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是2022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
印發通知,預案全文,

印發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皖政辦秘〔2022〕66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20年4月29日印發實施的《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皖政辦秘〔2020〕36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1日

預案全文

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及職責
2.2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3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專項工作組
2.4 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2.5 基層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6 現場搶險救援指揮機構
2.7 工作組、專家組
3 應急準備
3.1 責任落實
3.2 預案準備
3.3 工程準備
3.4 物資準備
3.5 隊伍準備
3.6 培訓演練
3.7 信息化支撐
3.8 宣傳教育
3.9 防汛抗旱檢查
4 監測預報預警
4.1 監測預報
4.2 預警發布
4.3 預警回響
5 應急回響
5.1 一級應急回響
5.2 二級應急回響
5.3 三級應急回響
5.4 四級應急回響
5.5 不同災害應急處置的銜接配合機制
5.6 安全防護與醫療救護
5.7 社會動員
5.8 信息報送與發布
5.9 應急終止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交通保障
6.4 供電保障
6.5 治安保障
7 後期處置
7.1 善後工作
7.2 工作評價與災害評估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獎勵與責任
8.4 預案解釋部門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建設現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堅實的安全保證。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安徽省抗旱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防範和處置。
1.4 工作原則
防汛抗旱工作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為主,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依法防控、科學調度、防汛抗旱統籌,全民參與、軍地協同、平戰結合的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及職責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指),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指導、監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依法組織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調度運用影響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設施;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督促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主體責任,監督重點地區和重要工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指導地方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完善組織體系,建立健全與設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組織協調等工作機制;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
2.1.1 省防指組成
省防指由省長任總指揮,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副省長任第一副總指揮,分管水利工作副省長任常務副總指揮,省政府秘書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水利廳廳長、省軍區戰備建設局局長、武警安徽省總隊副司令員、省氣象局局長任副總指揮。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安徽銀保監局、安徽民航機場集團、省農墾集團、省消防救援總隊、武警第二機動總隊交通第一支隊、中國安能集團第一工程局合肥分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
2.1.2 成員單位職責
省委組織部負責督查各級行政首長防汛抗旱責任制落實情況,掌握黨政領導幹部在組織抗洪搶險、抗旱和救災工作中履職情況。
省委宣傳部負責把控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宣傳導向,組織、協調和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防洪抗旱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負責防洪抗旱設施建設、重點工程除險加固、水毀工程修復投資計畫的協調安排。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指導各類學校加強防洪避險知識宣傳,指導在校師生及時開展應急避險工作,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後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保障防汛抗旱無線電通信頻率及其正常使用,協調保障公眾移動通信網的通信暢通。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運送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洪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相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危險區民政福利機構設施及財產安全轉移等工作。
省司法廳負責本系統的防汛抗旱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籌集防汛抗旱資金,根據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及時下撥省以上防汛抗旱救災資金並加強資金監管。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指導水環境質量應急監測,為實施防洪、供水調度提供水質狀況,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排水防澇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安全運行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公路、水路工程設施防汛抗旱工作,指導組織搶險救援力量實施公路、水路搶通保通,保障工程設施安全;協助徵調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所需車輛、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優先運送受災人員、搶險救援人員和搶險救災物資。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掌握農業洪澇、旱災信息,組織開展農業抗旱、排澇、生產救災和恢復的指導、技術服務;指導漁業船隻做好防颱風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工作,組織指導水旱防治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開展水情旱情監測預警預報、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宣傳教育、水旱災害防治工程建設等,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發布水情旱情。
省商務廳負責對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控,協調做好防汛抗洪救災和災後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文化經營單位、A級旅遊景區做好防汛防颱風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洪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及時向省防指提供洪澇旱災區疫情與防治信息,組織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省應急廳負責綜合指導協調各地和相關部門的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特別重大水旱災害的搶險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助地方組織搶險救援隊伍、調運搶險物資,組織險情巡查、應急處置,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人員,救援被洪水圍困人員。負責災害調查統計評估和災害救助。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信息。
