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的實施意見

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的實施意見

《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的實施意見》是水利部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水利部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辦防〔2024〕221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推進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加快建立健全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著力提升水旱災害防禦能力,水利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的指導意見》(辦防〔2024〕69號)。
為進一步壓緊壓實防禦責任,提升決策支持能力,提高調度指揮水平,健全水旱災害防禦工作機制,水利部編制了《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的實施意見》,已經部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本意見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事項,由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實。
水利部辦公廳
2024年7月30日

檔案全文

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策部署,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著力提升水旱災害防禦能力,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水安全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流域防總辦)和省級、市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關於加快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的指導意見》(辦防〔2024〕69號),加快建立責任落實、決策支持、調度指揮“三位一體”的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
二、責任落實
立足單元最小、全面覆蓋、嚴密有效,嚴格落實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旱災害防禦各項責任制,確保責任落實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管理或調度許可權,明確水庫大壩、堤防、河道、蓄滯洪區、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責任人和山洪災害防禦、抗旱工作責任人,在工程(區域)顯著位置立牌公示,並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對各類責任人業務培訓,增強責任意識和履職能力。
(一)水庫大壩
1.水庫(水電站)大壩安全責任
全面落實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逐庫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責任人、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水庫管理單位安全責任人,明確具體工作職責,確保水庫不垮壩。政府責任人負水庫大壩安全監督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水庫大壩安全重大問題。水庫主管部門責任人指導督促水庫管理單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做好水庫日常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嚴格執行調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2.小型水庫防汛責任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逐庫落實轄區內小型水庫防汛行政、技術、巡查“三個責任人”,逐庫落實水雨情測報、調度運用方案、防汛應急預案“三個重點環節”。
行政責任人對水庫防汛安全負總責,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解決防汛安全重大問題,組織開展防汛檢查、隱患排查、應急演練和突發險情應急處置等工作,協調落實巡查管護、防汛管理經費。每年牽頭組織開展汛前、汛期至少2次防汛檢查,重點檢查水庫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對“三個重點環節”落實情況,以及工程隱患治理、水毀工程修復、防汛物資儲備、搶險隊伍落實等情況。在發生突發險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或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應急處置,組織下游受威脅人員轉移安置。
技術責任人為水庫防汛提供技術指導,負責監督指導或協助水庫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落實“三個重點環節”、開展水庫調度運用;協助行政責任人組織開展防汛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演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導巡查責任人做好防汛巡查和信息上報等,制定水庫巡查風險問題清單。
巡查責任人負責大壩巡查、防汛值班值守、工程險情報告、觀測信息記錄報送等。汛期每天至少巡查1次,遇降雨洪水過程,應加密巡查頻次,發現大壩滲漏、管涌、滑塌等險情,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或溢洪道過水、泄洪設施不能正常工作,以及不能排除的故障和問題時,及時報告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遭遇重大異常情況時,立即報告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並按照規定發出警報。
下游有居民點和重要設施的淤地壩、小水電站參照執行。
(二)堤防
按照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全面落實堤防(含蓄滯洪區圍堤隔堤、海堤)防汛責任,逐堤段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堤防主管部門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堤防管理單位責任人,明確具體工作職責,確保重要堤防不決口。
