一次辦好”改革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強化審批聯動、最佳化政務服務工作。進一步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便民高效。
2.根據國家規定統一履行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引領。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3.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地)、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安全;加快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二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區水利局負責組織確定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的經營權,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區自然資源局做好有關審查工作。
2.關於河道采砂管理。區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區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區水利局負責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區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在河道內采砂由區水利局組織確定河道采砂經營權,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采砂許可相關工作,區自然資源局做好有關審查工作。
3.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區水利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區水利局、區生態環境部門、區自然資源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4.關於礦井關閉監管。區發改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煤炭行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區應急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區發改局、區應急局、區生態環境部門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區自然資源局。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報告;會同區生態環境部門、區應急局、區發改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區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5.關於採空區治理。歷史形成的採空區,由區自然資源局牽頭,聯合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直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治理方案。正在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形成的採空區,由區應急局牽頭,督促處、鎮政府和礦山企業制定並落實治理方案。
6.關於地質災害防救。區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地質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承擔重大地質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和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區水利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地質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以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7.關於森林、草原(地)的火災防救。區自然資源局(區林業局)承擔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預防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宣傳、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監測預警、督促檢查、防火設施和隊伍建設;負責林業和草原(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承擔森林和草原(地)防火應急處置和撲救等職責。
8.關於食用林產品(含乾果和管轄範圍內的水果,下同)質量安全監管。區自然資源局(區林業局)負責食用林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綜合科牌子)。負責局文電、會務、督查、宣傳、信息、機要、保密、檔案、接待、值班、安全、國有資產等局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牽頭組織編制全區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牽頭負責全面深化改革、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及全區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領域重大課題調查研究,承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群團工作。負責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和教育培訓等工作,組織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退休幹部工作。
(二)財務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財經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財經制度,保障全局各項資金的合理、規範、安全使用。落實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承擔全區自然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績效評價、內部控制規範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局各項財務收支管理使用工作。監督各科室做好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管理區級林業資金的部門預算、支出管理,監督國家、省、市和全區林業項目、資金以及涉林外資的使用;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負責指導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區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
(三)政策法規科(掛信訪辦牌子)。組織起草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全區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等相關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法律法規和有關工作要求。負責受理登記民眾來訪、來信、來電工作,承辦上報區政府轉辦的便民服務電話,負責自然資源系統轉交的相關信訪問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集體訪現場處置及穩定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開發利用科(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牌子)。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有關政策、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登記資料的匯交管理。負責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 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管理。擬訂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城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組織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監督管理、動態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和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管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和評價考核。負責全區各類開發區利用評價管理。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五)規劃和耕地保護監督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區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整治規劃、村莊土地利用規劃、環境承載力評價等相關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全區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組織實施全區耕地、林地、草原(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全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全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工作。擬訂全區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區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承擔全區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原(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六)礦產測繪管理科(掛生態保護修復科牌子)。負責全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擬定全區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全區礦業權市場,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負責全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區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礦產資源開採、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定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承擔礦產資源勘查審批方面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負責全區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負責編制全區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管理區級基礎測繪和其他全區性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區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統籌全區遙感影像獲取和利用,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衛星遙感和測繪地理信息標準化工作。擬訂全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管理辦法,監督管理全區測繪活動、質量。負責全區測繪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承擔測繪資質、資格管理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擬定全區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的政策並監督實施,審核全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區地理信息成果匯交和測繪項目登記。組織指導全區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和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協調地理信息資源共享。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承擔地圖審核和測量標誌管護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管理等工作。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有關工程。承擔全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全區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全區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七)林業綜合管理科(掛森林防火科牌子)。負責全區森林、草原(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宣傳、防火巡護、火源管理、監測預警、督促檢查、防火設施和隊伍建設;負責林業和草原(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擬訂林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區林業基本建設;負責林業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林業和草原(地)生態保護修復、造林綠化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草原(地)和沙化土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制定全區造林(種草)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標準、規程並監督執行;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用材林、經濟林(乾果、水果等)、林下經濟、中藥材的培育發展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地)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指導森林城市建設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沙化土地防治工作;擬訂全區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導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地)科技創新、科技推廣、科技培訓等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地)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國有苗圃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苗、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全區林木憑證採伐、木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指導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管理草原(地)、濕地資源的保護修復和開發利用,擬定相關保護修復規劃並監督實施,管理區以上重要濕地和濕地公園,指導各類濕地小區和小微濕地建設;監督管理國有林場,指導國有林場的基本建設和發展;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負責全區森林和草原(地)相關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項目相關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設立、規劃、建設,負責省級以上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和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全區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育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負責推進全區林業和草原(地)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草原(地)等改革指導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草原(地)承包經營和流轉管理工作,指導開展退耕還林還果;擬定林業和草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及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行業扶貧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地)對外交流和合作事務,承擔濕地、沙化土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區自然資源局下設7個自然資源所,為區自然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分別為財源自然資源、岱廟自然資源所、泰前自然資源所、上高自然資源所、徐家樓自然資源所、省莊自然資源所、邱家店自然資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