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合肥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在2004.03.02由合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3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經2004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愛國衛生工作,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高公共衛生水平,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社會衛生環境,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屬地管理,單位負責,民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並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市、縣(區)、鄉鎮政府及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作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規劃、計畫,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並監督各部門、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農村改水改廁、改善環境及創建衛生城市、衛生村鎮、衛生單位等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愛衛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愛衛會的決議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落實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三)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評比;
(四)總結交流愛國衛生工作;
(五)進行愛國衛生工作宣傳、培訓、技術指導;
(六)開展愛國衛生科學研究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社會衛生工作職責。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其他組織均要成立愛衛會組織,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所在地愛衛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本市實行周末衛生日、愛國衛生月制度。
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維護公共環境衛生和公共衛生設施,做好各自的環境衛生工作。
在城市市區,任何人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亂倒垃圾;除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經批准外,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在本市限制養犬區內,任何人不得攜犬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第十一條 各類公共場所要有完善的衛生管理制度,有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室內衛生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管理機構要加強公共衛生規劃和建設,建立衛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區、景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集貿市場要設定符合衛生要求的公廁、垃圾站和供排水設施,配備保潔人員,建立衛生制度,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要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和污水。建築工地要文明施工。宿舍、廚房、廁所要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定點屠宰場以及生物、化學製品生產加工企業要對其產生的廢棄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中堆放及清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改造衛生環境,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室內外清潔衛生,經常清除積水、垃圾,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集貿市場等場所,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防治措施。
申請開展有害生物控制的服務機構,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區、縣愛衛辦備案,並接受各級愛衛辦對其服務質量監督。
生產、銷售和使用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使用劇毒急性殺鼠劑。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衛生知識。
各有關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科學衛生保健知識。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第十八條 積極開展吸菸有害健康宣傳教育和創建無煙先進單位活動。
禁止在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學校和專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吸菸。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和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保護生活飲用水水源,改善農村居民飲用水衛生條件。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村衛生廁所的建設,推廣糞便無害化處理技術,普及衛生戶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可在各有關單位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負責委託的愛國衛生檢查工作。愛國衛生檢查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十三條 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或愛衛會給予表彰與獎勵。
對未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或衛生狀況較差的部門、單位,由各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
對於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檢舉的權利,各級愛衛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愛國衛生未達標的單位不得被評為文明單位。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先進稱號的單位,經查實有弄虛作假或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由授予先進稱號的單位取消其愛國衛生先進稱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合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合肥市限制養犬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環保、衛生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由農業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合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處理。未依法處理的,各級愛衛會有權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管理與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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