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堤防安全負領導責任,組織開展防汛檢查、隱患排查、應急演練、防汛物資設備儲備調用、搶險隊伍落實等工作。在江河湖泊達到警戒水位及以上時,組織專業防汛隊伍和幹部民眾開展巡堤查險,並做好突發險情應急處置工作。
堤防主管部門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堤防管理單位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監測、隱患排查整治、堤防巡查等工作,儲備必要的防汛物資。建立健全汛情、險情通報機制,嚴格執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時掌握氣象、水文等信息。發現險情時,立即採取搶護措施,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區域的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險情預警信息,並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對流域管理機構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單位積極對接地方人民政府細化巡堤查險責任、健全巡堤查險機制,組織專業隊伍參加巡堤查險,並做好技術指導。
(三)河道
堅持省負總責、市縣落實、水利牽頭、部門協同,全面落實河道屬地管理責任,明確各級河湖長、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具體工作職責,縱深推進河道管理範圍內妨礙行洪突出問題清理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暢。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道納入屬地職責範圍。
各級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牽頭組織對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四亂”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定期調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各級總河長通過簽發河長令、主持召開總河長會議等形式推動“清四亂”工作。村級河湖長將排查“四亂”問題作為日常巡查的重要內容,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河湖長。
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履行組織、協調、分辦、督辦職責,及時向本級河湖長報告“清四亂”工作情況,提請河湖長履職盡責、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協調有關責任部門推動問題解決。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清四亂”工作的具體實施,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建立問題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三個清單”,明確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落實省、市、縣、鄉級河湖長責任人,落實問題清理整治責任主體,依法依規推進問題整改。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直管河道問題排查,將排查出的問題清理整治納入屬地職責範圍;履行流域省級河湖長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建立健全與省級河長制辦公室協作機制,全面加強對流域內“清四亂”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
(四)蓄滯洪區
全面落實國家蓄滯洪區安全運用責任,逐蓄滯洪區落實防汛責任人,壓緊壓實財產登記、運用準備、調度運用、人員轉移、運用補償等環節責任,確保關鍵時刻蓄滯洪區能夠及時、安全、有效運用,實現“分得進、蓄得住、排得出、人安全”目標。地方蓄滯洪區按照有關規定或參照執行。
財產登記。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蓄滯洪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財產登記及變更登記,張榜公示無異議後由縣、鄉、村分級建檔立卡。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將財產登記及變更情況逐級上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匯總後報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運用準備。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結合工程狀況、工作措施、責任人員變化等,組織制修訂蓄滯洪區運用預案,與有關部門做好銜接和職責劃分,細化實化人員轉移、巡查防守、口門啟用等具體措施,經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批覆(審核)後逐級上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運用預案制修訂工作,重點審核調度許可權、啟用條件合規性、口門啟用措施合理性,並匯總形成蓄滯洪區調度運用預案報流域管理機構。流域管理機構覆核後報水利部備案。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預案組織開展人員轉移應急演練。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管理單位開展工程管護、水毀工程修復和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做好汛期運用準備。
調度運用。根據蓄滯洪區調度許可權,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負責落實預報、預警、預演、預案“四預”措施,開展汛情形勢分析研判,提出蓄滯洪區運用意見。有調度許可權的部門根據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規定的啟用條件,結合運用意見,確定蓄滯洪區是否運用、運用時機等,下達調度運用指令。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執行調度運用指令,開展蓄滯洪區圍堤隔堤和安全區圍堤巡查防守、突發險情搶護等。
人員轉移。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預案逐戶落實區內人員轉移責任人、聯繫人、轉移路線、安置地點、交通工具等,組織做好蓄滯洪區內人員轉移、清查、安置及生活物資保障,蓄滯洪區退水後組織做好人員有序返遷。
