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愛國衛生條例

張家界市愛國衛生條例

張家界市愛國衛生條例,於2019年2月28日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張家界市愛國衛生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4/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改善衛生環境,倡導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消除健康危害因素,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開展的社會性、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負責、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和愛國衛生工作隊伍建設,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從事下列活動:
(一)投資衛生基礎設施、農村改水改廁、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促進與教育等項目建設;
(二)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三)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六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愛衛會應當集中宣傳和普及愛國衛生知識,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環境衛生、免於健康危害的權利,有參加愛國衛生活動、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八條 愛衛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愛國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考核愛國衛生工作;
(四)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培訓、交流合作和科學研究;
(五)組織動員公眾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六)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愛衛會日常工作,組織成員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本區域的單位和個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愛國衛生工作組織,確定責任人員,實行庭院、門前清掃保潔、綠化美化環境和衛生秩序責任等制度,做好本單位、本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愛衛會應當建立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健全愛國衛生工作機制,組織協調社會各方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在發生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愛衛會應當加強協調,動員公眾參與愛國衛生工作,推動落實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 健康促進與教育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健康促進與教育規劃,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的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網路。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促進與教育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健康促進與教育的技術指導、培訓和監測評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等的防治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宣傳。
企業應當對管理和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健康培訓,控制職業傷害、職業病及相關疾病的發生。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加強健康心理輔導,培養學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提高學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學習健康知識和技能,養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遵守衛生行為規範和公共環境衛生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檳榔渣、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紙屑、菸蒂、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不及時清除所飼養寵物的糞便;
(四)亂倒生活垃圾、污水、糞便;
(五)從建築物、車內向外拋物;
(六)在城市道路、建築物、構築物以及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
(七)其他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介應當積極開展衛生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在傳染病流行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開展衛生防疫的輿論引導和防病知識宣傳活動,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
車站、機場、商場、廣場、公園、酒店、影劇院、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居民小區應當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開展健康知識宣傳。
第十七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菸、控煙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
禁止在公共運輸工具、室內公共場所吸菸。
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應當制定禁止吸菸的制度和措施,開展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工作,設定禁菸警語和標識,配備專(兼)職禁菸監督員。
任何人都有權制止吸菸者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第十八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
菸草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四章 環境衛生治理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環境衛生治理活動,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愛國衛生工作需求,統籌安排農村改水改廁、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道路建設、綠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項目。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無害化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推行農村生活垃圾戶集、村收、鄉鎮轉運、縣(區)處理,落實專門保潔人員。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制訂村規民約,組織動員村民參與庭院衛生整治和公益衛生活動,保持庭院和村莊衛生整潔。
醫療衛生、電子、放射性等需要特殊處理的垃圾,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進農村因地制宜建立污水處理系統,提高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城鄉結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築工地、閒置空地、廢品收購貯存點、公路鐵路沿線等地段或者區域的環境衛生治理,保持環境衛生整潔有序。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農村廁所改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推進農村衛生廁所建設和改造。
農村衛生廁所應當達到無害化處理等規定標準和要求,合理選擇地點和處理模式,避開水源及其他水體,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銜接,不得對水體造成污染,不得影響居民生活。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土壤和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規範施用肥料、農藥;科學劃定畜禽禁養、限養區域,依法限期關閉、搬遷禁養區域內的養殖場,監督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病死動物和動物排泄物的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設施,對餐廚垃圾進行集中處置。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食堂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對餐廚垃圾進行單獨收集、存放。
鼓勵和支持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投放。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推進城鎮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和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建設。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備水質淨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並按照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頻次和項目進行水質檢驗。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帳,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每半年進行不少於一次常規水質檢測和儲水設施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條 集貿市場的開辦者應當設定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垃圾站和供排水等公共衛生設施,配備相適應的保潔人員,建立健全衛生、消毒、檢驗檢疫、無害化處理制度。
在活禽經營區域應當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通風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規範活禽交易屠宰行為,逐步實現活禽集中宰殺、冷鏈配送、生鮮入市。
第二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誠信自律,配備防蠅、防鼠、防蟲、防塵、防腐設施,保證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嚴禁出售病死、毒死或來源不明的畜禽肉品和水產品,以及腐亂、霉變和受污染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景區、景點的公共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宣傳旅遊環境衛生知識,做好垃圾、糞便和污水的無害化處理,保持景區、景點環境衛生。
景區、景點內的單位、居民和遊客應當遵守景區、景點衛生管理制度。
第五章 病媒生物預防與控制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規律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採取綜合防治措施,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農業農村、水行政、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田、山塘、水庫、河流、山林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負責公共運輸工具和相關營運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病媒生物密度的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三十一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賓館、飯店、單位食堂等人員聚集場所,糧庫、集貿市場、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築工地、管道井、公共廁所、廢品收購貯存點、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其經營管理者或者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並設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
第三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本轄區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單位所採取的防治技術措施以及使用的藥品器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減少環境污染。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愛國衛生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將愛國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愛國衛生工作經費應當統籌安排、合理使用,重點支持健康促進與教育、環境衛生治理、飲用水安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資助、捐贈。資助、捐贈的款項和物品應當專門用於愛國衛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完善傳染病防控體系建設,合理布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營造健康環境,最佳化健康服務,促進衛生服務模式從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轉變,提高人民民眾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衛生創建規劃,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鎮街、衛生村居等創建工作。
第三十八條 愛衛會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監督檢查,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對衛生創建單位實施動態管理。
愛衛會可以聘請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組織開展愛國衛生監督,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愛國衛生義務監督員在進行協助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愛衛會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在十五日內向舉報單位或者舉報人反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責令改正,對行為人處二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愛衛會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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