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

各流域機構負責對本流域機構所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進行初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進行初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
  • 法規類別:規章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1996.08.23
發布信息,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第三章 監理單位資格管理,第四章 附 則,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1996.08.23
修改日期:
法規內容: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

(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7號通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管理,使其依法開展監理業務,促進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是指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等級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管理工作。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 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格等級

第五條 監理單位的資格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各級監理單位的資格標準:
一、甲級
1.監理單位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監理單位的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並經註冊上崗;
2.技術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獲準在監理單位註冊的工程技術、經濟和管理人員不少於50人,且專業配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高級經濟師(或從事工程經濟且具有高級職稱)應不少於3人;
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設監理經歷,承擔過一個以上大型或兩個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工作;
4.能運用現代工程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監理任務。具有計算機套用能力,能系統套用計算機開展監理業務。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先進齊全的技術裝備(如檢測、測量設備等)。
5.註冊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二、乙級
1.監理單位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監理單位的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並經註冊上崗;
2.技術力量較強。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獲準在單位註冊的工程技術、經濟和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且專業配套。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高級經濟師(或從事工程經濟且具有高級職稱)應不少於2人;
3.具有二年以上工程建設監理經歷,承擔過兩個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工作;
4.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監理任務。具有計算機套用能力,能較好地套用計算機開展監理業務。有固定的工作場所,配備較齊全的技術裝備(如檢測、測量設備等);
5.註冊資金不少於60萬元。
三、丙級
1.監理單位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監理單位的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並經註冊上崗;
2.有一定的技術力量。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獲準在單位註冊的工程技術、經濟和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3人,其中高級經濟師(或從事工程經濟且具有高級職稱)應不少於1人;
3.承擔過一個以上中型或兩個以上小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工作;
4.能運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監理任務。能套用計算機輔助完成工程監理業務。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一定的技術裝備;
5.註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
第六條 監理單位的業務範圍:
甲級單位可以承擔各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乙級單位可以承擔大(2)型及其以下各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丙級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三章 監理單位資格管理

第七條 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的單位,應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申請表》及必須出具的證明材料,按隸屬關係送流域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經初審後,報送水利部。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審定申請單位的業務範圍和資格等級,由水利部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
第八條 申請監理單位資格等級除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申請表》外,還必須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註冊資金證明;
三、單位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任職檔案、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崗位證書複印件;
四、《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註冊批准書》;
五、《業務手冊》或監理業績及其證明材料;
六、單位組織章程;
七、其它附屬檔案。
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每二年複查一次。
甲級監理單位及水利部直屬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的複查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乙、丙級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的複查工作由各流域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複查結果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 凡執業成績優異,獲得良好社會信譽,經審查達到上一資格等級的監理單位,可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和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升級手續;凡複查時被核定降級的監理單位,由水利部收繳原資格證書,並核發新的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升級和被核定降級時,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資格升級申請報告或資格降級鑑定報告;
二、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
四、《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監理業務手冊》;
五、其它有關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分立或合併,應向水利部交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監理業務手冊》,經重新審查核定資格等級,取得相應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後,方可從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名稱或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變更,需到水利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終止監理業務,應報水利部備案並交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監理業務手冊》。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嚴格審查監理單位的資格,規範其市場行為,促使其不斷提高監理水平。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跨區承擔工程監理業務時,應持《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向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流域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備案。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建立監理業務手冊,作為考核業務和承攬業務的依據。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六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視情況對在監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申請書》、《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監理業務手冊》由水利部統一印製。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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