運用補償。蓄滯洪區運用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損失核查及公示,編制補償方案並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補償工作方案、組織核實水毀損失情況,匯總提出補償方案,按程式報審。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根據財產登記和洪水淹沒情況組織開展核查。中央和省級補償資金撥付到位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補償方案,及時發放補償資金,確保儘快發放至民眾手中。
(五)在建水利工程
全面落實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責任,逐工程落實監管責任人、首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明確具體工作職責,確保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管理許可權對轄區內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承擔監管責任,負責逐項明確本地區、本單位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監管責任主體,建立安全度汛重點工程(包括重大水利工程,保護重要城鎮、工礦企業、交通幹線的在建水庫工程、堤防工程,在2級及以上堤防上建設的工程等)清單,實施重點監管。
項目法人承擔首要責任,負責建立本工程安全度汛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範、處置、責任等風險管控“六項機制”,組織編制、論證、上報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和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審批或備案,保障工程建設進度達到安全度汛要求,建立健全應急值守制度,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培訓,督促落實搶險隊伍和物資儲備,檢查度汛措施落實情況,加強與負責項目監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屬地政府或流域管理機構的溝通聯繫,服從統一指揮調度。
施工單位承擔直接責任,負責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滿足安全度汛要求,落實安全度汛措施,組建搶險隊伍,備足防汛物資和設備,加強汛前隱患排查整治和汛期安全巡查。
設計、監理單位承擔相應主體責任,設計單位應明確工程安全度汛標準、工程形象面貌及度汛技術要求,監理單位應審核施工單位度汛措施,開展度汛措施落實情況檢查。
影響防洪安全的在建涉水工程參照執行。
(六)山洪災害防禦
全面落實山洪災害防禦責任,壓緊壓實預案編制、防禦演練、監測預警、預警“叫應”、人員轉移等環節責任,重點指導督促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落實各環節相應責任,努力實現人員不傷亡。
預案編制。省級、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縣、鄉鎮、村三級山洪災害防禦預案編制的技術指導。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訂縣級山洪災害防禦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加強鄉鎮級、村級預案編制的技術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級及村級防禦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和縣級水行政主管等部門備案。自然村(組)、企事業單位、施工營地、旅遊景區等可結合基層社會格線化管理和自身特點,參照村級預案編制其山洪災害防禦預案。
防禦演練。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汛前開展山洪災害防禦綜合演練,市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定期開展以預警信息發布和人員轉移為重點的防禦演練。
監測預警。水利部減災中心利用國家山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平台,開展全國山洪災害態勢監測、趨勢分析。省級、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利用其建設的山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平台,實時掌握轄區內山洪災害危險區雨水情變化及發展趨勢,綜合分析形成山洪災害風險預警成果,及時通報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發布。省級、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期降雨、土壤飽和度等因素調整預警閾值,利用山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平台發布山洪災害短臨預警和實時監測預警。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利用當地山洪監測預警設施及時向民眾發布現地預警。
預警“叫應”。建立省級、市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叫應”機制,發布預警時應通過電話等方式逐級“叫應”下級部門責任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縣域山洪災害橙色以上預報預警時,通過電話等方式“叫應”市級、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短臨橙色以上預報預警、山洪災害實時監測預警時,通過電話等方式“叫應”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緊急情況下直接“叫應”村委會負責人。
人員轉移。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做好受山洪災害威脅或影響人員轉移避險工作,明確“誰組織、轉移誰、何時轉、轉何處、不擅返”5個關鍵環節責任。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明確轉移避險責任人、轉移路線、避險場所、管控措施等,並在顯著位置公示。責任人在收到轉移指令、現地預警設施發布預警、人工巡查發現險情、自行研判危險時,及時組織做好本轄區內人員轉移避險,做到達到預警閾值時堅決轉移、發現險情跡象時堅決轉移、險情不能準確判斷時堅決轉移、險情不解除人員不擅返。
(七)抗旱工作
全面落實抗旱責任,壓緊壓實預案編制、監測預警、工程調度、應急保障等環節責任,精準範圍、精準對象、精準時段、精準措施,確保城鄉居民飲水安全,確保規模化養殖和大牲畜用水安全,保障灌區農作物時令灌溉用水安全。