省廣電局負責組織指導各級廣播、電視等媒體及應急廣播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及時組織播發經省防指審定的防汛抗旱預警、汛(旱)情公告,準確報導汛情、旱情、災情和各地防汛抗旱重要信息;組織指導各級應急廣播覆蓋區域建設、使用單位完善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對接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省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汛情、旱情形勢作出氣象分析和預測,及時發布預報預警;對汛期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及時向省防指及相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預報信息;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救災現場氣象保障服務,適時組織人工增雨作業。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全省電信運營企業和鐵塔公司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據汛情需要,協調調度應急通信設施,保障搶險救援現場通信需要,確保公用通信網設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暢通。
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負責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組織調出。
省能源局負責電力建設工程防洪安全監督管理,承擔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保障防汛抗洪搶險電力應急供應,協調落實農業抗災用電指標。
省電力公司負責其所屬水庫水電站、電力設施的防洪及電力調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澇、抗旱的電力供應。
安徽銀保監局負責洪澇旱災的災後保險理賠監督工作。
安徽民航機場集團負責所轄機場及設施的防洪安全,優先運送防汛抗旱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
省農墾集團負責本系統的防汛抗旱工作。
省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協調現役部隊、組織民兵力量參加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等重大搶險救災行動。
武警安徽省總隊負責組織指揮武警部隊擔負抗洪搶險救災任務,參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的應急搶險工作;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民眾,協同公安機關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等。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抗洪搶險排澇、遇險民眾救助;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受旱地區民眾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武警第二機動總隊交通第一支隊根據汛情、旱情需要,發揮專業能力和工程裝備優勢,擔負抗洪搶險、營救民眾、轉移物資、應急抗旱等任務。
中國安能集團第一工程局合肥分公司參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的應急搶險工作。
2.2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辦)為省防指辦事機構,負責省防指日常工作,設在省應急廳。主要職責為:組織擬訂並實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和防汛抗旱行動情況等;組織防汛抗旱會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勢,提出應對方案與建議;協調、監督各地各部門落實省防指工作部署;組織指導防汛抗旱物資儲備、防汛抗旱隊伍建設、防汛抗旱宣傳教育和培訓演練;組織指導對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的調查評估。
省防辦設主任1名,由省應急廳廳長擔任;設副主任若干名,由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擔任。
2.3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專項工作組
省防指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牽頭的專項工作組,按照防汛應急回響行動要求進駐省應急指揮中心,進行聯合值守、會商、指揮。專項工作組組長、副組長分別由相關單位廳級、處級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專項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和部門負責制相結合的工作責任制度。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省防指可對專項工作組進行調整。
2.3.1 指揮協調組
省應急廳為組長單位,省水利廳為副組長單位。負責協助省防指領導開展指揮調度,組織防汛會商,提出工作建議;匯總掌握防汛抗洪搶險信息,起草相關文稿,發布相關信息;根據需要,派出搶險技術專家。
2.3.2 預報預警組
省氣象局為組長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為副組長單位。負責雨情、洪水、山洪、地質災害、城市內澇監測預報預警,指導、督促地方預警發布和危險區人員轉移避險。
2.3.3 防洪調度組
省水利廳為組長單位。負責省防指調度的防洪工程調度和突發應急調度,對接國家防總、流域防總開展防洪調度,指導監督各市防洪調度。
2.3.4 隊伍和物資調度組
省應急廳為組長單位,省水利廳、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安徽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為副組長單位。負責全省各類防汛搶險救援隊伍和防汛搶險物資統一調度,協調做好突發險情災情現場處置前後方聯動;根據需要,向應急部申請物資和隊伍支持。
2.3.5 督導檢查組
省應急廳為組長單位。負責工作組派出、檢查情況匯總、督促整改、調查核實等工作。
2.4 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市、縣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工作。
2.5 基層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鄉鎮(街道)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明確承擔防汛抗旱具體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有防汛抗旱任務的行政村(社區)明確防汛抗旱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防汛抗旱措施。有防汛抗旱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本級或屬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2.6 現場搶險救援指揮機構
發生重大險情等突發事件時,可以組建現場搶險救援指揮機構,由當地黨委或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必要時,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組織、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2.7 工作組、專家組
2.7.1 工作組
省防指成立工作組,由省防指成員單位相關負責同志帶隊,赴一線指導督促地方開展防汛抗旱工作。
2.7.2 專家組
省防指成立專家組,由相關專業的技術、管理、搶險救援專家組成,為防汛抗旱指揮決策、應急處置等提供諮詢和建議。專家組成員所在單位應支持專家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 應急準備
3.1 責任落實
3.1.1 健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充實與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任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力量,構建上下對應、貫通的防汛抗旱指揮體系。
3.1.2 落實省包市、市包縣、縣包鄉、鄉包村的逐級包保工作責任機制。落實堤防、水庫、行蓄洪區、城市等重點地區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責任人。
3.1.3 對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災害)威脅區、水庫下游、行洪通道、圩口、行蓄洪區、低洼易澇區等高風險區域劃分人員轉移避險格線,明確監測、巡查、預警責任人和包保到戶到人的轉移責任人。落實城市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間、下沉式建築、軌道交通、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風險部位管理單位防汛責任人。
