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鎮衛生管理暫行條例

1982年5月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城鎮衛生管理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2年05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建設整潔衛生文明城鎮,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保障現代化建設順利的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必須積極參加愛國衛生運動,搞好公共衛生,消滅和控制蚊蠅及其孳生地,消除老鼠、臭蟲的危害。
第三條 市、鎮的主、次幹道,由環境衛生部門組織專業隊進行常年清掃保潔;其他街道,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民辦清掃隊或組織單位和居民分片包乾進行清掃保潔;風景遊覽區,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環境保潔。每個公民都要自覺保持環境衛生,不準隨地吐痰和隨地便溺,不準亂扔瓜果皮核和亂倒垃圾污水。沿街單位和居民不準在門前堆放和曬晾有礙市容衛生的雜物。
進入城市的畜力車,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牲畜要帶完好的糞兜,糞便流失,由車主負責清掃乾淨。
第四條 城市的市區不準養豬、狗、牛、羊、兔、鴨、鵝等禽畜。在禁養區因生產、科研需要養某種禽畜,必須經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畜牧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準養執照,但必須嚴加管理,不準散養。
養雞必須圈養,不準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五條 集中式給水和分散式給水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各項規定。
新建、改建生活飲用水源,要由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衛生設計審查,經批准後方可施工,飲用水質經檢驗合格後方準供應。對水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要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
第六條 城建部門對排水管道要經常檢查維修,防止淤泥堵塞和管道破裂冒水。各生產單位的廢水和醫院、科研等單位的污水未經淨化處理,不準排入管道和滲入地下,暫時解決不了淨化處理的,要報請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限期解決。在沒有污水管道的地方,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有關單位修建排水溝並要及時處理,保證通暢,不積污水,嚴禁倒垃圾、污物。
第七條 居民(包括國小)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固定的垃圾容器、垃圾站或指定的地點,由專業保潔隊負責清運。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垃圾、爐灰等,要自行及時清除。醫院、科研單位的廢棄物,要自行焚毀或消毒後深埋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各施工單位的基建殘土、廢料(包括人防工程殘土),個人的修建殘土,必須在竣工十日內清理乾淨,逾期未清者,由環衛部門安排車輛代運,核收運費和管理費。
各類垃圾一律運至城建部門指定場地,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路邊、風景區、綠化地帶和其他非指定地點清倒垃圾。城建部門要認真搞好垃圾場地的衛生管理。
第八條 市鎮應有足夠的堅固耐用的衛生防蠅廁所。公廁由城建部門建設和維修,民廁由住宅產權單位建設和維修。公廁、民廁都要按規劃的指定地點修建。廁所的清掃保潔和殺蛆滅蠅,由環衛部門組織專業隊和街道辦事處組織的民辦清潔員分別負責。
廁所糞便由城建環衛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專業隊清運。要採取堆肥發酵或生物、化學方法,進行無害化處理。運糞器具要密閉、整潔,嚴禁遺撒糞尿。嚴禁亂掏和拆扒廁所。嚴禁在市區內堆肥曬糞。
第九條 加工、經營飲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及服務行業(浴池、理髮、旅店),必須持有市、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始得營業。各飲食、食品行業和集體食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衛生法令和規定,搞好防蠅、防塵、防腐和食具消毒。凡直接入口的熟食品,必須做到工具付貨。防止食品污染,保證食品衛生質量。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身體檢查,患有傳染性疾病未治癒者,不準從業。嚴禁加工、出售不合衛生標準的生熟食品和病死、毒死以及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品。衛生防疫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對違反規定造成食品污染的,要追究責任;導致食物中毒或疾病流行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賓館、招待所、旅店、大車店,要整潔,做到無老鼠、臭蟲、蒼蠅、蚊子、跳蚤;被褥要乾淨、無虱;茶具要每客一消毒。在旅客中發現急性傳染病,要立即報告衛生防疫部門進行隔離。
理髮業的圍單、項巾必須清潔,面巾用後消毒,對有頭癬的顧客要使用專用理髮工具,用後要消毒。浴池的浴巾、床單,要定期洗換,嚴禁患皮膚病的人進入池塘洗浴。
茶社等單位的公用茶具,要按人用後消毒。
第十條 各類車站、碼頭、邊境口岸、電影院、俱樂部、曲藝社、公園、體育場、醫院、商店等,都必須設有廁所、衛生箱和痰盂,指派專人清掃保潔。影劇場內要有足夠的通風設備,場次之間要進行通風和濕式掃除,場內嚴禁吸菸,不準亂扔皮、核、紙屑。
集市貿易要在指定的市場進行。市場清掃保潔由收取管理費的單位負責,並設定公共廁所。工商、衛生、畜牧管理部門要按國家《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規定》和省有關部門頒發的《關於加強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的通告》,對市場衛生進行嚴格管理,及時檢查處理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各類食品。
第十一條 園林部門要搞好環境綠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公共場所和街道兩旁的花草、樹木。
凡是有庭院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都要植樹、栽花、種草。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是社會公共衛生領導和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城鎮衛生工作。衛生行政部門要履行衛生監督責任,發動民眾進行監督。各市、鎮要設立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監督任務。民警要協助做好衛生監督工作。
各單位和居民要建立衛生責任制,接受所在街道和居民委員會對衛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承擔分配的各項社會衛生任務。
第十三條 對積極宣傳和模範遵守本條例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住戶和個人,由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評定,報本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獎勵或授予衛生榮譽稱號。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住戶和個人,由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進,或分別給予停業、沒收物資和罰款處分;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逾期不交者,加收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滯納金,並分別由主管部門或單位代扣。
破壞公共衛生不聽勸阻,無理謾罵、毆打或阻撓執行衛生監督任務,需要給予治安處罰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懲處。
罰金和處理沒收物資的款項,要用於興辦公共衛生事業,獎勵衛生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參照本條例,制訂城鎮衛生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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