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5月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城鎮衛生管理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82年05月09日
- 實施時間:198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1982年5月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2年5月9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建設整潔衛生文明城鎮,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保障現代化建設順利的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條...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廢止《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善...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
《吉林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1988年9月24日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條例,條例於1988年7月23日吉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8年9月24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
1995年6月16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5年6月2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給城市居民創造清潔、優美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法律、...
吉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實施條例 (1984年2月18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管理好我省城鄉集市貿易的食品衛生,特制定本實施條例。第二...
城區街道辦事處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各級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組織,負責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嚴格執法。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統一的標誌或者...
吉林市建築設計預防性衛生監督暫行管理辦法 (1993年11月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九號)第一條為加強對預防性衛生的監督管理,保證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長春市建成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暫行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吉林省長春市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落實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的辦法。該辦法共有17條,對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26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26 實施...
白山市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條例於2017年9月8日白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
第五章 垃圾管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由白城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16年12月8日通過,於2016年12月29日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暫行管理辦法 (1995年5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二號)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減少污染,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四平市城市環境衛生條例於2020年10月27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
《吉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在2004.05.28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衛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愛國衛生...
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農村、獨立工礦區和其他集中供水的水質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2號令發布的《吉林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吉林市民辦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988年9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三號)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民辦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
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區人民政府劃定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及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公共事務和秩序實施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城市管理遵循...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於1992年8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10號),加強對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定與運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社區衛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