預案編制。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抗旱預案,明確預案執行機構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乾旱災害預警、乾旱等級劃分和按不同等級採取的應急措施、旱情緊急情況下應急水量調度預案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監測預警。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雨情、水情、鹹情、墒情監測,按照要求統計報送耕地受旱、人畜因旱飲水困難等旱情數據和信息,分析研判旱情發展趨勢,加強旱情預報,及時發布乾旱預警。強化與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和供水管理單位的信息共享,全面準確掌握旱情信息,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支撐。
工程調度。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調度許可權,根據統一調度、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實施蓄水、引水、調水、提水等水工程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努力保障抗旱用水。
應急保障。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建設,根據降雨、江河來水、水庫蓄水和用水需求等,提出應急供水保障方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採取分時分片供水、壓減供水指標、拉水送水、限制或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使用非常規水源等應急供水保障措施,減輕乾旱影響和損失。
三、決策支持
立足科學專業、支撐有力、反應迅速,健全專業人才隊伍,夯實技術支撐基礎,建構具有預報、預警、預演、預案“四預”功能的數字孿生水利體系及決策支持系統,強化信息報送和共享,加強復盤檢視,為調度指揮提供強有力的決策支持。
(一)人才隊伍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配置熟悉氣象衛星和測雨雷達、雨量站、水文站組成的雨水情監測預報“三道防線”套用、工程建設管理和調度運行、應急搶險、數字孿生流域構建等業務領域的水利專業人員,重點推動基層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年輕幹部和人才梯隊建設,完善人才激勵和培養舉措。省級、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強決策支持技術團隊,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負責開展決策支持工作的專業人員。鼓勵省級、市級和水旱災害防禦任務較重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水旱災害防禦技術支撐力量,建立專家庫,提前預置專家組,充分發揮專業機構和技術人才在決策支持中的重要作用。
(二)支撐基礎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全面摸清轄區內水旱災害風險底數,動態更新水旱災害防禦基礎數據,及時掌握雨水情、汛情(凌情)旱情(鹹情)、險情、災情等“四情”信息和水旱災害防禦工作動態,為調度指揮決策提供數據支撐。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北斗、衛星遙感、測雨雷達、雷射雷達、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新技術和無人機、無人船、水下機器人等新裝備在水旱災害防禦領域研發推廣套用,最佳化完善“雲中雨”降雨預報模型、“落地雨”產匯流水文預報模型、洪水演進水動力學預報模型,完善江河湖庫防洪特徵指標,制修訂水旱災害防禦相關標準,深化孕災成災機理研究,強化洪旱風險管理,加強洪水風險圖成果套用,強化江河湖庫旱警水位(流量)管理,不斷夯實水旱災害防禦技術支撐基礎。
(三)支持系統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以數位化場景、智慧化模擬、精準化決策為路徑,統籌建設數字孿生流域、數字孿生水網、數字孿生工程,推進水工程防災聯合調度、雨水情監測預報等流域防洪套用系統建設和旱情監測預警綜合平台推廣套用,加快建設“一級部署、多級套用”的山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系統,實現水旱災害防禦“四預”功能。推進各級決策支持系統數據底板、模型庫、知識庫等共建共享共用。利用“四預”系統,遵循“降雨—產流—匯流—演進”規律,加強“流域—幹流—支流—斷面”水文監測,滾動更新洪水預報;遵循“總量—洪峰—過程—調度”規律,對調度過程和洪水演進情況進行動態模擬預演,“正向”預演風險影響,鎖定洪水威脅區域,依據防禦目標“逆向”推演流域水工程運用次序、運用時機、運用規模;根據洪水預演結果,疊代更新防汛預案,貫通“技術—料物—隊伍—組織”鏈條,提出預置巡查人員、技術專家、搶險力量意見,確保防禦措施跑贏水旱災害發展速度,牢牢把握防禦主動權。
(四)信息報送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主動掌握汛情、旱情、險情、災情信息,及時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重大險情、人員死亡失蹤等重要信息,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動協調同級應急管理、消防救援、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督促指導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多渠道獲取信息,及時報送信息,在報省級黨委辦公廳、省級人民政府辦公廳時應同步報水利部(水旱災害防禦司),並持續跟蹤續報;可通過派出工作組現場實地調查等方式掌握重大險情、人員死亡失蹤等重要信息。
(五)提出建議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決策支持機制,實時掌握“四情”信息和水旱災害防禦工作情況,根據防洪抗旱調度決策目標、任務,利用支撐基礎和支持系統,通過預演分析,對轄區內水旱災害防禦超前提出技術方案,為決策者調度指揮提供專業化參謀建議。
(六)復盤檢視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時復盤檢視江河洪水防禦、中小河流洪水防禦、山洪災害防禦、城市內澇防禦、險情應急處置、抗旱保供水保灌溉等工作。通過全面系統的調查分析,準確掌握第一手資料,深化產匯流規律認識,滾動調整參數,動態修正模型,從監測預報、閾值設定、預警發布、預案編制、工程調度、決策部署、人員轉移等方面查找短板弱項,指導督促落實整改措施,並吸取經驗教訓,運用在後續水旱災害防禦工作中。
四、調度指揮
立足權威統一、運轉高效、分級負責,堅持最佳化、協同、高效,精準發布預警信息,強化工程聯合調度,落實防禦決策部署,快速通達防禦一線,確保調度指揮指令暢通、執行到位。
(一)會商研判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水旱災害防禦會商機制,完善主汛期主要負責同志“周會商+場次洪水會商”機制,根據防汛態勢加密會商頻次。密切監測雨情、水情實況,精準掌握水工程調度運行情況和險情、災情發生髮展過程,結合氣象、水文預報成果,綜合研判汛情、旱情、險情形勢和存在的風險隱患,研討針對性防範應對措施,形成會商決策意見,對預警發布、工程調度運行、水庫安全度汛、堤防巡查防守、中小河流洪水防禦、山洪災害防禦、城市內澇防禦、險情應急處置、人員轉移避險、抗旱保供水保灌溉和應急回響啟動、工作組派出、值班值守、信息報送、新聞宣傳等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建立健全重大水旱災害事件調度指揮機制,針對水庫垮壩漫壩、堤防決口漫堤、山洪災害群死群傷、堰塞湖威脅人員安全、重大基礎設施受到衝擊、蓄滯洪區啟用等重大事件,第一時間緊急會商研判,高效、精準形成會商決策意見,指導做好風險研判、預警發布、應急監測、工程調度、人員轉移、險情排查、支撐保障等工作。
