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生態園林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10月24日
- 批准時間:2017年11月1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7年10月24日鄂爾多斯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鄂爾多斯市城市規劃區和各旗區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堅持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科學規劃、因地制宜、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園林綠化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和養護需要。
第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市、旗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國土資源、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園林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的義務,有權勸止和舉報損壞城市園林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增強公眾綠化和環保意識。
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旗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公示規劃草案,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它形式徵求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 市、旗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綠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和已建成的綠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綠線管理制度。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綠線和綠地性質、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報送審批。
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應當足量補充。
依法修改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綠線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城市園林綠地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地建設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綠地建設責任不明確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安排相應的附屬綠化用地,其所占建設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為:
(一)道路綠地: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上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上不足五十米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道路紅線寬度不足四十米的,綠地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二)居住區綠地:新開發建設的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改造的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單位附屬綠地: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公共文化設施、機關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單位附屬綠地不低於百分之三十;改建的原單位附屬綠地面積低於上述標準的,可以比照上述新建單位附屬綠地的比例降低百分之五。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國家、自治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城市內河、湖等水體周圍以及鐵路、公路兩側應當按照規劃和技術規範綠化,並符合河道防洪、鐵路、公路安全運輸等要求。
第十五條 規劃區內生產綠地總面積應當不低於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二。
第十六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各類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和本條例規定的城市園林綠地指標審查。
第十七條 城市的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化帶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應當有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建設。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完成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後十五日內將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醒目的位置設定綠地平面圖。已建成的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平面圖由城市園林綠地管護單位負責設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應當繼承優秀的傳統造園藝術,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時代精神和地方特色。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開發套用當地植物資源,推廣種植市樹、市花,選育與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和有益居民身心健康的植物,推廣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等節水措施以及微噴、滴灌、滲灌等節水技術。
第二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取得建設土地使用權後半年內不能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綠化季節實施臨時綠化,滿足以植物覆蓋裸露土地、防止揚塵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各種管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樹木保持距離。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燃氣、市政等單位敷設各種管線和建設公用設施,影響城市園林綠化的,在設計中和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未按照規定採取保護措施,造成樹木倒伏、死亡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開發利用城市園林綠地地下空間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規範,不得影響綠化植物正常生長和城市園林綠地使用功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地保護和管理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依法屬於業主所有的綠地,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園林綠地,由市、旗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地保護和管理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
城市園林綠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檢查制度,對死亡缺株的,適時補植;對發生病蟲害的,及時防治;對城市園林綠化設施損壞的,及時修復。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不得買賣、轉讓、租賃、抵押、置換城市園林綠地。
因市政基礎設施等公益性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經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城市園林綠地並報原批准部門查驗、確認。對城市園林綠地及其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應當恢復綠地但由於季節原因不能綠化的,應當在臨時占用的綠地退出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予以綠化。
臨時占用綠地不得超過一年。因特殊原因確需繼續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提前一個月辦理延長臨時占用綠地的審批手續,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遷移樹木。
因下列原因確需遷移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審批許可權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或者居住安全;
(三)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樹木。
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審批許可權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或者居住安全,且無遷移價值;
(三)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無遷移價值;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確實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