3.2 預案準備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相關部門加強預案編制、修訂和研究,不斷完善防汛抗旱預案體系。
3.2.1 各級防辦負責修訂完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突發重大險情應急搶險預案。
3.2.2 水利部門負責修訂完善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對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編制工程應急搶險方案;指導基層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
3.2.3 行蓄洪區安全轉移方案,由所在地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擬訂,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審批。
3.2.4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修訂完善城市排水防澇應急預案。
3.2.5 教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應急、能源等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行業重點單位、基礎設施管理單位編制防汛應急預案,強化應急回響措施和預警聯動。
3.3 工程準備
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在建開口工程復堤復壩任務;整治消除各類防洪工程度汛隱患,確實在汛前無法消除的,落實應急措施。落實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險工程安全度汛責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資準備
3.4.1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乾旱威脅的單位應儲備必需的防汛抗旱搶險救援物資。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備急需。
3.4.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用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物資,組織財政、水利、應急、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按照最佳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完善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體制機制,做好物資規劃計畫、資金保障、儲備管理、調撥使用、輪換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資管理調運信息化水平。
3.4.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的更新換代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最佳化物資儲備布點,拓展儲備方式,適當開展協定和產能儲備;對大型設備需求,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解決;緊急情況下,可向社會公開徵集。
3.5 隊伍準備
3.5.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救援專業隊伍建設,統一調動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防汛抗旱隊伍,提高隊伍管理調動信息化水平。
3.5.2 加強軍地聯動,針對重點區域、重要堤段預置任務部隊;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民兵隊伍防汛搶險救援技能訓練和裝備配備。
3.5.3 應急部門依託建築施工企業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組建防汛專業搶險隊伍,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部門根據職責組建本系統內專業隊伍,為防汛抗旱提供保障。
3.5.4 縣、鄉、村應加強應急救援力量整合,組建基層應急隊伍,其中縣級不少於100人,鄉級不少於50人,村級不少於15人。
3.5.5 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巡堤查險任務,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民眾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組建巡堤查險隊伍,並進行登記造冊。堤防工程管理部門根據堤防所在行政區域,並結合堤防防洪保護受益範圍,劃分巡堤查險任務和區段,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確定。堤防跨行政區域的,由上一級確定。
3.5.6 支持社會應急力量加強防汛搶險救援技能訓練和裝備配備,鼓勵依法有序參與抗洪搶險。
3.5.7 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需要,組建或者明確防汛搶險隊伍。
3.6 培訓演練
3.6.1 培訓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防汛抗旱知識與技能培訓,每年汛前至少組織開展1次;組織編寫培訓教材、課件、視聽資料,加強培訓師資、機構培育,提高培訓規範化水平。省級負責市、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及其辦公室工作人員、省級防汛專業搶險隊伍負責人和防汛搶險技術骨幹等的培訓,市、縣級負責縣級防辦工作人員、市縣級防汛專業搶險隊伍負責人和防汛搶險技術骨幹、鄉村級防汛抗旱負責人、基層應急隊伍、巡堤查險人員等的培訓。
3.6.2 演練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組織舉行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暴雨洪澇易發區域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每年應至少開展1次有針對性的演練。專業搶險隊伍應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有針對性地進行防汛搶險演練。
3.7 信息化支撐
各級防辦在充分利用各部門既有成果的基礎上,組織加強信息化建設,促進互聯互通,深化監測、監控、工程、地理、預報、預警等各類信息共享,積極推進指揮調度可視化、場景化、可量化。各部門應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求,提供相關數據。
3.8 宣傳教育
各級各部門多渠道、多形式開展防災避險知識宣傳教育,推動防災避險知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風險識別、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防汛抗旱檢查
各部門組織開展行業汛前大檢查,查找薄弱環節,限期整改,消除隱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汛前對各項準備工作至少組織開展1次綜合檢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演練、查物資、查通信,對發現的問題隱患,跟蹤督促整改。
4 監測預報預警
4.1 監測預報
氣象部門負責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水利部門負責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監測預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內澇監測預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田澇漬、土壤墒情監測預報。各部門及時將監測預報結果報送相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同時抄送相關部門。
4.2 預警發布
4.2.1 氣象部門負責暴雨、颱風預警發布,水利部門負責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預警發布,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預警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氣象部門負責城市內澇預警發布,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田澇漬預警發布。
4.2.2 水利、氣象等部門應開展重大災害性天氣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按規定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並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2.3 各相關部門應規範預警發布內容、範圍、程式等,按照專群有別、規範有序的原則,科學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加密重要時段預警發布;針對暴雨洪水影響跨行政區域的,完善跨區域預警聯動機制;建立預警“叫應”機制,確保高等級預警信息第一時間使相關防汛責任人知曉。