(二)預警發布
迅速、精準、有效發布預警信息,暢通預警信息“最後一公里”,按照管理許可權或職責,通過文電通知、工作簡訊、“點對點”電話等方式直達一線,落實預警“叫應”機制,並採取電視、廣播、網站、微信公眾號、預警系統等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實現預警發布全覆蓋。
江河洪水預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降雨、江河洪水監測預報信息,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管理許可權,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洪水預警,並向社會公眾發布。水庫、水閘管理單位執行水庫、水閘放水調度指令等,應提前向下游基層人民政府和相關區域民眾發布預警信息,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員轉移避險,提醒公眾遠離洪水威脅區。
山洪災害預警。水利部會同相關部門製作發布全國山洪災害風險預警,並及時將各等級預警信息通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重要預警信息在中央媒體發布。省級、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轄區內山洪災害風險預警。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山洪災害實時監測預警和短臨預報預警,並將預警信息直達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責任人和危險區民眾;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做好轄區內山洪災害現地預警。
工程險情預警。當水工程發生險情,可能威脅周邊城鎮、重要基礎設施、人員安全時,工程管理單位或在建工程建設單位應立即採取搶護措施,並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布險情預警。
乾旱預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降雨、氣溫、江河來水、水庫蓄水、土壤墒情監測預報信息,結合城鄉居民生活、農業灌溉、工業生產、生態等用水需求,研判旱情發展態勢,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管理許可權,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乾旱預警,並向社會公眾發布。
鹹潮預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鹹潮監測預報信息和影響區域取水口情況,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管理許可權,向相關部門、單位通報鹹潮預警,視情向社會公眾發布。
(三)工程調度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依據法定職責,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以流域為單元,統籌上下游、左右岸、乾支流,堅持系統、科學、安全、精準調度,依據有關方案、預案、規程,實施水工程統一聯合調度。按照調度許可權,明確納入統一聯合調度的水庫(水電站、航電樞紐)、湖泊、蓄滯洪區、堤防、泵站、水閘、引調水工程等水工程名錄,制定水工程聯合調度方案(運用計畫)、應急水量調度預案,綜合考慮防洪抗旱形勢和汛情旱情發展、防洪抗旱目標要求等因素,會商研判後作出調度決定,按調度許可權下達調度指令。水力發電、航運、灌溉、供水、生態等調度應當服從防洪調度。
水利部負責水工程統一聯合調度的指導監督和重要水工程調度。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根據調度許可權,負責管轄範圍內水工程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跨流域、跨區域防洪抗旱調度,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庫(水電站、航電樞紐)調度。在服從流域防洪總體安排、確保水庫工程安全的前提下,“一個流量、一方庫容、一厘米水位”精準調度水庫,最大程度發揮防洪抗旱減災效益。有調度許可權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統籌防洪、供水、生態、發電、航運等需求和防洪工程運行情況,結合決策支持單位的調度建議,提出水庫調度參謀意見,經調度會商決策後,向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庫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以下稱調度執行單位)下達調度指令,並監督實施;病險水庫逐庫制定並落實限制運用措施,主汛期原則上一律空庫運行;抗旱期間,統籌考慮水庫蓄水情況、抗旱用水需求等因素,精準實施補水調度,合理配置抗旱水源。調度執行單位嚴格按照調度指令,做好水庫防洪抗旱調度;按照調度指令和有關規定,入汛前將水庫水位消落至防洪限制水位以下,預報可能發生洪水時視情預降水庫水位騰庫迎汛,發生洪水時充分發揮水庫攔洪、削峰、錯峰作用,洪水過後適時騰空迎接下次可能的洪水。
蓄滯洪區運用。當蓄滯洪區預報達到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規定的啟用條件時,地方人民政府按規定提前做好各項運用準備工作;調度命令下達後,蓄滯洪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及時啟用,確保蓄滯洪區關鍵時刻發揮關鍵作用。涉及啟用國務院決定的蓄滯洪區,流域管理機構提出調度建議,經水利部會商後由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將方案呈報國家防總總指揮,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重大決定按程式報國務院批准。涉及啟用國家防總調度運用的蓄滯洪區,流域管理機構提出調度建議,經水利部會商後由水利部主要負責同志將方案呈報國家防總總指揮,按照總指揮的決定執行。涉及啟用流域防總調度運用的蓄滯洪區,由流域管理機構商省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報水利部備案。涉及啟用地方人民政府調度運用的蓄滯洪區,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度建議,按運用預案規定的程式報批啟用,並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報告。根據防洪形勢,在決定啟用蓄滯洪區前,運用洲灘民垸分洪。
(四)專項部署
