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山西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愛國衛生工作是全民參與,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改善城鄉衛生面貌,除害防病,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民眾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地方負責、部門協調、民眾動手、科學管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四條 本省境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愛國衛生管理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各級政府必須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使衛生狀況的改善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統一管理、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縣級以上愛衛會辦公室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對社會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四)組織動員社會全體成員參加愛國衛生工作的各項社會衛生活動;
(五)協調開展重大疾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群防群控、重大自然災害的衛生防疫工作;
(六)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第八條 各級愛衛會吸收同級政府的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委員部門分工負責制:
(一)衛生部門應加強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等方面的衛生監督工作,負責除害防病和農村改水、改廁的技術指導、監督監測工作,開展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和科學研究工作,監督管理醫療衛生單位的垃圾、污水、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二)城建部門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把城市環境衛生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有計畫地進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解決好城市垃圾、糞便、污水的封閉儲存、及時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嚴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現場的衛生和建築垃圾;
(三)環保部門負責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監督產生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治理廢氣、廢水、廢渣、噪聲和做好各種職業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四)交通、旅遊等部門負責所屬的車站、機場、賓館、旅遊景點的衛生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集貿市場和飲食服務業的衛生管理;
(六)公安部門要根據國家法律,對在愛國衛生管理、監督中發生的妨礙公務的行為進行查處;
(七)教育部門負責學校衛生管理,加強對學生的衛生知識教育,改善學校環境,監督各類學校按國家規定,開設衛生教育課;
(八)宣傳、文化、新聞、廣播電視等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搞好衛生宣傳和健康知識普及教育。
其他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完成各自的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第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等均應設立愛國衛生組織,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愛國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依據“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原則,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十一條 城市、城鎮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衛生城市建設標準,制訂建設衛生城市規劃,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社會衛生管理和總體衛生水平,按期達到衛生城市的目標。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村鎮建設規劃,組織開展以改善農村飲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搞好環境衛生為重點的衛生鄉(鎮)、村建設,逐步使飲用水和廁所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須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搞好室內衛生和規定範圍的室外環境衛生,禁止在非指定地點隨意傾倒垃圾、廢物和糞便。
任何個人都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污損公共設施。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生物製品廠、屠宰場等單位生產的有毒、有害廢棄物,須由本單位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消除孳生場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之內。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參加殺滅各種病媒生物的活動。
第十六條 城市城區內養犬,應嚴格限制。養犬者須到政府指定的部門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繳納管理費;對犬定期進行檢疫、免疫,並實行圈養。
農村養犬,也應加強管理。
城鄉養犬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城市城區內除經批准的科研、教學等單位外,禁止飼養家禽和家畜。
第十七條 要積極宣傳吸菸有害健康,提倡禁菸。在醫院、影劇院、車站、機場、商場、會場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運輸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菸。
學校、托幼機構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禁止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有明顯的禁菸標誌。
第十八條 嚴格管理滅鼠藥物和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器械。生產和經營單位必須經國家和省級指定機構檢驗合格,方可生產、銷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者,不得生產、銷售。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器械應當標明批准文號、使用說明及廠名、廠址。使用商標應當標明註冊標記。滅鼠毒餌須有劇毒標誌和明顯的警戒色。
第十九條 本省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為全省愛國衛生活動月;
(二)城鎮以上駐地單位均實行包衛生、包綠化、包管理的門前三包制度;
(三)省內一切單位均實行周末衛生日制度。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路,有計畫地開展社會健康教育,普及衛生和健康知識,提高全民的衛生和保健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衛生公德。
一切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有針對性地進行健康教育。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應接受健康教育。
第四章 監督
第二十一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監督制度。縣級以上愛衛會有權對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可聘任專、兼職愛國衛生監督員;鄉(鎮)、街道愛衛會和各部門、各單位愛國衛生組織可聘任兼職愛國衛生檢查員。
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分別由縣級以上愛衛會發給監督、檢查證書和證章,執行任務時必須佩帶標誌和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檢查,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二十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縣級以上愛衛會對於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及時受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愛衛會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和評比活動,督促各地、各部門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第五章 獎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愛衛會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授予榮譽稱號、證書或其他形式的表彰、獎勵:
(一)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愛國衛生科學研究中作出突出貢獻並取得顯著效益的;
(三)在愛國衛生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曾被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或上一級機關取消其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下降已不符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國家已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其規定的執法部門進行處罰;規定的執法部門未予依法處理的,縣級以上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部門,愛衛會有權給予通報批評,建議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愛衛會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拒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衛生標準規定的,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者,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侮辱、威脅、毆打愛國衛生執法人員或舉報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愛國衛生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愛衛會給予批評教育或取消監督檢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0年7月10日山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山西省城鄉愛國衛生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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