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地方性法規。

《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已經2023年8月24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並經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
(2023年8月24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升公眾健康水平,推進健康池州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績效考核指標,並將愛國衛生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推進基層格線化管理。
各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按照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健康教育,定期開展愛國衛生活動,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等達到規定標準。
公民應當養成文明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
個體工商戶應當積極配合所在地愛國衛生組織的工作,接受指導和監督檢查,維護其經營場所的環境衛生。
第八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月,集中開展健康知識科普、病媒生物防治等民眾性愛國衛生活動以及血吸蟲病等地方病防治宣傳工作。
第九條 鼓勵、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組織開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城鄉結合部、城中村、旅遊景區、校園周邊、背街小巷、易生病媒生物地下管網等區域和老舊小區、建築工地、車站碼頭、集貿市場、餐飲店等場所的環境衛生進行重點治理,完善公共衛生設施。
第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質量監督以及飲用水衛生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和規模化供水工程建設,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十二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計畫,統一開展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控制等為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施病媒生物監測和預防控制效果評估。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路,加強預防控制技術指導,定期報告監測結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第十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開展健康影響評估。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知識宣傳和預防技能培訓,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養生保健、康復服務中的獨特作用。
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進行健康指導。
第十五條 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加強師生心理輔導,引導師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開設體育與健康課程,並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一小時的體育活動。
第十六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完善體育場地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和支持全民健身運動,提升公民健康水平。
第十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無煙機關、無煙醫院、無煙學校等無菸環境建設,開展吸菸危害和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嚴格實施公共場所、區域內禁止吸菸。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區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定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標誌。
不得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菸草製品。
第十九條 愛衛會應當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健全衛生(健康)創建評價體系,對衛生(健康)城鎮、衛生(健康)村和衛生(健康)單位實施動態管理,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信箱、電子信箱等途徑受理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和反饋,並依法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愛衛會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應當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有失職失責行為的,按照規定予以追責和問責。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染給人的蚊、蠅、蟑螂、鼠和省級以上愛衛會規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關於《池州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3年4月27日在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
市衛生健康委主任 劉保權
市人大常委會:
受市政府委託,現就《池州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背景依據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作出重要指示。2022年12月26日,在愛國衛生運動開展70周年之際,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強調要更加有針對性地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二是助力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需要。國家衛生城市是對一個城市衛生水平綜合評價的最高榮譽,是一個城市綜合功能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21)版》中要求“具有立法權的地方需有本地愛國衛生法規”,制定《條例》,將為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是解決我市愛國衛生工作實際的需要。隨著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完善,城鄉環境衛生進一步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影響城鄉居民健康的問題,需要深刻認識新時期愛國衛生運動的重要意義和科學內涵,推動愛國衛生運動重心從環境衛生治理向全面社會健康管理轉變,創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新局面。
為進一步規範愛國衛生工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市衛生健康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牽頭起草了《條例》草案。
二、起草過程
