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控制吸菸辦法

秦皇島市控制吸菸辦法

《秦皇島市控制吸菸辦法》,2019年秦皇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秦皇島市控制吸菸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6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修改,解讀,

發布信息

《秦皇島市控制吸菸辦法》已經2019年6月20日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9年6月22日

辦法全文

秦皇島市控制吸菸辦法
(2019年6月22日秦皇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根據2021年2月7日秦皇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第一條 為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控制吸菸工作堅持管理與自律相結合,實行政府管理、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控制吸菸工作的領導,建立控制吸菸管理的協調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控制吸菸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控制吸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全市的控制吸菸管理工作;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控制吸菸管理工作。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控制吸菸管理專門機構,負責醫療機構和公共場所控制吸菸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控制吸菸管理的相關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的宣傳教育、日常監督管理:
(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學校、學前教育機構、教育培訓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旅遊文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景點、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圖書館、文化館、娛樂場所、影劇院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健身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市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飯店、餐飲業經營場所、超市、藥品銷售經營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負責菸草廣告的監督管理;
(五)城管執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管轄範圍內室外公共場所、主題公園、健康步道等的控制吸菸工作;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包括公共電梯等處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理企業控制吸菸工作;
(八)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運輸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九)機場、鐵路、港口負責所管轄範圍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十)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控制吸菸工作。
前款所列單位應當成立控煙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做好所轄區域範圍內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發揮示範表率作用帶頭不吸菸。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定期向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的控制吸菸工作情況。
控制吸菸工作納入愛國衛生先進單位考核內容。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吸菸有害健康、菸草煙霧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吸菸者在禁止吸菸場所停止吸菸;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菸義務;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為12345,負責將市民的舉報、投訴按照執法分工轉給各相關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部門。
各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投訴人。
第十一條 本市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場所(區域)禁止吸菸:
(一)婦幼保健機構;
(二)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者活動場所;
(三)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
(四)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各類公共文化活動場所;
(五)健身場所、體育場館的室外比賽區和座席區;
(六)敬老院、生活小區的健身區域;
(七)公共運輸工具的室外售票場所、等候區域;
(八)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
(九)風景名勝區;
(十)海濱浴場、沙灘;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
第十三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菸的管理制度,開展控煙宣傳教育,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菸者進行勸阻;
(二)不得配置與吸菸有關的器具或者附有菸草廣告的物品;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的入口及其他顯著位置設定禁止吸菸標識和監督投訴電話;
(四)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的,場所工作人員應當要求其熄滅;不熄滅的,應當勸其離開;不服從勸阻且不離開該場所的,應當固定證據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鼓勵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進行控制吸菸管理。
第十四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可以根據需要,設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室外吸菸區:
(一)非封閉空間,如有側面不得超過兩面;
(二)與非吸菸區隔離,與人員密集區域以及行人必經的建築物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至少相距十米;
(三)設定引導標識,並在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標識;
(四)配置菸灰缸等盛放菸灰的器具;
(五)符合相關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重大節日、舉辦重大活動或者執行特殊任務期間,可以劃定臨時禁止吸菸的區域,並設立標識。
第十六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和戒菸諮詢服務。
醫務人員在常規診療中,為吸菸者提供簡短的戒菸服務。二級以上衛生醫療機構設立戒菸門診,為吸菸者提供戒菸諮詢、指導和幫助。
第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和索要菸具,應當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第十八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舉報、投訴頻次情況,對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二手菸殘餘進行監測。
第十九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設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對難以判斷購買者年齡的,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禁止在幼稚園、中國小校、少年宮及其周邊一百米內銷售菸草製品;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或者移動通信、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非法銷售菸草製品。
第二十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禁止向未成年人傳送任何形式的菸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菸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一條 控制吸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聘請志願者擔任控煙義務監督員,對禁止吸菸場所和菸草製品銷售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和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組織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組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縣(區)包括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入的場所或者供集體使用的場所。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並且側面有兩面以上環繞的任何空間,包括電梯、走廊、地下通道、樓梯間、衛生間等。
菸草製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菸葉作為原材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製品,主要包括捲菸、雪茄菸、菸絲、復烤菸葉,以及電子尼古丁傳送系統和電子非尼古丁傳送系統。
菸草廣告和促銷,是指任何形式的商業性宣傳、推介或活動,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於直接或間接地推銷菸草製品或促進菸草使用。菸草贊助,是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於直接或間接地推銷菸草製品或促進菸草使用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

(二)將《秦皇島市控制吸菸辦法》第二十條修改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戶外發布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禁止向未成年人傳送任何形式的菸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菸草製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菸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組織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組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解讀

6月28日,記者從秦皇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獲悉,《秦皇島市控制吸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8月1日起實施,在室內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海濱浴場、沙灘等場所全面禁菸,該市成為全國第一座全面禁菸的濱海旅遊城市。
今年,秦皇島市正全力爭創國家衛生城市,無菸環境是國家衛生城市創建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一個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辦法》規定,秦皇島市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此外,《辦法》還規定了11項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的室外場所(區域)禁止吸菸範圍,包括:婦幼保健機構;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活動服務的教育或活動場所;前一項規定以外的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外教學區域;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各類公共文化活動場所;健身場所、體育場館的室外比賽區和座席區;敬老院、生活小區的健身區域;公共運輸工具的室外售票場所、等候區域;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海濱浴場、沙灘;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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