4.2.4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水利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調度防洪工程、可能對上下游造成影響時,應提前向受影響的下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層組織發布預警。地方人民政府、基層組織接到預警後,必須立即組織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4.2.5 對跨區域發生的洪澇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臨近行政區域的,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2.6 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在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
4.2.7 水庫(水閘)管理單位按照控制運用辦法決定泄洪時,應提前向泄洪影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當水庫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在第一時間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壩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提早向預計垮壩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為民眾安全轉移和工程搶護爭取時間。
4.2.8 縣、鄉應健全廣播、警報器、大喇叭等預警發布設施,暢通電視、網路、移動通信、大屏等預警發布渠道,必要時組織人員逐戶通知,實現預警傳播快速、精準和全覆蓋。突出學校、醫院、敬老院、兒童福利機構、在建工地等特殊場所,山洪地質災害威脅區、低洼易澇區、旅遊景區、農村偏遠地區等重點區域和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的針對性預警工作。
4.2.9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急回響原則上與本級相關部門的預警掛鈎,把預警納入應急回響的啟動條件。各相關部門建立預報預警評估制度,每年汛後對預報預警精確性、有效性進行評估。
4.3 預警回響
4.3.1 當發布暴雨預警時,各級各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辦視情組織多部門會商研判,明確重點影響區域和防範應對工作重點,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加強對市、縣暴雨防範應對工作的指導督促。
(2)省氣象局密切監視天氣變化,加密天氣預報。
(3)省水利廳密切監視水情變化,做好重要江河湖庫水情預報,視情調度重要江河湖庫預泄,指導督促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工程控制運用辦法等規定進行調度運用,加強水工程維護、巡查。
(4)省自然資源廳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督促指導專業隊伍和群測群防員加密地質災害隱患點巡查。
(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氣象局組織指導城市內澇預警發布,督促指導各地做好城市下穿式立交、建築施工場所等市政設施內澇隱患排查整治及應急排澇準備等。
(6)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指導旅遊安全提示信息發布,必要時督促關閉涉山涉水A級旅遊景區,疏散遊客。
(7)省委宣傳部協調指導主流媒體,省通信管理局協調指導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按照預警發布部門要求發布預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安排部署,提前轉移危險區域人員,做好暴雨防範和應對工作。當地人民政府及時組織做好高等級預警下停工、停學、停業、停運和暫停戶外活動等工作,對重點部位和災害易發區提前預置搶險救援力量。
4.3.2 當發布江河洪水預警時,各級各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辦組織多部門會商研判,提出防禦措施和啟動應急預案建議,加強對市、縣洪水應對工作的指導督促。
(2)省水利廳密切監視水情變化,及時預報重要江河湖庫洪水;按照洪水調度方案、工程控制運用辦法等規定實施重要水工程調度,適時提出防禦洪水調度建議;指導督促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工程控制運用辦法等規定進行調度運用,做好水工程巡查和險情搶護。
(3)省應急廳組織指導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力量、物資準備,視情提前預置防洪重要部位搶險救援力量和物資。
(4)省交通運輸廳督促指導做好行洪河道內橋樑、受洪水威脅重要公路的巡查、監視,及時發布公路通阻、航道通航預警信息,保障公路通行,加強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毀公路搶修準備。
(5)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立即動員部署;提前安排可能發生超警戒水位江河、超汛限水位水庫的巡查防守;視情提前轉移洪澇危險區域人員;按照規定做好行蓄洪區運用準備;及時開機排澇。
4.3.3 當發布山洪預警時,各級各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辦根據山洪災害防禦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基層山洪災害防禦工作的指導督促。
(2)省水利廳督促指導受山洪災害威脅地區水利部門及時發布山洪災害實時預警。
(3)省應急廳組織指導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力量、物資準備。
(4)省交通運輸廳督促指導做好山洪災害危險區內道路管護和通行安全提示。
(5)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指導旅遊安全提示信息發布,督促關閉山洪災害危險區內A級旅遊景區,疏散遊客。
(6)基層山洪災害防禦責任人立即上崗到位,將預警信息通知到戶、到人,按預案提前組織危險區民眾轉移。
4.3.4 當發布颱風預警時,各級各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辦組織多部門會商研判,明確颱風重點影響區域和防範應對工作重點,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加強對市、縣颱風防禦工作的指導督促。
(2)省氣象局密切監測颱風發展趨勢,跟蹤監測颱風路徑、風力及影響範圍。
(3)省水利廳加強重要水工程調度,減輕洪水風險。
(4)省應急廳組織指導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力量、物資準備。
(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督促指導各地做好建築工地高空作業等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
(6)省交通運輸廳督促指導做好渡口、在航運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7)省農業農村廳督促指導做好作業漁船管理、農業設施加固等工作。
(8)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立即動員部署,視情提前轉移危險區內民眾,做好大水面河湖堤防防風擋浪工作。
4.3.5 當發布旱情預警時,各級各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辦根據區域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提出啟動應急預案建議,加強對相關地區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導督促。
(2)省氣象局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3)省水利廳加強旱情、墒情監測預報,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調水,增加可用水源;指導做好鄉村民眾安全飲水工作。
(4)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做好城市(縣城)供水保障工作,省農業農村廳指導做好農業抗旱工作,其他部門根據職責做好抗旱工作。
(5)相關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加強組織動員,做好各項防旱抗旱準備,及時開展抗旱澆灌、應急送水等。
5 應急回響
按洪澇、乾旱、颱風等災害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行動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應急回響級別最高。
5.1 一級應急回響
5.1.1 啟動回響條件與程式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應急回響:
(1)長江或淮河或新安江流域發生特大洪水。
(2)長江幹流2個以上主要控制站超過保證水位;或淮河幹流2個以上主要控制站超過保證水位,預報還有0.5米以上漲幅。
(3)長江或淮河幹流重要堤防發生決口。
(4)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5)淮北地區或江淮之間或長江以南發生特大幹旱,且預報未來一周無透墒雨。
(6)其他需要啟動一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省防辦提出啟動一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省防指第一副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審核後,報省防指總指揮批准;遇緊急情況,由省防指總指揮決定。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應急回響。
