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政府《關於禁止對天然林進行商業性採伐的通知》(遼政發〔2002〕12號)下發以來,全省各級政府加強對天然林的保護工作,使天然林資源得到了休養生息,森林植被初步得到恢復,森林的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得到提高。為鞏固和發展天然林保護成果,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省政府決定繼續加強對天然林的保護和建設工作(保護期為5年,2006年至2010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實天然林經營基本政策
以森林分類經營政策為基礎,按照嚴格保護、生態優先、科學經營、合理利用、適度開發的原則,確保天然林資源總量增加、質量提高。
(一)繼續禁止對天然公益林進行商業性採伐。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技術規程(DB21)》,按照公益林保護建設等級進行嚴格管護,加大對天然公益林的封育力度,天然公益林必須實行天然更新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適度開展撫育、改造、更新性採伐等公益林建設性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促進天然公益林的保護和發展。
(二)對天然商品林實行科學營林、集約經營。有計畫地對天然商品林進行森林撫育和非皆伐方式的改造;對天然商品林成過熟林禁止皆伐作業,允許實施擇伐和二次漸伐。鼓勵對天然商品林實行天然更新和人工促進天然更新。
(三)遭受病蟲、風雪等自然災害危害的林木,應視其受害的情況,科學確定採伐方式和強度,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清除。在天然商品林和一般保護地區的天然公益林中冠下更新的紅松,林齡達到12年以上,長勢良好,並達到相應技術要求的,允許伐除上層天然林木,為紅松幼林創造適宜的生長條件。市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涉及天然林經營利用的科研課題和重大林業工程,允許按照課題和工程要求開展採伐作業。
(四)對天然林的轉讓、承包,凡程式合法、契約規範的,要繼續執行其契約或契約;對契約不規範、民眾意見較大的,要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允許集體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林地)和一般、重點保護地區的天然公益林(林地)進行產權制度改革。
二、繼續實行財政補助政策
對岫巖、撫順、清原、新賓、本溪、桓仁、鳳城、寬甸、西豐等9個天然林保護重點縣(市),省財政繼續按照現行政策給予天然林管護補助和財政減收轉移支付補助。待國家出台國有林場體制改革政策後,省將根據有關政策,逐步解決國有林場和自然保護區因天然林保護而出現的經濟困難問題。
三、適度發展林地經濟,解決好民眾生產、生活問題
(一)鼓勵結合
林業結構調整發展生態經濟型後續產業,實現生態和產業的協調發展,適度發展林地經濟,解決好林農和林業職工的長遠生計問題。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證森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按照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劃要求,允許對天然商品林和一般保護地區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開展多種經營;對重點保護地區的天然
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資源可以適度進行開發利用;對特殊保護地區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資源嚴格禁止開發利用。
(二)農民生產、生活所需自用材原則上安排在商品林區域內進行採伐。農村生活燒柴,可在農民自留山或劃定的薪炭林中按規定採伐。同時,大力推廣高效節能型炕灶及戶用沼氣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積極開發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
(三)對已經區劃界定為公益林和已經封育形成林分的原柞蠶場,不允許重新開封養蠶,並及時變更森林資源檔案資料。
四、明確責任,完善天然林保護建設工作的管理體制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天然林保護建設工作的領導,將天然林保護和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程,進一步完善保護髮展天然林責任制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服務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嚴格天然林採伐設計審批和限額採伐制度,嚴格天然林征占用林地審批管理,從源頭上加大治理和打擊毀林、濫征亂占林地行為的力度。
(二)對天然林保護工作管理不力、造成嚴重毀林行為或惡性案件的地區,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並核減下年度森林採伐限額。
(三)加強天然林保護建設工作中有關林業政策由省林業廳負責制定和解釋,有關財政補助政策由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和解釋。
(四)對天然林的轉讓、承包,凡程式合法、契約規範的,要繼續執行其契約或契約;對契約不規範、民眾意見較大的,要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允許集體所有的天然商品林(林地)和一般、重點保護地區的天然公益林(林地)進行產權制度改革。
二、繼續實行財政補助政策
對岫巖、撫順、清原、新賓、本溪、桓仁、鳳城、寬甸、西豐等9個天然林保護重點縣(市),省財政繼續按照現行政策給予天然林管護補助和財政減收轉移支付補助。待國家出台國有林場體制改革政策後,省將根據有關政策,逐步解決國有林場和自然保護區因天然林保護而出現的經濟困難問題。
三、適度發展林地經濟,解決好民眾生產、生活問題
(一)鼓勵結合林業結構調整發展生態經濟型後續產業,實現生態和產業的協調發展,適度發展林地經濟,解決好林農和林業職工的長遠生計問題。在不造成水土流失、保證森林生態功能的前提下,按照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劃要求,允許對天然商品林和一般保護地區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資源進行合理開發利用,開展多種經營;對重點保護地區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資源可以適度進行開發利用;對特殊保護地區的天然公益林林地及林下資源嚴格禁止開發利用。
(二)農民生產、生活所需自用材原則上安排在商品林區域內進行採伐。農村生活燒柴,可在農民自留山或劃定的薪炭林中按規定採伐。同時,大力推廣高效節能型炕灶及戶用沼氣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積極開發利用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
(三)對已經區劃界定為公益林和已經封育形成林分的原柞蠶場,不允許重新開封養蠶,並及時變更森林資源檔案資料。
四、明確責任,完善天然林保護建設工作的管理體制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天然林保護建設工作的領導,將天然林保護和建設工作列入重要議程,進一步完善保護髮展天然林責任制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服務指導和組織管理工作。嚴格天然林採伐設計審批和限額採伐制度,嚴格天然林征占用林地審批管理,從源頭上加大治理和打擊毀林、濫征亂占林地行為的力度。
(二)對天然林保護工作管理不力、造成嚴重毀林行為或惡性案件的地區,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並核減下年度森林採伐限額。
(三)加強天然林保護建設工作中有關林業政策由省林業廳負責制定和解釋,有關財政補助政策由省財政廳負責制定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