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是遼寧省人民政府2005年11月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我省是以集體林為主的省份,80%以上的山林屬集體所有。改革開放以來,通過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大力造林、普遍護林,集體林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也存在集體林產權不明晰、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權責利不統一等問題,制約了林業生產力的發展。為進一步完善林業產權制度,調動林農造林護林、發展林業生產的積極性,增加林農收入,促進林業更好更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在本溪市試點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深化全省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改革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確保收益權,規範森林資源流轉,建立多元化的經營主體,調動廣大林農和社會各方面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加強森林資源的培育和保護,推動經濟發展,加快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步伐,促進遼寧老工業基地的振興。(二)總體目標: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用2至3年時間,基本完成全省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任務,逐步建立產權歸屬明晰,經營主體到位,責權劃分明確,利益保障嚴格,流轉程式規範,監管服務有效的林業產權制度。
(三)基本原則 
1.堅持有利於“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則。有利於森林資源總量增長和質量提高,有利於農民增加收入,有利於提高森林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
2.堅持權益平等的原則。集體山林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共同所有,要通過多種形式平均分配產權,使每個村民平等享有集體山林的權益。
3.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改革中要尊重大多數民眾的意願,做到內容、程式、方法、結果公開,確保廣大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4.堅持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原則。對已明確的林木所有權、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大部分民眾滿意的要予以維護;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要按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方式妥善解決。
5.堅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樣的原則。各地可根據本地森林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自主選擇改革的形式和方法,允許經營形式多樣化,不搞“一刀切”。
6.堅持實行林業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在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中,對商品林和公益林分別採取不同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和政策措施。
二、改革的範圍及主要內容
 全省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包括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和重點公益林,縣級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特殊保護地區的公益林和權屬有爭議且暫時難以解決的林木、林地暫不列入本次改革範圍。
改革的主要內容:
(一)明晰產權。在保持林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落實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經營體制。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實體,並依法簽訂林地承包(流轉)契約,及時進行林權登記,換髮林權證書。明晰產權可以通過以下形式:
1.家庭承包經營。在民眾收入對林業依賴程度較高的多林地區,應主要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形式,即對集體統一經營的森林、林木、林地,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積,以戶為單位承包經營,或自由組合聯戶承包經營。
2.其他承包經營。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現有森林、林木、林地進行評估作價,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本著先內後外的原則,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或其他社會經營主體。承包收益為集體經營收入,按照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二)放活經營。鼓勵對商品林資源進行綜合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在保證生態功能前提下,允許合理開發利用一般和重點保護地區的公益林林地資源,發展林地經濟;對公益林實行科學經營,經批准允許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規範流轉。在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根據林業生產發展的需要,按照“依法、自願、有償、規範”的原則,鼓勵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有序流轉,引導林業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森林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各地要建立林權流轉等林業要素市場,加強服務體系建設。
要穩妥處理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對已經流轉的集體山林,凡程式合法、契約規範的,要維護其山林權屬;對手續不完備,民眾意見較大的,應予以補充完善。
林權所有者可對所擁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依法進行繼承、出租、入股、抵押、流轉。
三、完善有關政策
 (一)穩定自留山政策。已劃定的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劃定時另有約定外,一律歸農戶所有,不得擅自收回、調整。
(二)完善責任山政策。對責任山已簽訂契約且執行較好的,在進一步明晰產權、完善契約的基礎上,發放林權證;對契約不合法的,要依法糾正,重新簽訂承包契約。
(三)完善金融扶持政策。金融部門要加大對林業信貸的投放力度,允許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對發展林業生產給予必要的小額貸款支持。
(四)落實公益林的補償政策。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享受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政策;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一般公益林(含未納入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補償範圍的天然林),享受省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政策。
(五)落實征占用林地補償政策。在承包期內遇有徵占用林地時,其林木補償費支付給林權所有者,林地補償費發包、承包雙方按2∶8比例分成。
四、改革的步驟
 全省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分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開展培訓。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深化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和有關政策。發動廣大民眾踴躍參與和支持改革。通過培訓使參與實施改革的相關人員掌握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能在改革中正確運用。
第二階段: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在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摸清現有集體山林的經營管理狀況,了解民眾對推進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意願的基礎上,市、縣(市、區)、鄉(鎮)要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改革的工作方案要報上一級政府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並備案。各村組的改革方案,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將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需經鄉鎮政府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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