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

通常所稱的公益林是指為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滿足人類社會的生態、社會需求和可持續發展為主體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森林、林木、林地。

其建設、保護和管理由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為主。按事權等級劃分為國家生態公益林和地方生態公益林(其中包括省級、市級和縣級)。

公益林,是指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體功能,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經批准公布並簽有公益林保護協定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公益林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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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生態功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不破壞原有農林生態群落的前提下,達到生態和經濟雙贏。

原則

堅持森林可持續經營和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原則上,只對一半生態公益林區採取經營和利用措施。

經營內容

對現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進行經營管理直到森林與林木更新,主要分為管護、撫育、改造和更新等。

利用途徑

1、積極鼓勵與生態公益林主導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學考察、定位觀察、試驗研究、科普教育、種質標本採集、生態旅遊、物種與遺傳基因保存和自然遺產留存等。
2、有條件地允許利用林下多種資源進行非木質資源開發。
3、嚴格控制對公益林的採伐更新,嚴格禁止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採伐、撫育和改造活動。
4、對公益林的利用以及公益林區進行的工程建設,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同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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