一是完成草案初稿。在深入了解基層愛國衛生工作現狀基礎上,完成初稿。二是廣泛徵求意見。2023年1月28日至2月28日公開徵求意見,同時書面徵求了縣(區)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意見建議。三是開展學習調研。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教科文衛工委、市衛生健康委有關人員,赴淮南市和南昌市開展愛國衛生立法專題調研。四是召開徵求意見會。3月17日,市政府召集市直有關部門討論研究,提出進一步修改意見。五是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3月14日,通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3月23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六是通過市政府常務會審議。3月28日,經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總計6章37條。第一章總則總計6條(第一條至第六條),明確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和定義,工作原則和保障。第二章機構與職責總計3條(第七條至第九條),明確我市愛國衛生工作體制,理清各級政府、愛衛會、愛衛會成員單位、基層愛衛主體及其他主體職責。第三章管理與規範總計19條(第十條至第二十八條),明確環境衛生重點場所綜合治理、飲用水安全保障、景區景點管理、物業單位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以及控煙工作等管理規範。第四章監督管理總計4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明確衛生創建和健康城市管理,以及愛衛會成員單位工作制度。第五章法律責任總計3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明確違反條例及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總計2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說明病媒生物概念和法規施行時間。
以上說明連同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關於《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及論證修改情況的報告
——2023年8月24日在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吳 軍
市人大常委會:
6月20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修改工作予以肯定,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建議。會後,法工委邀請部分法律顧問參加,會同市衛生健康委等市直部門,研究吸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結合創城工作經驗,對草案修改稿組織開展了兩輪修改。8月中旬,綜合各方面意見,對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立法技術規範要求,立足實際需要,再次組織論證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期間,兩次書面徵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運用書面、電話、面談等方式多次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學習借鑑其他市立法經驗,修改完善有關條款。草案修改二稿形成後,召開市直徵求意見座談會,聽取了市直部門和市人大代表等意見;發函(通知)徵求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基層立法聯繫點等意見,公告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工委共對收集到的50餘條意見建議進行逐一研究吸納,修改形成《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表決初稿)》。8月17日,法制委進行了統一審議,再次完善,形成了《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8月2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主任會議聽取了論證修改情況的匯報。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論證修改內容
目前表決稿共二十四條。主要修改內容為:
(一)關於工作原則。鑒於“政府主導”包含部門協作,“全民參與、科學治理”包含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為避免重複,對部門協作、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等原則作了刪除處理(表決稿第三條)。
(二)關於愛衛會和基層職責。一是考慮到明確愛衛會成員單位職責屬於政府職權範圍事項,法規不宜規定,對有關表述作了刪除處理。二是鑒於愛國衛生工作具有極強的民眾性和社會性,需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作用,同時吸收我市基層愛國衛生工作的經驗,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增加“推進基層格線化管理”的規定(表決稿第五條、第六條)。
(三)關於愛國衛生月。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我市愛國衛生月制度於1989年建立,通過集中時間、力量組織活動,對強化全社會的大衛生觀念,推動解決社會性衛生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新時代賦予了愛國衛生月引導民眾養成並踐行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等新內容。為了更好地動員全社會力量,推動民眾養成文明健康習慣,增加設立愛國衛生月和集中開展健康知識科普、病媒生物防治等民眾性愛國衛生活動以及血吸蟲病等地方病防治宣傳工作的內容(表決稿第八條)。
(四)關於環境衛生重點治理。對環境衛生區域、場所進行區分,並從我市實際出發,增加農村、旅遊景區、易生病媒生物地下管網等作為重點區域,推進提高城鄉環境衛生整體水平(表決稿第十條)。
(五)關於學生在校期間體育活動。一是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代表提出增加學校開設體育與健康課程的內容,且我市實踐可以做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作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開設健康與教育課程”的規定;二是根據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有關規定,修改為“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一小時的體育活動”,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表決稿第十五條)。
(六)關於未成年人購買菸草製品出示身份證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是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等四類情形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購買菸草製品不在四類情形中;另外,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證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地方法規無權規定,因此刪除“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的內容(表決稿第十八條)。
(七)關於文明餐飲。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已對文明餐飲有明確具體規定,《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也已就文明用餐、拒絕浪費、聚餐使用公筷公勺作出倡導性規定,且《池州市愛國衛生條例》更側重公眾健康保障方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八)關於名詞解釋。同市衛健委共同商研,參照全國愛衛會、原衛生部組織制定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對“病媒生物”概念進行了完善(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此外,還對部分語句、文字進行了最佳化和調整。
二、未吸納的意見
一是關於電子菸。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和不得使用自動售賣設備銷售的範圍應當增加電子菸。經研究,鑒於國務院《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將電子菸界定為新型菸草製品,不再在菸草製品外增加電子菸。
二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增加養犬、物業、文明行為等方面的表述,考慮到我市出台的《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池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池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已對上述內容作出專門規範,不再在本條例中重複規定。
按照設區市法規批准時限有關要求,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會期及議程安排,法規實施時間擬定為2023年11月1日(表決稿第二十四條)。
法制委認為,表決稿比較成熟,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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