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是拉薩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2009年10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11月5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愛國衛生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結合本市實際,根據《拉薩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分級負責、部門協調、全民參與、社會監督、科學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參與和維護公共衛生的義務。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組成,是本級人民政府愛國衛生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其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統一規劃、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並對其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
(六)協調有關部門對愛國衛生工作違法案件進行查處;
(七)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競賽評比和命名、表彰活動;
(八)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愛衛會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會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
第六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下列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康教育體系,協同愛衛會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衛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愛國衛生有關標準;做好社區衛生保健規劃的貫徹實施,開展除害滅病的技術指導、“四害”密度監測和科學研究;做好食品、公共場所、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監測;組織實施農村改水、改廁規劃,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動員全社會參與衛生工作;解決好醫療衛生單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無害化處理;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預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種傳染病的發生、蔓延。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鄉(鎮)環衛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編制環境衛生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市容環境治理,建立健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制建設、執法監督檢查,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維護城鎮環境的整潔、綠化、美化;加強城鎮供水管理及指導工作,對城鎮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飲用水化學處理藥劑、淨水器進行管理;指導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加強城鎮排水設施的監測管理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防治水體和地下水污染;按照要求加強施工工地、拆遷工地和待建工地的管理,實施封閉式圍擋,禁止隨意傾倒生活垃圾及建築垃圾,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結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做好農村的人畜禽糞便、鄉(鎮)企業和養殖業的廢棄物及其它農業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安全利用;推廣有機肥和化肥的結合使用,維護生態平衡;做好草原、農田滅鼠;組織協調農藥質量的檢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工作;與衛生等有關部門配合做好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等疾病的防治工作;綜合治理鄉(鎮)企業“三廢”污染。
(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各項法規,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監督制度,加強對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及危害廢物等污染的執法監督力度,指導和協調解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對各種類型自然資源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五)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做好愛國衛生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
(六)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城鎮除害防病和環境治理所需日常及突發事件衛生用品監測工作;做好資源再生利用的管理和開發;協助衛生、新聞等部門積極開展控制吸菸的工作。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學生的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引導中、國小校按照國家規定的教學計畫開設健康教育課程,引導托幼組織進行衛生保健常識教育;培養愛清潔、講衛生的良好習慣,提高學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加強對學校食堂食品衛生的管理,嚴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和衛生設施質量,淨化、綠化、美化學校環境,組織學生積極參加愛國衛生運動和衛生宣傳活動。
(八)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和中、長期規劃等有關政策,把愛國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愛國衛生工作提供必要的專項經費支持,確保愛國衛生工作順利開展。
(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為職工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區域內的環境整治工作。
(十)鐵路、交通、工商、旅遊部門:負責做好車船、車站、賓館飯店、旅遊景區景點、鐵路沿線、城鎮集貿市場、沿街集市攤點的衛生管理、廢棄物的收集,並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積極宣傳及開展公共場所禁菸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搞好鐵路沿線和公路兩側用地範圍的清潔衛生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發生重大疫情時的管制工作;積極開展創建衛生視窗單位活動。
(十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水資源的保護,指導供水水源地的保護和鄉(鎮)供水工作;結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配合衛生部門預防控制地方病、寄生蟲病的發生和傳播。
(十二)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積極做好公共場所禁菸工作,負責督促轄區區域網路吧、圖書館等文化公共場所做好禁菸及除“四害”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宣傳教育,提高全民衛生素質。
(十三)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工作,採取多種形式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和衛生科普知識宣傳,起到輿論監督作用。
(十四)宣傳部門:負責把愛國衛生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提高人民民眾文明素質的主要內容,納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鄉(鎮)活動規劃,常抓不懈,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
(十五)駐市各部隊機關:結合各自的實際和任務特點,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廣大官兵的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積極支援地方的愛國衛生工作,參與社會衛生綜合整治活動。
(十六)共青團和婦聯組織:負責動員和組織廣大青年、學生和婦女,積極參與所在地區和單位的愛國衛生活動,組織招聘愛國衛生青年及婦女志願者參加愛國衛生各項公益活動。
(十七)城關區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城區環境與衛生建設,淨化、綠化、美化環境,保證公共場所衛生清潔和市容環境衛生法規與制度的貫徹實施,組織城區街道辦事處把健康教育納入社區服務範疇,制定並督促實施居民健康規範。動員和組織廣大民眾積極參與創建衛生城市活動,增強市民衛生素質,大力提高城市衛生整體水平。
(十八)電台、電視台、報社:應對健康知識進行廣泛的宣傳。
(十九)其他各部門和單位:均應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愛國衛生工作。企業應建立勞動衛生保護制度,對職工有針對性地進行健康保護教育。
第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制度。
每年4月為全市愛國衛生運動月,每年4月18日為拉薩城市衛生清潔日。
第八條 縣(區)愛衛會應當加強愛國衛生監督檢查,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落實愛國衛生措施。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建立愛國衛生工作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考核。
第九條 縣(區)愛衛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聘任愛國衛生協管員,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違反有關愛國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勸導、制止或者舉報;
(三)協助愛衛會辦公室工作人員進行愛國衛生監督檢查。
愛國衛生協管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帶標誌。
第十條 對城市建成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的設定,應當統籌規劃,種類齊全,保證數量,滿足需要。合理設定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點、中轉站,建設垃圾、糞便處理場,保證垃圾日產日清。對垃圾、糞便應當密閉運送,不污染道路和環境,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創建衛生村(組)活動,應當以改善農村飲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糞便無害化處理為重點,促進農村愛國衛生活動的全面開展。
第十一條 鐵路、公路車站的候車室應設定適量的垃圾箱、果皮箱和站內公共廁所,建立衛生保潔制度,配備專門人員負責衛生清潔,確保候車室內空氣品質、環境衛生、食品及飲用水衛生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立無煙區和吸菸區標誌。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活動場所為禁止吸菸場所(以下簡稱禁菸場所):
(一)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二)公共體育館;
(三)圖書館、檔案查閱室、博物館、展示廳;
(四)會議室;
(五)商場(含室內市場)、糧食供應店(所)、金融營業場所;
(六)在城市內行駛的公共運輸工具及候車(機)室;
(七)衛生醫療單位;
(八)學校、托幼稚園(所);
(九)設有禁菸標誌的公共場所;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菸場所。
第十三條 禁菸場所的所在單位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禁菸場所設定統一、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二)不在禁菸場所內設定吸菸器具;
(三)及時勸阻吸菸者在禁菸場所吸菸;
(四)不設定固定的吸菸室。
第十四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完成目標任務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愛衛會予以表彰、獎勵;符合規定標準的,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 榮獲愛國衛生榮譽稱號後,工作質量下降,達不到先進標準的,撤銷榮譽稱號。對弄虛作假取得榮譽稱號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人民政府或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其先進單位或個人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履行職責中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區)愛衛會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愛衛會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規定,拒不開展或參與滅“四害”病媒生物活動,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規定,單位衛生達不到要求的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1000元的罰款;
(三)對違反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處20-50元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愛衛辦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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