水庫安全度汛。水庫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嚴格落實水雨情測報、調度運用方案、防汛應急預案“三個重點環節”,細化水庫安全度汛措施,強化水庫安全監測、巡查防守和調度運行監管,嚴格執行水庫調度指令。病險水庫主汛期原則上一律空庫運行。對可能發生的漫壩險情,果斷採取擴挖臨時溢洪道、鋪設彩條布等保壩措施,確保大壩安全。
堤防巡查防守。當江河洪水水位未達到警戒水位時,堤防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加強值班值守、堤防巡查和安全監測,發現險情及時搶護並上報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當江河洪水水位達到警戒水位及以上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業和民眾防汛隊伍上堤巡查防守,按有關規定落實人員數量、預置搶險物資裝備等;發現險情時,第一時間組織搶護,做到搶早、搶小、搶住。堤防管理單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技術人員做好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
中小河流洪水防禦。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雨水情監測預報預警和工程調度。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巡堤查險和應急搶護,一旦出現險情,及時果斷轉移危險區人員,確保全全。
山洪災害防禦。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劃定風險區域,滾動開展雨水情監測預報預警,根據降雨過程延續和土壤含水量變化動態調整預警閾值,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基層人民政府落實臨災預警“叫應”機制,果斷轉移危險區人員,全力避免人員傷亡。
城市內澇防禦。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外控、繞排、內守、強排”措施,減輕城市內澇影響;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協助有關部門落實防內澇和人員轉移預案,及早撤離城市低洼地區、地下空間等地人員,確保人員安全。
險情應急處置。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完善險情應急處置機制。發生水庫、堤防等工程險情或堰塞湖險情時,及時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做好水文應急監測、水工程應急調度、搶險技術支撐等各項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危險區人員轉移、險情處置等工作。
人員轉移避險。基層人民政府落實人員轉移安置措施,在發生水庫、堤防等工程險情、堰塞湖險情、城市內澇或可能發生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災害等情況時,果斷轉移危險區人員,做到應轉盡轉、應轉必轉、應轉早轉、應轉快轉,不落一戶一人,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抗旱保供水保灌溉。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密切監視旱情發展動態,加強水工程蓄水管理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修建抗旱應急水源工程,及時提出應急供水保障方案。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做好分時分片供水、壓減供水指標、拉水送水、限制或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使用非常規水源等應急供水保障工作,確保城鄉供水安全,努力保障農作物時令灌溉用水需求。
(五)下達執行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調度指揮許可權和職責分工,下達調度指揮指令,抄送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指令,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調度指揮指令以書面形式下達;緊急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等方式下達,確保指令按時下達、直達一線,並及時補辦書面調度指揮指令程式。
堅持下級服從上級,指令下達後,必須嚴格執行。指令接收部門或單位應嚴格按照指令規定的時間節點和要求開展工作,並及時向下達指令的部門報告執行情況。遇到緊急情況危及水工程安全或對下游造成重大影響的,管理單位可根據相關預案和調度規程,先行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有調度許可權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立指令執行監督機制,對指令執行不到位或拒不執行的,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提高政治站位,把構建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放在突出位置,加強流域統籌、部門協同、資源整合,健全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實施計畫,加快組織實施,推動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落地見效。
(二)落實資金渠道
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制定切實可行的資金保障方案,落實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投入渠道,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建設經費足額到位。
(三)加強監督指導
加強對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建設的監督指導,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落實,及時解決重點難點問題,保障工作體系建設順利開展。
(四)建立獎懲機制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對水旱災害防禦工作體系建設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激勵,並在項目經費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支持;對工作體系建設重視程度不夠、措施落實不到位、建設進度滯後、成效不明顯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約談、通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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