5.1.2 一級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總指揮主持會商,省防指成員參加,相關市、縣級防指根據需要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必要時,提請省委、省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匯報並作出工作部署。回響期間,根據汛(旱)情發展變化,受省防指總指揮委託,可由省防指第一副總指揮或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主持會商。
(2)省防指副總指揮帶班,必要時省防指總指揮或第一副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到省應急指揮中心調度指揮;省防指專項工作組進駐省應急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將情況上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防辦)和省委、省政府,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3)省防指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
(4)省防辦按照防汛抗旱責任分工提請省政府領導帶隊赴一線督查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提請省委統一安排省領導分片督查指導。根據需要,派出省級專家組,提請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組赴相關地區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關單位做好省級防汛抗旱物資調撥準備,省級相關搶險救援隊伍實行24小時備勤,防汛物資和隊伍前置到防洪重點地區。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前置到防洪重點地區。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全力做好有關工作。
(6)省防指在省主流媒體發布汛(旱)情公告,宣傳報導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行動情況;省防指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7)相關設區市防指啟動防汛抗旱一級應急回響,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委託相關負責同志在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守;按照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
(8)省防汛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指、省防指成員單位每日8時、18時前將工作情況報省防辦;省抗旱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指、省防指成員單位每日將工作情況報省防辦。信息報送實行“零報告”。
5.2 二級應急回響
5.2.1 啟動回響條件與程式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應急回響:
(1)長江或淮河或新安江流域發生大洪水。
(2)長江幹流大部分河段超過警戒水位,且2條以上主要支流發生超過保證水位的洪水;或淮河幹流大部分河段超過警戒水位,預報發生超過保證水位的洪水。
(3)長江、淮河幹流一般堤防或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4)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5)多個設區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6)颱風可能或已經對我省產生嚴重影響。
(7)正在發生大範圍強降雨過程,省氣象台發布暴雨紅色預警,會商研判2個以上設區市大部分地區可能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8)淮北地區或江淮之間或長江以南發生嚴重乾旱,或2—3個設區市範圍內發生特大幹旱,或2個以上設區市市區發生嚴重乾旱且預報未來一周無透墒雨。
(9)其他需要啟動二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省防辦提出啟動二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省防指常務副總指揮審核後,報省防指第一副總指揮批准;遇緊急情況,由省防指第一副總指揮決定。
5.2.2 二級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總指揮或委託第一副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會商,省防指相關成員參加,相關市、縣級防指根據需要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必要時,提請省政府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匯報並作出工作部署。回響期間,根據汛(旱)情發展變化,受省防指總指揮或第一副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委託,可由省防指副總指揮主持會商。
(2)省防辦負責同志帶班,必要時省防指專項工作組進駐省應急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將情況上報國家防辦和省委、省政府,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3)省防指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
(4)省防指派出由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廳級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省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按分工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督查。根據需要,派出省級專家組,提請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組赴相關地區督查防汛抗旱工作。
(5)有關單位做好省級防汛抗旱物資調撥準備,省級相關搶險救援隊伍實行24小時備勤,必要時,防汛物資和隊伍前置到防洪重點地區。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做好解放軍、武警部隊調派準備,必要時,解放軍、武警部隊前置到防洪重點地區。省防指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省防指定期在省主流媒體發布汛(旱)情公告,省防辦視情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7)相關設區市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黨政負責同志在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守;按照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
(8)省防汛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指、省防指成員單位每日10時前將工作情況報省防辦;省抗旱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指、省防指成員單位每周一、周四將工作情況報省防辦。信息報送實行“零報告”。
5.3 三級應急回響
5.3.1 啟動回響條件與程式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應急回響:
(1)長江或淮河或新安江流域發生較大洪水。
(2)長江或淮河幹流2個以上主要控制站超過警戒水位,且1條以上主要支流發生接近保證水位的洪水。
(3)長江、淮河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5)多個設區市發生較重洪澇災害。
(6)颱風可能或已經對我省產生較重影響。
(7)正在發生大範圍強降雨過程,省氣象台發布暴雨橙色預警,會商研判2個以上設區市大部分地區可能發生較重洪澇災害。
(8)淮北地區或江淮之間或長江以南發生中度乾旱,或2—3個設區市範圍內發生嚴重乾旱,或2個以上設區市市區發生中度乾旱且預報未來一周無有效降雨。
(9)其他需要啟動三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省防辦提出啟動三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省防指副總指揮審核後,報省防指常務副總指揮批准;遇緊急情況,由省防指常務副總指揮決定。
5.3.2 三級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指副總指揮主持會商,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相關市、縣級防指根據需要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回響期間,根據汛(旱)情發展變化,受省防指副總指揮委託,可由省防辦負責同志主持會商。
(2)省防辦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必要時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派員參加應急值守;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將情況上報國家防辦和省委、省政府,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3)省防辦派出由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處級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由廳級負責同志帶隊。根據需要,派出省級專家組。
