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精神,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實現遼寧林業的跨越式發展,為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現就加快我省非公有制林業的發展提出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意見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發〔2003〕9號)精神,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實現遼寧林業的跨越式發展,為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現就加快我省非公有制林業的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發展非公有制林業的重要意義
非公有制林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林業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時期林業建設和發展中,非公有制林業是最具活力和競爭力的林業經濟成分之一,是實現林業跨越式發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林業和公有制林業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市場競爭中可以發揮各自優勢,相互促進,共同發展。近年來,非公有制林業在我省林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我省林業建設的重要力量,成為全社會辦林業的生力軍。非公有制林業推動了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增加了農民收入,激活了國有林場職工自營經濟,拉動了相關產業,有力地促進了縣域經濟的健康發展。鼓勵、支持非公有制林業發展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是加快全省林業發展的重要舉措和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整體戰略不可或缺的環節。為此,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林業的發展。二、建立健全有利於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現代林業產權制度
 1.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按照“明晰所有權,放活使用權和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的原則,在保持集體林地所有權的前提下,進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權和地使用權,落實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體、多種經營形式並存的集體林經營體制;將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經營權落實到戶,落實到聯戶或其他經營實體,真正實現“林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
2.在國有林業內部引入民營機制。國有林場應鼓勵和扶持職工發展自營經濟,將其作為職工致富乃至分流富餘人員的途徑。鼓勵非公有制經營者以購買、參股、租賃、合作開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森林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參與國有林業企業改革、改組、改制和林業經濟布局調整,大力發展公有和非公有資本參股的混合所有制林業,盤活公有制林業企業的存量資產。
3.鼓勵森林資源依法合理流轉。各種社會主體都可以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參與流轉。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也可以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要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進一步規範流轉程式,加強流轉管理特別是流轉後應當用於林業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做好流轉服務工作,為各種社會主體投資林業創造良好的條件。
4.保護非公有林權所有者的合法財產權。對非公有林權所有者,應依法辦理林權證,從法律上保護其財產權。進一步貫徹“誰造誰有、合造共有”和“誰投資,誰受益”的林業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鼓勵和放手發展非公有制林業
 1.鼓勵各種社會主體跨所有制、跨行業、跨地區投資發展林業。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私營企業主、外國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幹部職工,都可單獨或合夥參與林業開發,從事林業建設。
2.林業行業對投資者全方位開放。充分調動全社會辦林業的積極性。各項林業重點工程建設,通過招投標等形式,鼓勵多元主體參與經營或聯合開發,採取多元投資主體、多種所有制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充分利用國內外、省內外市場和資源,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和外國資本,興辦開放式林業。
四、尊重和保護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
 1.保證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對投資林業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得侵犯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的自主經營權。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不但可以多種形式自主投資經營商品林,有權獲得合法經濟效益;而且可以依法投資經營公益林,有權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及其他政策性補助。
2.改進商品林採伐制度。採伐自留山的林木,不受林齡限制並可使用自用材或燒柴限額。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用材林、速生豐產林的主伐年齡和採伐時間,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確定;林木所有者要求採伐的,縣級以上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其年森林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畫,依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在非林業用地上營造的林木不納入木材生產計畫管理,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人工營造的珍貴樹種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經濟林進行採伐管理。人工商品林中稀疏萌生的本地區常見珍貴樹木,按照一般樹種對待,允許正常撫育間伐。對造林大戶、私有林場的林木採伐,可以實行森林採伐限額單列。
3.允許綜合開發利用森林資源。鼓勵對商品林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允許合理開發利用一般保護地區的公益林地資源,在保證森林生態功能前提下,發展林地經濟;對重點保護地區公益林林地資源開發,必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4.規範木材流通管理。進一步簡化和規範木材運輸辦的審批手續,取消木製成品憑證運輸規定。木材檢查站不得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許可權之外,增加檢查項目或收取不合理費用。
五、加強對非公有制林業的政策扶持
 1.對非公有制林業和公有制林業一視同仁,統一稅費政策、資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資政策,為各種林業經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金融機構對個人造林育林,要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擴大面向農戶和林業職工的小額信貸和聯保貸款,有關金融機構對達到一定規模的造林大戶、私有林場和林產品加工龍頭企業要予以支持。允許以林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
2.切實兌現林業稅費優惠政策。認真落實國家關於取消農業特產稅和減低並限期取消農業稅等政策規定,並逐步將徵收的育林基金全部返還給林業生產經營者。取消各類不合理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林農和其他林業生產經營者收取或轉嫁不合理費用。
六、切實搞好對非公有制林業的服務和管理
 1.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對非公有制林業的管理和服務。林業主管部門要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非公有制林業的管理;鄉鎮林業工作站要將對非公有制林業的管理和服務做為工作重點。要在依法管理的基礎上,積極為非公有制林業發展提供政策服務、法律服務、科技服務和信息服務,加強對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在林業政策、法律和技術方面的宣傳和培訓,指導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做好規劃設計等工作,幫助他們做好市場調查和預測並提供有效的技術指導,引導和扶持非公有制林業企業走市場化、產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發展道路。鼓勵各類林業經營主體在自願的基礎上組建行業協會,發揮行業協會在發展非公有制林業中的作用。
2.依法履行對非公有制林業的監管。在鼓勵非公有制林業發展的同時,要引導和要求非公有制林業經營者增強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遵守市場規則,依法經營。對盜伐、濫伐林木和違法運輸、收購、經營加工木材及制售偽劣林木種子等行為,要依法懲處;對發布虛假廣告,以虛構巨額回報炒買炒賣森林資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公安、工商、林業等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加強監督,一經查實,立即依法處理。
3.加強對全社會辦林業的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全社會辦林業工作,從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著眼,把發展非公有制林業作為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和振興老工業基地、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下大力氣抓好、抓實。要積極研究新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解決非公有制林業發展遇到的新問題。要進一步加強林業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林業發展環境,實行政務公開,簡化行政許可手續,規範行政行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為林業投資者提供熱情、方便、快捷、規範的服務,促進全省非公有制林業的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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