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

《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是2022年12月貴州省水利廳等四部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水利廳等四部門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黔水農〔2022〕28號
省水利廳等四部門關於印發《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水務局、發展改革委(局)、生態環境局、能源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鞏固小水電清理整改成效,加強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水利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水利廳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貴州省生態環境廳  貴州省能源局
2022年12月29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管理,推進小水電站綠色發展,改善河流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水利部 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強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管的通知》(水電〔2019〕241號)《水利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水利部辦公廳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辦水電〔2021〕38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小水電站生態流量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對全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對轄區內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能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發展和改革部門推進長效生態電價機制;財政部門將生態流量監管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包括水資源費)中列支;林業部門負責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位於自然保護區內的小水電站落實下泄生態流量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小水電站業主是生態流量泄放及監測監控的責任主體,承擔小水電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及監測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及信息報送,接受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章 生態流量核定及調整
第五條本辦法中的生態流量,是指滿足小水電站壩(堰、閘)下遊河道內生態保護要求、維持河道內水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及其過程。
第六條 生態流量核定應當以小水電站攔河設施處的河流斷面作為計算控制斷面。有多個取水水源的,應當分別核定。
第七條 生態流量的確定應當根據《水利水電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導則SL 525》《水電水利建設項目河道生態用水、低溫水和過魚設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試行 )》《河湖生態環境需水計算規範SL/T 712-2021》《水電工程生態流量計算規範NB/T 35091》等技術規範,在滿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並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結合河流特性、水文氣象條件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確定生態流量。確定生態流量時應當體現流量過程,反映河道天然來水豐枯變化。
第八條 小水電站的生態流量,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等規劃及規劃環評,項目取水許可、項目環評等檔案規定執行;上述檔案均未作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一致的,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確定;其中以綜合利用功能為主或位於自然保護區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應組織專題論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確定。
第九條 因生態保護需求、取水口水文情勢等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生態流量核定值時,按照生態流量審批管理許可權,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確定。
第三章 生態流量泄放
第十條 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施工、運行管理相關標準。建設、運營等不得對主體工程造成不利影響。應當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術合理、經濟適用”的原則,採取改造電站引水系統、泄洪閘門、溢洪道閘門、大壩放空設施、沖砂設施,增設專用生態泄水設施或生態機組等措施,確保小水電站穩定足額泄放生態流量。
完善生態流量泄放設施,還可在下游受影響河段,因地制宜地採取河床清淤整治,或修建親水性堤壩、生態跌坎、生態堰壩、過魚設施等生態修復措施,改善攔河閘壩下遊河湖水資源條件,恢復河流連通性,為水生生物營造棲息環境。
第十一條小水電站應根據核定的生態流量,結合工程實際制定生態流量泄放方案,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生態流量泄放方案應明確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監控設施及安裝位置、監測原理、運行調度方式等,確保穩定足額下泄生態流量。
(一)防洪、抗旱、應急調度等特殊情況下,可根據相關調度要求暫停泄放或分時段泄放。
(二)當小水電站攔河設施處的天然來水小於或等於生態流量時,天然來水流量應當全部泄放。當來水小於生態流量與最小引水發電流量之和時,優先保障生態流量,必要時應當停止發電。
(三)具有綜合利用功能的小水電站,應當統籌供水、灌溉等用水要求,將生態流量泄放保障措施納入運行管理調度方案,科學合理泄放生態流量。
第十二條 按照“興利服從防洪、區域服從流域、電調服從水調”原則,建立健全乾支流梯級小水電站聯合調度或協作機制,統籌協調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協同解決好全流域基本生態用水問題。以綜合利用功能為主的小水電站,要統籌供水、灌溉用水要求開展生態調度運行。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或省有關規定,以河流或縣級區域為單元對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進行不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效果可對轄區內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生態流量監測監控
第十三條 實時監測監控小水電站泄放生態流量的設備,包括視頻圖象監控設備、流量監測設備和數據傳輸設備等。
第十四條信息集成套用平台由監測監控設備、接收系統、後台小水電站管理與預警系統等構成。
第十五條 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測監控設施的安裝應當位置合理、易於維護,能準確全面監測生態流量數值和泄放過程,視頻圖像監控應能看清生態流量泄放情況。
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測設施應當符合水文測報、監控數據傳輸等規範,具備數據(圖像)採集、保存、上傳、導出等功能,其數據採集裝置應當具備斷點續傳、數據補發、遠程管理、線上升級等功能。
涉及多個取水口時,應分別確定監測點位置進行監測及監控。
第十六條 生態流量泄放的數據採集應根據生態流量泄放方式、地理位置及網路信號等,採用實時流量、動態視頻或圖片的方式,及時準確上傳至監管平台。
實時流量監測數據(圖像)上傳時間每小時一次,暫不具備網路傳輸條件的,採用人工上傳方式上傳,上傳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動態視頻監視實施全天候監控。
第五章 生態流量的評價