(4)有關單位做好省級防汛抗旱物資調撥準備,省級相關搶險救援隊伍加強備勤。省軍區、武警安徽省總隊做好解放軍、武警部隊調派準備。省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5)省防指在省主流媒體發布汛(旱)情公告。
(6)相關設區市黨政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省防汛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指負責同志在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守;按照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
(7)省防汛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指、省防指成員單位每日10時前將工作情況報省防辦;省抗旱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指、省防指成員單位每周一、周四將工作情況報省防辦。信息報送實行“零報告”。
5.4 四級應急回響
5.4.1 啟動回響條件與程式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四級應急回響:
(1)長江或淮河或新安江流域發生一般洪水。
(2)長江或淮河幹流主要控制站發生超過警戒水位的洪水。
(3)1條以上主要支流發生超過警戒水位的洪水。
(4)長江、淮河幹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主要支流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5)大中型水庫出現較大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多個設區市發生洪澇災害。
(7)颱風可能或已經對我省產生影響。
(8)預測或正在發生大範圍強降雨過程,省氣象台發布暴雨黃色預警,會商研判2個以上設區市大部分地區可能發生洪澇災害。
(9)淮北地區或江淮之間或長江以南發生輕度乾旱,或2—3個設區市範圍內發生中度乾旱,或2個以上設區市市區發生輕度乾旱且預報未來一周無有效降雨。
(10)其他需要啟動四級應急回響的情況。
省防辦提出啟動四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省防辦主任決定。
5.4.2 四級應急回響行動
(1)省防辦負責同志主持會商,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聯絡員參加,相關市、縣級防指根據需要參加,分析防汛抗旱形勢,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回響期間,根據汛(旱)情發展變化,受省防辦負責同志委託,可由省應急廳相關負責同志主持會商。
(2)省防辦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將情況上報國家防辦和省委、省政府,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
(3)省防辦派出由省防指相關成員單位處級負責同志帶隊的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根據需要,派出省級專家組。
(4)相關設區市防指負責同志主持會商,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辦負責同志在指揮部24小時應急值守;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汛措施或組織抗旱。
(5)省防汛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指、省防指成員單位每日10時前將工作情況報省防辦;省抗旱應急回響期間,相關設區市防指、省防指成員單位每周三將工作情況報省防辦。信息報送實行“零報告”。
5.5 不同災害應急處置的銜接配合機制
5.5.1 江河洪水
(1)江河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利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和預警工作,及時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和技術支撐。
(2)在汛期,河道、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對水工程進行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採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預警,並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經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民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參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指導相關地方提前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視情開展巡查值守,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準備。
(4)在實施行蓄洪區調度運用時,根據洪水預報和經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由相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決定做好行蓄洪區啟動的準備工作,主要包括:組織行蓄洪區內人員轉移、安置,分洪設施的啟用和無閘分洪口門爆破準備。當江河水情達到洪水調度方案規定的條件時,按照啟用程式和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下達命令實施分洪。
(5)電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設施因暴雨、洪水、內澇和颱風發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及時向其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並將險情及搶險行動情況報告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6)洪水災害發生後,水利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部署,派出水利技術專家組,協助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險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5.5.2 漬澇災害
漬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排澇工作。
(1)城市內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部門以及鐵路等相關單位按任務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澇風險點,突出抓好軌道交通、隧道、下穿立交、地下空間、下沉式建築、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澇積水點(區)隱患排查,並逐項整治消險。對主要易澇點要按照“一點一案”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責任人、隊伍和物資,落實應急措施。
當出現城市內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預案,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力量轉移安置危險區域人員;對低洼積水等危險區域、路段,相關部門要及時採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員傷亡。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對災害信息進行滾動預警;情況危急時,停止相關生產和社會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加強協調和配合,科學調度防洪排澇工程、正確處理外洪內澇關係,確保防洪防澇安全。交通運輸、電力、通信、燃氣、供水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保障城市生命線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證城市正常運行。
(2)村莊和農田發生漬澇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和設備搶排澇水,儘快恢復生產和生活,減少災害損失。
