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的意見

2014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網站公布《關於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的意見》。該《意見》分基本原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劃分、工作要求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的意見
  • 印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 公布時間:2014年12月22日
意見內容,

意見內容

關於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的意見
2014-12-22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依法行政,深化水利改革,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事權,建立健全責任明確、權責一致、上下協調、運轉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機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與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水利部關於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現就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分級管理的原則。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權責一致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在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範圍內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履行監督職責,依法實施監督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分工協作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在落實責任的基礎上,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避免監管脫節。
(四)全面覆蓋的原則。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實施項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均要落實政府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實現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全覆蓋。
二、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劃分
(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與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2.負責制定全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
3.負責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指導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對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組織對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工作進行考核。
5.組織實施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
(二)流域管理機構責任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行業技術標準。
2.負責對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督促和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對流域內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配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工作進行考核。
4.組織實施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的規章制度和行業技術標準。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的規章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劃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定質量與安全監督的具體辦法。
3.負責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和指導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組織對本地區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負責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的能力建設,加強對基層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基層質量與安全監督的執行能力。
5.組織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工作進行考核。
6.組織實施本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責任,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樹立質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到位。
(二)明確責任,強化監督。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劃分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的責任。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對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的督促指導,進一步健全監督工作機制,加大監督工作力度,提高監督工作效能。
(三)健全機構,提升能力。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的具體工作可以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組織實施。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大力推進縣級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建設,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監督經費應滿足水利工程建設的需要。強化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的執法屬性,加強能力建設,增強監督工作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保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
(四)轉變方式,突出重點。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創新質量與安全監督模式,注重實體工程質量監督向注重參建各方健全質量體系和規範質量行為轉變,注重施工階段質量監督向工程建設全過程監督轉變,注重事務性微觀監督向綜合性巨觀監督轉變。推行分類監督和差別化監督,加強對國務院確定的節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和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民生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突出對質量與安全管理薄弱的項目和質量與安全信用較差的市場主體的監督。
(五)依法行政,強化問責。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的貫徹執行負總責,加強對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貫徹執行的督促指導。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責任制,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行為加大問責力度;對因監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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