(五)影響其他樹木生長撫育,且無遷移價值。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園林綠化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樹木上塗、寫、刻、畫,捆綁樹身,懸掛物品或者張貼廣告;
(二)損壞樹木支架、座椅、園燈、園林小品等城市園林綠化配套設施;
(三)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質,堆放含有融雪劑的積雪、雜物,焚燒物品;
(四)種植蔬菜,採摘花草果實,挖根折枝,剝離樹皮,踩踏草坪,放養家畜家禽、寵物;
(五)採石,挖沙取土,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六)硬化行道樹的樹穴(樹池);
(七)在禁止區內野炊、游泳、垂釣;
(八)擅自用火,燃放煙花爆竹;
(九)擅自行駛、停放車輛;
(十)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編制城市園林綠化防災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園林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和監控,建立城市園林綠化相關信用考核體系,完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依法公布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擅自改變綠地性質、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所占土地價格三倍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未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的,責令限期改正,處綠化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買賣、轉讓、租賃、抵押、置換城市園林綠地,責令限期改正,恢復綠地原狀,處所占土地價格三倍罰款。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未辦理延長審批手續或者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期滿不退還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綠地,恢復綠地原狀,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所遷移、砍伐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處1000元罰款;其中涉及違法經營,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八項規定,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責令限期恢復,逾期未恢復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城市園林綠化設施損壞和綠化植物損傷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未納入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實施。
第四十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調整城市綠線的;
(二)未按照規定標準批覆城市園林綠地指標的;
(三)配套綠化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而同意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城市園林綠化事項進行審核、審批的;
(五)未按照規定公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的;
(六)包庇、縱容違法當事人,對依法應當處罰的城市園林綠化違法當事人不予處罰的;
(七)其他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過程中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建設用地上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第四十二條 市、旗區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鄂爾多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就《鄂爾多斯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鄂爾多斯立足生態環境脆弱的實際,堅決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把提升城市園林綠化水平、建設美麗鄂爾多斯作為重要發展目標,積極建綠、造綠、添綠,全面打造優美生態環境。成功創建了國家園林城市,3個旗建成國家園林縣城,6個旗建成自治區園林縣城,4個鎮建成自治區園林城鎮。截至2016年底,全市建成區綠地面積達10845公頃,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達40.3%,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31.1平方米,綠化美化已經成為鄂爾多斯城市建設的一張亮麗名片。
因此,制定《鄂爾多斯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是鞏固城市園林綠化成果,推動園林綠化走向法制化軌道、邁上更高層次,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客觀需要,對於建設大美鄂爾多斯、品質鄂爾多斯、幸福鄂爾多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鄂爾多斯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制定的過程,堅持了市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負責、各方參與的立法工作機制,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市委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對立法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市人民政府認真負責,積極開展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鄂爾多斯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草案)》經市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提請2017年6月30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嚴格把關,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充分審議和全面修改。初審之後,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真開展條例草案修改的徵求意見工作。通過組織專家論證,發布公告,向市人大代表、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旗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傳送徵求意見稿,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環資委、法工委進行審查等方式,共徵求各方面修改意見110多條。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徵求到的各方面修改意見,依照立法程式,2017年10月24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了《鄂爾多斯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隨著鄂爾多斯市城市範圍的不斷擴大,為了實現建設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目標,以環境為載體鞏固城市綠化成果,實現城市綠化的可持續發展,並與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相關規定銜接和配套,將旗區城市規劃區的綠化管理納入條例的適用範圍。(條例第二條)
(二)關於責任體系。為充分體現法規的地方特色,條例根據實際,在總則中明確了各方面的綠化責任。一是明確綠化原則;二是明確市、旗區人民政府的園林綠化責任;三是明確市、旗區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的園林綠化責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三)關於規劃與建設。為強化城市園林綠地規劃,推進園林綠化建設,提高園林綠化總量,條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一是明確城鎮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和綠線劃定的要求;二是明確城鎮綠地系統規劃和綠線的變更程式;三是細化綠地建設責任;四是對城市規劃綠地率提出具體要求;五是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四)關於保護與管理。保護和管理是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重點內容,條例對此作了詳細規定。一是明確城市園林綠化保護和管理責任;二是明確臨時占用綠地必須報批;三是對擅自遷移、砍伐林木作出針對性規定,明確遷移、砍伐林木必須提出申請;四是以列舉的方式對各類破壞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7年11月7日,分組審查了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鄂爾多斯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規範鄂爾多斯市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工作,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11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將《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旗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二、將《條例》第八、九、十條中的“綠地系統規劃”修改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此外,還對《條例》的個別文字、條文表述作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鄂爾多斯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