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

2013年10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3〕66號印發《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目標任務、改革措施、強化保障4部分。

改革措施是:明確事權劃分,理順產權關係;堅持政府主導,鼓勵多元投入;加強指導監管,支持自主建設;發揮工程效益,創新管護機制;配套扶持政策,培育市場主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3〕66號
  • 印發時間:2013年10月20日
檔案信息,意見正文,

檔案信息

2013年10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

意見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指導意見
皖政〔2013〕6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小型水利工程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基礎設施。通過多年持續不懈努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取得積極成效,但建設標準低、工程老化失修、管護不到位等問題依然突出,仍是制約農業農村發展的薄弱環節。隨著土地流轉規模擴大和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展壯大,迫切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創新,探索建立與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的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相適應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機制,更好發揮小型水利工程效益,促進農業農村穩定發展。為適應農業農村發展面臨的新形勢,現就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推進水利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快實施“水利安徽”戰略,以深化改革創新為動力,以農田水利設施薄弱環節為突破口,以江淮分水嶺和皖北地區為重點,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旱澇兼治,在堅持政府主導、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探索以市場化方式推進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護,進一步調動村集體、受益農戶和各類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加快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步伐,著力解決農田水利“最後一公里”問題,為農業農村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目標任務
實施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588”行動計畫,即用5年時間,通過5項改革措施,在全省範圍內以小水庫、小泵站、小水閘、中小灌區、塘壩、河溝、機電井、末級渠系等8類小型水利工程為重點推進改造提升,使現有小型水利工程除澇灌溉能力得到有效發揮,全省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提高到80%以上。到2017年底,加固病險小型水庫2000座,更新改造小型泵站51萬千瓦,加固、新建小型水閘4457座,改造灌溉面積1-5萬畝的灌區380處611萬畝,擴挖塘壩47萬口,整治河溝3.7萬條,修復和新建機電井12萬眼,末級渠系基本暢通,小型水利工程效益進一步提升,防汛抗旱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
三、改革措施
堅持明確事權、改革產權、多元投入、建管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投資、建設和管理維護的長效機制。
(一)明確事權劃分,理順產權關係。
實行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縣(市、區)長負責制。跨鄉鎮、跨行政村的基礎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分別由縣、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受益主體參與;田間工程由受益範圍內的村集體或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負責建設、管理。
深化產權制度改革。現有小型水利工程,按原產權歸屬和受益情況確定其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約定流轉給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地域內的小型水利工程原產權不變,由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管理;未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域內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管理,由村集體民主決策。新建小型水利工程,探索按“誰投資、誰受益、誰所有、誰使用”的辦法確定其所有權和使用權。
(二)堅持政府主導,鼓勵多元投入。
尊重小型水利工程的公益屬性,堅持政府主導,加大財政資金投入。鼓勵和引導多元投入,對村集體自籌、農民籌資籌勞建設,以及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投資建設小型水利工程的,財政給予補助。由村集體組織籌資籌勞、財政補助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其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自行建設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經營年限內對其自行投資形成的資產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其中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歸村集體所有,委託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權、承擔管護責任。
(三)加強指導監管,支持自主建設。
探索創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模式,明確建設主體,落實建設責任。原則上,凡是村集體和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能自行建設的,由其組織建設;需一定資質施工隊伍建設的,由村集體和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通過招標、議標等方式擇優選擇施工方。對涉及防洪安全和施工技術較複雜的建築物工程,可由縣、鄉級人民政府實行打捆招標的方式組織實施。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水利和其他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管,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財務監管與審計監督,確保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對財政補助建設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建設主體申報,經縣級有關部門審查,在符合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的前提下,由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採取競爭性立項方式確定補助項目和補助資金,補助資金根據工程進度分期撥付。
(四)發揮工程效益,創新管護機制。
按照“產權有歸屬,管理有載體,運行有機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主體和管護責任。引導發展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專業化服務機構、農民用水協會、水利專業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實體。在確保工程安全和公益屬性的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產權主體可自行管理,也可採取承包、租賃、託管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擇優選擇經營管理主體,簽訂管護契約,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工程運行。小水庫以及跨行政村重點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維護,可由鄉(鎮)人民政府分類打捆招標,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工程調度和安全運行由原管理主體負責。財政按小型水利工程性質,視情對工程管護經費給予補助。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儘快制定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五)配套扶持政策,培育市場主體。
種植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既是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也是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護的市場主體。適應土地流轉規模擴大和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發展壯大的新形勢,鼓勵和支持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護。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建設、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享受有關財政補助和用地、用電等優惠政策,其中供水工程可收取水費,供水價格在縣級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範圍內,協商受益主體共同確定;依法獲得的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權和管理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四、強化保障
(一)堅持規劃引領。
省水利廳牽頭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總體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畫。各市、縣要進一步完善農田水利規劃,編制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5年總體計畫和分年度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凡涉及小型水利設施建設的項目,不分投資渠道、建設主體,均須按縣級農田水利規劃要求編制建設方案,按規定程式審查批覆後組織實施。縣級有關部門在按相關程式申報支農涉水項目前,須將申報項目報縣級農田水利規劃委員會審查。
(二)加大財政投入。
各級財政設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資金規模;落實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政策,足額計提和足額上繳省級統籌資金用於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管理。整合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治、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和扶貧開發、現代農業發展、江淮分水嶺綜合治理等項目資金,用於全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原則上承擔任務的50%,其餘建設任務由各級農田水利財政專項資金予以獎補。
市、縣級財政設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專項經費。各縣(市、區)可從下達的農水項目和有關支農涉水項目工程經費中提取1%,用作小型水利工程管護。
根據本意見,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制定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省級財政資金獎補辦法,省水利、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農業、扶貧等部門分別出台涉及小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實施辦法,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小型水利工程項目資金整合的操作辦法。
(三)強化組織領導。
各地要將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擺上重要位置。縣級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責任主體,水利部門是業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農業、扶貧等部門是協同單位,財政部門是項目資金整合的牽頭部門。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揮部將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作為“江淮杯”競賽活動的主要內容,以縣級為單元進行評比,評比結果與項目安排和經費補助掛鈎。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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