第十七條 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執行評價管理。省級監管平台依據每月自動獲取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數據的合格率、完整率等指標進行統計評價。對月度評價不合格的小水電站,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依規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屬於下列特殊情況的,由小水電站業主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材料,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同時還應加強監管,執行差別化評價,該特殊情況時期,不影響生態流量泄放的仍需按照規定泄放:
(一)小水電站取水處的天然來水小於或等於生態流量時, 已按天然來水量全部泄放,該時段可認定為達標。
(二)因防汛抗旱、應急調度、工程建設和運行等需要,縣級以上的應急管理部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等要求停止泄放生態流量的小水電站,相應時段不列入評價。
(三)以供水、灌溉為主的小水電站,因優先保障供水、灌溉等功能,確實無法執行生態流量的,相應時段不列入評價。
(四)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測監控設備損毀、破壞、被盜等原因,無法正常執行生態流量泄放監測監控的,經縣級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限定時間修復,修復前的時段可不列入評價。
(五)小水電站設施設備檢修、工程損毀、施工、停電或電網運行特殊工況等,無法執行生態流量下放的,該時段可不列入評價。
(六)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無法執行生態流量規定的,可不列入評價。
第十九條 各年度小水電站生態流量考核結果納入州(市)、縣(市、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長制等考核。
第六章 生態流量監管責任及監督檢查機制
第二十條 小水電站業主職責主要包括:
按照規定泄放生態流量,制定生態流量泄放方案和下泄生態流量運行管理巡查制度,加強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裝置運行維護,落實運維單位和運維資金,保障泄放設施和監測裝置正常運行,不得故意損壞或蓄意破壞。
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監管平台的下泄流量數據、圖像、視頻和預警信息等,如實反映小水電站生態流量下泄情況,確保監測數據準確和安全穩定傳輸至監管平台;定時進行巡視檢查,收到平台預警信息、發現故障或異常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採取相應的臨時措施,確保正常下泄生態流量,並在48小時內通過平台或以書面形式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備。
第二十一條各級水行政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小水電站落實生態流量的監管。要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分級建立重點監管目錄,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明確專人負責,落實責任,督促調度預警電站即查即改,全方位開展生態流量泄放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採用線上核查和線下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線上核查通過生態流量監管平台開展,現場檢查採取明察暗訪的方式開展。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生態流量泄放情況監督檢查主要內容:
1.生態泄流設施:已投入運行的生態泄流設施完整性、運行維護情況等;
2.生態流量下泄狀態:是否按規定泄放到位等;
3.生態流量監測監視設施:設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生態流量數據(指靜態圖像、動態視頻及實時流量)的真實性和連續性等。
第二十四條 省級水行政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抽查比例不少於10%,市級水行政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抽查比例不少於15%,縣級水行政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轄區內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情況全面檢查,檢查頻次每年每座小水電站不少於一次。
第二十五條未按照規定下泄生態流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小水電站業主應在現場設立生態流量公示牌,公開電站名稱、泄放設施類型、責任單位、監管單位、生態流量核定值、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接到民眾舉報、信訪的,應當及時開展線上核查和線下現場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反饋給舉報人或信訪人,並做好相關保密工作,小水電站業主有配合檢查、落實整改、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貴州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聯合印發實施《貴州省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及意義。為貫徹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從生態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統籌生態保護、綠色發展與民生改善,推動小水電站落實生態流量,切實改善因下泄生態流量不足造成部分河段減水、脫水甚至乾涸的情況,修復河流水生態環境,促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
二、制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水利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農業農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三、目標任務。加強小水電站生態下泄流量監管,維持河流生態系統的基本形態,在滿足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並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落實小水電站生態流量屬地管理責任,避免小水電站因下泄生態流量不足造成部分河段減水、脫水甚至乾涸,一定程度上影響河流的正常生態功能和民眾的生產、生活。
四、主要內容。《辦法》主要分為總則、生態流量核定及調整、生態流量泄放、生態流量監測監控、生態流量的評價、生態流量監管責任及監督檢查機制等六章,明確了各級各有關部門監管職責,規範了生態流量泄放、監測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建立了小水電站下泄流量考核機制,通過法律、行政等手段多措並舉,對考核不合格水電站實施處置,確保小水電站落實生態下泄流量要求,解決相關生態環境問題。
(一)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屬地責任。按照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的原則共同推進。
1.明確小水電站生態流量監督和管理工作適用範圍;
2.明確各級各部門監管職責;
3.明確小水電站的責任主體;
4.明確了各級主管部門的檢查比例。
(二)完善設施設備,提高監管成效。結合實際情況,規範生態流量泄放、監測設施設備的安裝和使用。
1.制定生態流量泄放方案。泄放方案應明確生態流量泄放設施、監測監控設施及安裝位置、監測原理、運行調度方式等,確保穩定足額下泄生態流量。
2.規範設定監測監控設施。監測監控設施的安裝應當位置合理、易於維護,能準確全面監測生態流量數值和泄放過程,視頻或圖像監控應能看清生態流量泄放情況。
3.規範數據採集方式。採用實時流量、動態視頻或圖片的方式,及時準確上傳至監管平台。
(三)嚴格開展監督檢查,突出全過程監管。
1.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分級建立重點監管目錄,並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明確專人負責,落實責任,督促調度預警電站即查即改,全方位開展生態流量泄放監督管理工作。
2.實施全程監管。明確小水電站線上監測及視頻監控設施的安裝、運行以及數據傳輸等要求,實施全天候監控。
3.強化評價管理。省級監管平台依據每月自動獲取各小水電站生態流量泄放數據的合格率、完整率等指標進行統計評價。對月度評價不合格的小水電站,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依規督促整改。
4.加強考核管理。各年度小水電站生態流量考核結果納入州(市)、縣(市、區)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河(湖)長制等考核。
5.主動公開信息。小水電站現場設立生態流量公示牌,公開電站名稱、泄放設施類型、責任單位、監管單位、生態流量核定值、監督電話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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