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 (試行)

《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 (試行)》是水利部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 (試行)
  • 發布單位:水利部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各流域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試行)
為規範和加強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管,切實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確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依法、依規,水利部組織制定了《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19年7月4日

辦法全文

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管,落實調度運用責任,充分發揮水工程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作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確保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依法、依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具有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等作用的水庫(水電站)、水閘(泵站)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工程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運用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的監督檢查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或調度許可權分級負責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整改,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五條 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單位)或業主,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的責任單位。
第二章 監督檢查職責
第六條 水利部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
(二)組織指導實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對全國具有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等作用的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以及全國七大江河及跨省重要支流的江河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中涉及的水閘(泵站)等,實施線上監控;
(三)組織對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四)對違反監督檢查辦法的重大問題實施責任追究。
第七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按照管理許可權或調度許可權指導實施本流域片區內具有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等作用的水庫(水電站)、水閘(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對直管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的監督檢查負直接責任;
(二)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完成整改;
(三)檢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問題整改情況;
(四)對違反監督檢查辦法規定的問題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五)配合水利部開展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一)按照管理許可權或調度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具有防洪、抗旱和應急水量調度等作用的水庫(水電站)、水閘(泵站)等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對本級直管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的監督檢查負直接責任;
(二)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或業主及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負監督檢查責任;
(三)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或業主及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並檢查整改情況;
(四)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或業主及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違反監督檢查辦法規定的問題實施責任追究;
(五)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按整改要求整改,報告整改情況。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決策、指令下達、監督調度執行等工作,監督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整改;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對調度指令執行負領導責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或業主)是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的具體執行單位,對調度指令執行負直接責任,接受有管轄權或調度權單位的監督檢查,負責調度運用問題的自查自糾、整改及材料報送等工作。
第三章 違規問題分類
第十一條 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違規問題是指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主管部門(單位)或業主在調度方案(運用計畫)、指令執行、相關信息發布報送等方面存在的調度運用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調度運用違規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違反水工程汛期調度方案(運用計畫)、規程規範、規章制度等明確的相關流量、水位要求蓄放水的;
(二)未按有調度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調度指令或有關檔案要求進行防洪抗旱或應急水量調度的;
(三)未按規定發布水情旱情預警信息或預警信息發布不及時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將調度或蓄放水信息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上下游相關地區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實時運行及調度信息的;
(六)調度運行中發現影響防洪抗旱或應急水量調度等問題時未及時反饋或未跟蹤處理的;
(七)調度記錄、操作記錄、台賬、日誌等各類調度信息未規範填寫的;
(八)其他違規調度運用情形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式和方式
第十三條 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程式:
(一)制定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二)實施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
(三)發現並確認問題;
(四)提出問題整改意見;
(五)督促問題整改;
(六)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七)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單位採取“線上線下”的方式,通過線上監控和現場檢查開展問題認定。
監督檢查單位根據雨水情實況和預測,對照相關方案、指令等要求,通過水情實時監控系統對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情況進行24小時線上監控,及時分析發現調度運用違規行為。
監督檢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分析研究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單位在對防洪抗旱調度運用問題進行認定時,被檢查單位可現場或按要求時限提供相關材料進行陳述和申辯。監督檢查單位應聽取被檢查單位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申辯材料予以覆核。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須立即整改的,先整改後申辯。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單位確認問題後應及時發出整改通知,對威脅工程安全或不立即處理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調度運用問題,監督檢查單位密切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七條 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或業主、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後,應明確整改責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整改,並向監督檢查單位報告。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監督檢查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或調度許可權,根據發現問題的數量、性質和嚴重程度,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水利部可直接實施責任追究或責成相關流域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必要時可向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也可建議相關企、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實施進一步責任追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管理許可權或根據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責任單位包括直接責任單位和領導責任單位,其中直接責任單位為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或業主,領導責任單位為水工程主管部門(單位)。
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其中直接責任人是指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具體執行人員;領導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單位和領導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領導等。
第二十條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含向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行業內通報、向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等);
(四)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條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警示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建議調離崗位;
(五)建議降職或降級;
(六)建議開除或解除勞動契約;
(七)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責任追究:
(一)拒不整改的;
(二)推諉、阻礙和拒絕監督檢查,造假、隱瞞問題的;
(三)違規調度造成重大險情、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此辦法,制定本地區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運用監督檢查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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