5.5.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日常防治和監測預警工作由水利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指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氣象等各相關部門按任務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繪製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並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範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定及職責,指導行政村(社區)編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具體工作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3)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監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監測、加強巡邏。每個鄉鎮(街道)、村(社區)、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傳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民眾發出警報,實現快速轉移,並報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4)山洪災害易發區觀測到降雨量達到預警閾值時,水利等相關部門應及時發出預警,基層人民政府及時按預案組織受威脅人員安全撤離。
(5)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等相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損失。
(6)山洪、土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相關部門、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5.5.4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
(1)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徵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相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並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水電站)垮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水利部門提供技術支撐。
5.6 安全防護與醫療救護
5.6.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套用。
5.6.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攜帶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5.6.3 發生洪澇災害時,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5.6.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 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受災民眾,提供緊急避難場所,保證基本生活。要加強管理,防止轉移民眾擅自返回。
5.6.6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必要時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設立現場醫療點,開展緊急醫學救援、災區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干預等工作。
5.7 社會動員
5.7.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
5.7.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積極有序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交通工具、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和抗災救災。
5.8 信息報送與發布
5.8.1 信息報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工程調度運用情況,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防汛抗旱人力調集、物資及資金投入情況,人員轉移及安置等情況。
(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負責、歸口處理、逐級上報,各行業部門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信息,信息同級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跟蹤了解,儘快補報詳情。
(4)洪澇突發險情災情報送按照國家防總相關規定和災害統計報告制度執行。長江、淮河、新安江、巢湖乾堤和主要支流堤防及穿堤建築物,行蓄洪區和保莊圩堤防及穿堤建築物,大型、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水庫潰壩、有人居住或保護萬畝耕地以上圩口潰破、人員傷亡,必須立即報告省防辦。
(5)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不全時,應先報因災死亡失蹤人數等概要情況,待核實或完成信息比對後再補報,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進一步核實等理由遲報瞞報。
(6)河道發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庫水位超汛限水位時,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管理單位要加密監測,並將工程設施運行情況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出現險情時,工程設施管理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向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等。
(7)各級水利部門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工程時,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調度運用信息通報,加強上下游聯動,並將工程調度指令抄送本級防辦。
5.8.2 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信息由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分級負責、統一發布,其中相關單項信息由行業部門審核。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對雨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描述要科學嚴謹。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編髮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具體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發生重大水旱災害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和媒體通報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
(3)新聞報導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報導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的原則。
(4)宣傳部門和網信部門要加強新聞媒體和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動態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5.9 應急終止
5.9.1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相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終止緊急防汛(抗旱)期。
5.9.2江河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區域性暴雨或颱風影響基本結束、重大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緩解,並預報無較大汛情、旱情時,由省防辦提出回響終止建議,報省防指領導研究決定。四級應急回響終止由省防辦主任研究決定,三級應急回響終止由省防指常務副總指揮研究決定,二級應急回響終止由省防指第一副總指揮研究決定,一級應急回響終止由省防指總指揮研究決定。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抗旱工作;加強防汛抗旱高級別應急回響下防汛搶險、抗旱救災資金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防汛抗旱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6.2 通信保障
6.2.1任何通信運營單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6.2.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利用專用通信網路,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確保信息暢通。暴雨洪澇災害易發的偏遠地區鄉、村應配備衛星通信設施。
6.2.3通信管理部門應按照防汛抗旱實際需要,將相關要求納入通信保障應急預案。應急過程中,通信管理部門應根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調度應急通信隊伍、裝備,為防汛抗旱通信和現場指揮通信提供保障;加快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
