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區挖掘管理條例

四平市市區挖掘管理條例

四平市市區挖掘管理條例於2020年9月23日四平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四平市市區挖掘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四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挖掘活動,提升市域治理能力,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市區建成區內城市道路,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共有的和公園、廣場、步行街等公共場所的道路、場地上從事挖掘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分工範圍,負責挖掘許可、監督、驗收和修復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助開展挖掘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作機制,保證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有效實施。
第二章 城市道路挖掘申請與許可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組織實施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計畫,統籌、協調城市道路挖掘活動,防止在同一路段反覆挖掘和同一位置重複挖掘。
管線單位鋪設管線的,應當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管線單位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當年三月底前將本單位的挖掘計畫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第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
(一)城市道路挖掘申請書;
(二)單位營業執照或者個人身份證明;
(三)施工方的資質證明;
(四)挖掘面積大於二十平方米的,應當提供施工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提供交通組織方案。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收到城市道路挖掘申請後,應當進行現場勘查、確認,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挖掘新建、擴建、改建交付使用後5年內和大修竣工後3年內城市道路,或者申請在當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間挖掘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
第七條 被許可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許可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確需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申請變更許可。
第八條 管線單位因緊急搶修管線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但應當告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並在二十四小時內申請補辦城市道路挖掘許可;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同時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三章 挖掘施工與監督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其負有養護、維修責任的城市道路可以依法進行挖掘施工。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許可領取《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交納挖掘修復費後,可以在城市道路上進行挖掘施工。
第十條 挖掘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物業服務企業挖掘的,需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挖掘的,需經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沒有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提前報所在社區同意。
挖掘公園、廣場、步行街等公共場所道路、場地的,應當經公共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管線單位因養護、維修、故障搶修等需要,可以在前兩款規定範圍內進行挖掘施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以及公共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提供便利,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公示板,公示《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施工方、監理方、現場責任人及監督舉報電話等;
(二)按照許可的範圍和期限設定施工封閉圍擋;
(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擬封閉道路的前一路口設定明顯的繞行標誌;
(四)清理施工現場;
(五)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共有的和公園、廣場、步行街等公共場所的道路、場地上進行挖掘施工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挖掘施工中發現技術資料未標明的地下管線、管線位置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發生管線損壞事故的,施工方應當立即停止施工,與有關管線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繼續施工。
第十三條 因挖掘施工需要封閉城市道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挖掘施工前三個工作日內發布通告。
第十四條 因挖掘施工需要調整城市公共汽車運行路線或者站點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作出城市道路挖掘許可決定前告知交通運輸部門。
第四章 挖掘驗收與修復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挖掘回填後,挖掘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挖掘竣工驗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收到驗收申請後兩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驗收;涉及交通安全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
第十六條 挖掘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回填,回填不得使用淤泥、沼澤土、泥炭土、凍土、有機土或者含生活垃圾的材料,回填壓實度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挖掘驗收通過後,修復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場,並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許可期限完成一次性修復。
因緊急搶修管線或者在當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間挖掘而不能一次性修復的,應當及時進行第二次修復。
第十八條 在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共有的和公園、廣場、步行街等公共場所的道路、場地上挖掘回填後,挖掘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或者公共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並按照約定和相關技術規範進行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按許可位置挖掘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罰款。超過許可面積挖掘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超出面積部分處挖掘修復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超過許可期限挖掘的,可以按照超出天數每日處一千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責令繳納挖掘修復費,可以處挖掘修復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現場未設定公示板、封閉圍擋、安全警示標誌、安全防護措施、繞行標誌或者未清理施工現場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挖掘業主共有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居民住宅小區業主共有的和公園、廣場、步行街等公共場所的道路、場地上挖掘未遵守相關施工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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