6.2.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新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及時發布防汛抗旱預警預報信息,通知公眾快速撤離。公共廣播、電視、相關政府網站等媒體以及基礎電信企業應按照主管部門要求發布防汛抗旱預警預報等信息。
6.3 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水陸運輸保障,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和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行蓄洪區分洪時,負責民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負責分泄大洪水時通航水域航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民航部門負責防汛搶險救災中的空運工作。
6.4 供電保障
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生命線工程運行等方面的電力供應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依法做好災區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查處擾亂抗災救災秩序、破壞防汛抗旱設施、哄搶防汛抗旱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組織實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守護、交通管制以及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等重點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行蓄洪區的社會秩序。
7 後期處置
7.1 善後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徵用補償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緊急防汛(抗旱)期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旱)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或按相關規定給予補償。調用防汛搶險救援隊或抗旱服務隊,由申請調用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7.1.2 水毀工程修復
汛期結束或洪水退去後,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或工程管理單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毀修復計畫,抓緊組織實施,力爭在下一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涉及跨行政區域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設施的水毀修復工作,由上一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7.1.3 防汛抗旱物資補充
針對防汛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財政應加強資金保障,由各級防辦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提出儲備計畫,相關單位及時補充到位,所需物料數量和品種按物資儲備定額確定。
7.1.4 行蓄洪區運用補償
行蓄洪區運用後,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核查財產損失,提出補償方案,按程式上報批准執行。
7.1.5 災後恢復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照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旱情解除後,對經批准的臨時截水工程和設施須儘快拆除,恢復原貌。
7.1.6 次生災害防範和社會風險管控
各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監測分析重特大水旱災害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及時採取預防和應對措施;及時防範化解重特大水旱災害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加強輿情監測和管控,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
7.2 工作評價與災害評估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針對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環節組織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進行定性和定量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改進工作。總結情況要及時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總結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省應急廳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水旱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1.1 防禦洪水方案:是對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災害、颱風災害等方案的統稱。防禦洪水方案經批准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根據防禦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工作。
8.1.2 洪水等級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區域乾旱等級
輕度乾旱: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乾旱: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30%—50%;或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0%—40%。
嚴重乾旱: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50%—80%;或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0%—60%。
特大幹旱:受旱地區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於60%。
8.1.4 城市乾旱等級
城市輕度乾旱:因旱城市實際日供水量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城市中度乾旱:因旱城市實際日供水量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城市嚴重乾旱:因旱城市實際日供水量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現嚴重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城市特大幹旱:因旱城市實際日供水量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8.1.5 緊急防汛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採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 緊急抗旱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規定,在發生特大幹旱,嚴重危及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安全,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時,省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轄區內的相關行政區域進入緊急抗旱期。在緊急抗旱期,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動員本行政區域內各相關單位和個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預案相關數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說明外,“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防辦負責管理。設區市防指根據本預案制定本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報省防指備案;省有關部門(單位)結合實際,編制本部門(單位)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或納入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應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
8.3 獎勵與責任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防辦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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